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纠纷应在何地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在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的居住地,公民户籍所在地,是指公民的长期户口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公民在户籍所在的住所地外连续、长期居住的地点。一般认当事人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公民在其户籍迁出至入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结合本案:如果在北辰区居住满1年的,就在北辰区法院起诉;居住不满一年的则在他的户口...
更新时间:2023-02-21标签: 欠钱不还在哪里可以起诉欠钱还在在哪里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