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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4-05 09:20:39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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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什么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什么

2,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怎样确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3,医疗损害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民事责任医院与病患之间存在侵权关系,医院应对病患承担侵权责任。三、刑事责任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医疗损害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5,简述医疗事故致害责任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凡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医疗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  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显然,通过责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参与度和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为医患双方协商、行政部门处理或*判决提供了处理的依据,充分体现了不违法不承担责任,有多大责任承担多大责任份额的原则。
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是按照在该起事故中的过错责任来划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如果是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即使机动车无责也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九十七条 【医疗损害责任中的故意损害的性质】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确定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主要是医疗过失。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故意实施违法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由医疗机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八条 【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损害】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对患者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的损害,包括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和未尽告知义务未造成人身损害但造成患者知情同意权损害两种情形。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知情同意权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 【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医疗机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未尽相应的告知批准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条 【医疗水平的确定】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确定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具有医疗过失,判断当时的医疗水平,必要时可以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第一百零一条 【推定医疗过失的性质】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即可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得主张推翻该过错推定。第一百零二条 【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缓和规则】患者的损害有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一百零三条 【医疗产品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缺陷医疗产品之外的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确定侵权责任。第一百零四条 【医疗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追究】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一百零五条 【医疗机构自己生产的医疗产品致人损害】医疗机构自己生产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无论医疗机构是否有过失,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六条 【医院提供病历资料的主观性资料和客观性资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患者查阅、复制的病历资料,不仅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还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医疗机构未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供义务,应当适用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确定侵权责任。第一百零七条 【患者隐私权的全面保护】未经患者同意,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得窥视、接触患者的身体,也不得将患者作为教学工具;未经患者同意,与诊疗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门诊就诊室、检查室、手术室、住院病房;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窥视、干涉患者的私人活动,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不必要检查的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导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或者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导致患者丧失最佳治疗时机或最佳治疗方案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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