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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关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3-10 22:31:58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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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一般用于债权请求权,而除斥期间一般用于形成权。
因为你列出的这几种都是属于可能随时会改变案情发展的案件;这类案件的一般都是在除斥期间,除非有其它的特殊原因才会改变案件的诉讼性质!

2,除斥期间的概念是什么

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例如《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   特点:   1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3,除斥期间的分类

除斥期间可以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前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自行约定。甚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向对方单方提出一合理期限。例如,中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解除可以由法律规定除斥期间,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约定除斥期间,并允许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期限时由对方催告确定合理期间。
上面的liaohui100说的几乎都是明细科目 都是要建在二级科目里的 其实大的费用也就那么几种,像三大期间费用: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还有其他的 比如应交税费 应付职工薪酬等等 其他那些乱七八糟的小费用都是具体的明细科目 都是放在二级科目里就行了 这就要自己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自己看了 自己分了

4,关于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时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时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其与诉讼时效是又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除斥期间是一种对形成权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的期间。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权利人在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后均引起权利变动的后果。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 首先,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其次,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再次,价值取向不同: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第四,期间和计算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第五,适用的主动性不同: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5,什么是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相关问题 通说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除斥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的,期间届满,其权利消灭。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会发生某种权利的消灭,在民法规定的众多期间中,它们的性质最为相似。本文针对二者的若干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便于加深对它们各自的认识,便于实际操作运用。 一、诉讼时效阅读全文>>除斥期间是什么?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例如《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1、期间性质不同:除斥期间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时间属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且期间较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间的关系为目的。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且期间较长。 2、期间计算不同:因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请求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且具有共同特征,因此,各国民法均在法律上作出了总括性的规定。而除斥期间是在不同的场合对不同的形成权设置的时间限制,因此缺乏共通的基础,立法只能针对具体情况分别规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这种起算时间往往存在差异。在法律未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的情况下,学理认为,应自权利发生之日起算。 阅读全文>>

6,除斥期间的理解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总结除斥期间:(1)、撤消权经过除斥期间消灭。(2)、解除权经过除斥期间消灭。(3)、追认权经过除斥期间消灭。(4)、提存财产受领权经过除斥期间消灭。《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常用的除斥期间:期间      出处                    6个月     合同法193条1年      合同法55条、192条、74条      5年      合同法104条5年      合同法75条备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民法解释73条第一款: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消的,人民*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消。另外《物权法》一章中: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除斥期间不止这些,保证期间也是除斥期间,婚姻法等法中也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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