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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法,中国有拆迁法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3-11 05:43:44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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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有拆迁法吗

现在还没有这样一部法律。

中国有拆迁法吗

2,国家拆迁法

法律分析:国家拆迁法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容包括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等。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3,拆迁法

现行有效的是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4,最新拆迁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关于房屋拆迁的法律有:《民法典》、《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多部法律,对房屋拆迁活动的规范与被拆迁人的补偿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法律客观:最新房屋拆迁法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前款规定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意见,对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将征求意见情况和采纳情况及理由、论证和听证情况以及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房屋征收决定,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第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公告房屋征收范围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三章补偿第十四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六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第十八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款,结清差额。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十九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及时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补偿协议的内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5,我国现行的拆迁法是什么

目前依然执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6,谁有拆迁法全文急急急

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还有地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还有国务院的文件...你要找那个?其实我觉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一部不错...

7,拆迁法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委托镇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程序与管理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估;(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六)实施房屋拆除。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市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市拍卖出让土地项目提交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批准文件;(四)拆迁调查资料、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安置资金的证明。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确切的拆迁范围;2.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3.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4.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5.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区位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的期限,应当自拆迁公告之日起不少于30日。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应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尽可能书面通知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期限从拆迁通知送达或公告送达之日起应当相应延长;到期仍联系不上的,经公证机关公证,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2001年的城市拆迁条例,要修改还在讨论那

8,拆迁法看不懂 谁来解释下

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中从来没有你说的什么分类一说,你说的属于你所在市县自己定的拆迁实施细则一类的规定,分区实际上是指土地区位划分,具体价格要你本区根据市场原则制定
根据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因素进行分类.
新旧拆迁条例有何不同? 拆迁补偿的两种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拆迁补偿,过去的老办法有三种方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产权调换,三是两种方式相结合。新《办法》中只取了前两种补偿方式,以便在拆迁中准确地执行法规。 在货币补偿方式上,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自由协商不成,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委托房地产们价格估评估机构评估。如果双方对委托的评估机构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由市拆迁管理处推荐评估机构。而所有这些程序,都必须在拆迁人的拆迁许可证取得后,拆迁人已经确定,被拆迁人已经明确的情况下方能进行。由于贵阳在此前两年就已逐步调整了补偿价,使之靠近市场价,因而实施起来困难不大。如果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应按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和调换房屋的价格,拆迁人将房屋所有权证支付被拆迁人后,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同样要按评估出的市场价来结清调换的差价。评估的费用,一般由拆迁双方各摊一半。 建设项目改变性质的,被扩迁人有权要求变更协议。 涉及45平方米最低标准户型的问题,受到广大拆迁户的关注,将制定出对于那些经济达到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和住房面积低于最低标准户型的“双困户”来说更为重要。 新《拆迁法》中除规定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住房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之外,还进一步规定被拆迁人为“双困户”的,被拆迁房屋按市场比较法评估,与产权调换的房屋按成本价结算,实质是开发商让利。 另外还规定,被拆迁人无力购买,经被拆迁人本人申请符合廉租房租住条件的,由廉租住房管理机关以成本价向拆迁人购买后,再按廉租房租金标准出租给被拆迁人。 过渡费、搬家费标准各为10元/平方米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自行过渡的,拆迁人应按规定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即过渡费。过渡费的发放取消过去按人口数量发放,改为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0元/平方米。如拆管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安置的,应发给超期过渡费,每超1个月,递增10%,最多不超过过渡费标准的5倍。过渡时限不得超过18个月,如过渡期满仍搬不进新房,拆迁人除要提供周转房给被拆迁人住外,还要发10元/平方米的过渡费。 如果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拆迁人还需提供搬家费。搬家费也同样按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总之,新《拆迁法》取消了按人口分房、按人口发补助费的种种规定,过去按人口发放的误工费也在新《拆迁法》中取消。 拆迁产权有纠纷或产权不明确的房,必须办理合证 今年拆迁工作复杂的原因主要是大批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特别是有大量有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存在,这种情况,就必须要公证。产权纠纷是指,比如两兄弟为争房屋产权,但并没有实行诉讼,所以发生纠纷。而产权不明远比产权纠纷涵盖量宽得多。在原来的老《拆迁法》中只指定了产权纠纷,而那些没有纠纷、产权不明的就没人管,其中得到的教训很多,所以新《拆迁法》给予重新规定。 拆迁农房可选择三种拆迁补偿方式 此次颁布的新《拆迁法》将农房放在和产权房屋等同的位置上来考虑,农房拆迁补偿可选择三种方式。 如果货币补偿农房,按新《拆迁法》规定补偿金额可采用评估确定。但农房不是居民用房,不准上市交易,不能流通,评估方式要改变,只能按重置成本法,它没有土地价格,只是地面建筑物和一些搭配的造价。 目前农房开始发放产权证,因而可以实行产权调换的方式,按土建造价结算面积差。 如果要选择第三种补偿方式——划地迁建,由拆迁人按原房土建造价对被拆迁人补偿后,拆迁人提供已征用的土地作为拆迁建房用地,由被拆迁人按规划要求自行迁建。 用新法还是旧法,看签约日期。 新旧办法如何接轨,该用新法还是旧法,一时成为拆迁户们争相咨询的问题。在新《拆迁法》中规定:本办法施行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今年11月1日起签合同的按新《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拆迁法》执行。 本报记者 孙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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