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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没有发票如何做价格鉴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2-05 14:21:22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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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发票如何做价格鉴定

(一)倒挤成本法即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二)参照同行业同类产品商品或服务项目价格水平评估核定。
一看就知道是假的!现在没有商业发票 都改为xx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专用发票!

没有发票如何做价格鉴定

2,价格认定有社会机构吗

物价局,鉴定中心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11月财政部第61号令) 第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 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价格认定有社会机构吗

3,价格认证是什么概念有法律依据吗

价格认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公证性认定。主要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证管理办法》、《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合裁定管理办法》等等。
1、销售消防产品不需要认证2、生产消防产品是要经过许可的,根据产品的不同,有强制认证,型式认可等不同类型的许可

价格认证是什么概念有法律依据吗

4,专业价格认证部门有那些呢

一般都是当地物价局里的价格认证中心。属于事业单位。职责是:在全市范围内,具有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务(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及其他各种标的)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同时向社会各界提供相关的价格评估、价格认证以及价格咨询服务。本中心全体员工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自律的原则,做好各项价格鉴证及价格服务工作”
你不是专业技术认证么?应该是专业人士吧。应该帮大家解答问题的吧?

5,价格认定与政府定价区别

您好,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主要区别在于政府定价是强制性的价格,必须遵守,指导价是倡导性的,不具备强制性;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与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一种具有双重定价主体的价格形式,由政府规定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生产经营成本在政府规定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政府通过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形成价格区间,以达到控制价格水平的目的,体现了国家行政定价的强制性的一面,而经营者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灵活地制定调整价格,体现了经营者自主定价的灵活性的一面。政府定价: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的主体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调整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必须严格按定价权限和定价程序,由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定价权的业务部门依据《价格法》制定。凡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不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否则,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政策性保障住房也就是经济适用房。从字面上讲,经济适用住房主要就是经济适用,能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经济适用住房不是谁都可以购买的,它的特供对象主要是城市的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户。由于政府提供了优惠的政策,限定了建设的标准、供应的对象和销售的价格,自然价格较低。目前,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建设有三个途径:一是政府划拨土地,统一开发、集中建设;二是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部分普通住宅;三是单位自建和联建,出售给本单位职工(老叫法称为集资房)。商品房是指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房屋。区别在于:一、它们的供应对象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是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户;商品房的对象是所有自然人。二、它们的建设方式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直接由政府组织建设;商品房则完全是按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三、它们的土地取得方式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性质为政府划拨;商品房的土地则是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四、它们享受的政策不同: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和销售过程中,政府可以减免部分规费;商品房则全额缴纳。五、它们的定价方式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定价;商品房的价格则由市场决定。商品房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以后,可抵押,可转让。而经济适用住房尽管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尽管也可以抵押,但在转让时,必须在补缴相关费用后,方可转让。

6,民事经济赔偿案件的价格认定

民事经济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一、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民事案件的赔偿案例 http://info.txooo.com/statute/2-1328/13165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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