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分析合同法-2/,销售合同违约赔偿金额案例后跟案例的分析做不到找到。合同法 案例个人观点分析:1,合同法 案例解析的几个简单性(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
1、求一道 合同法 案例的解析,题目如下1无效。被告第一次写道“我公司急需100吨型号为150的水泥。如果贵厂有,请尽快来信,我公司愿意派人购买”。没有价格条款,即没有能够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以不构成要约。原告给被告的信函、电报构成要约,但被告未回复,故合同不成立。由于合同不成立,原告无需承担-1 责任 2。被告的第一封信和电报不是要约,但被告给新华社的第二封信和电报是承诺。合同的订立是指在合同订立期间,合同不成立,无效。
2、关于买卖合同 违约赔偿 案例分析跪求高手解合同法我不得不交作业。看到这个题目,就顺便做了一下。哈哈。不一定正确,只是个人看法。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担保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本合同的担保形式包括: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其中,定金是指一方保证履行合同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担保方式。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根据案例 materials,我们知道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无瑕疵、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了买卖合同。因此,定金的条款应当合法有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无效。2.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违约-4/.
3、经济法 合同法 案例分析题急求专业人士的 答案~~~题目完成了吗?甲方第一次发出要约,乙方第一次发出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1.这是既定的。当要约实际送达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未事先作出声明,不得撤回或者变更要约,否则将违反先前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2.不可以,违约定金条款和订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3.违约,合同成立后,应依约履行,五日内交货,第六日交货,所以违约4,不,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因此,只有在乙方拒绝支付违约黄金的情况下,甲方才能向丙方要求违约黄金..
4、 合同法 案例分析..(1):B公司在与A公司合同到期前解约的原因是什么?B公司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向A公司索赔违约-4/吗?乙公司与甲公司之所以在合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是因为甲公司期待违约,而且是明示期待违约,所以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甲公司违约,甲公司应承担违约-4/。(2):假设A公司以B公司解除合同为由起诉至*违约。哪个*有管辖权?
B县*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意见》的规定,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管辖;但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明确,未约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的,合同未实际履行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本案中,B公司住所地为B县,故B县*有管辖权。(3):泥石流损坏空调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泥石流情况下的空调由B公司承担,由于B公司在合同中规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所以案件中的所有权并未转移,风险应由B公司承担..
5、关于买卖合同 违约赔偿金额的 案例分析以下案例分析做不到找不到答案于是这位小哥哥跪下求大师理解12。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主张协议-”1)是。由于违约是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2)没有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以分为两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需当事人同意即可援引的免责,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3)要看*或者仲裁机构的决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对于造成的损失过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预期利益,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权衡,作出裁定。
6、 合同法的几个简单 案例分析(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的资格都是有效的,所以订立合同的程序和标的物是合法的。(2)货车损坏由厂方责任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货车未交付,损坏风险应由厂方承担。(3)甲方有权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返工、降低价款等。违约-4/.
7、 合同法 案例分析题(1)丙方有追认权。批准期限为一个月。(2)商场B解除合同违法。因为追认期已过一个月,丙方未表态,拒绝追认。此时合同无效,离撤销还远着呢。/第-0/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但纯营利性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
8、 合同法 案例分析个人认为:1。姜拒交电费不是在行使开车时的辩护权。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在另一方付款之前拒绝付款的权利。其构成要件如下:1。双方必须为同一合同承担对方的对价债务;2、必须行使抗辩权,当事人没有先行赔付的义务;3.双方债务已到期;4.另一方当事人未能付款或者提出付款。因此,从构成要件上看,姜不符合第一项要求,因为这两项义务不是同一合同中的给付义务,不能同时成立和履行抗辩权。
理由是:A公司欠蒋500元,他欠的电费是310.28元。姜拒交电费可以理解为债务抵销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已通知对方,债务抵销可以成立,该债务自抵销后已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即姜某已不欠甲公司电费,但甲公司仍欠姜某租赁费500310。289 72元,因此,A公司无权以此为由切断其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