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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03 03:39:5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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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例:1、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涉及到房屋因买受人装修增值部分,出卖人可以适当给予补偿。2、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开发商恶意的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发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4、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5、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当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2,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不同情况,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分别如下: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论是否存在可归责于违约人的事由,违约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违约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另一方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此外,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违约人依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2、因可归责于违约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违约人应免除实际履行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3、因可归责于违约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违约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4、因可归责于违约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违约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对能履行的部分仍应当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如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3,合同没履行下去买卖合同不解除对卖方有何影响

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想违约,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以可参阅《合同法》的如下规定处理: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应该无影响 卖方的房产证上只有女方一个人名字 只要她在买卖合同上签字就可以了 要注意的是 卖方的房子是属于婚前还是婚后 如果是婚前属于男方的 但只写女方一个名字 需要男方写个证明给你 见证人是中介 如果是婚后的 那需要男方写个房屋买卖全权委托书给女方(去公证下 避免以后男方不承认) 表示他知道这个买卖的存在 然后把卖方的结婚证 男女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你就可以了

合同没履行下去买卖合同不解除对卖方有何影响

4,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要求继续履行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首先当事人一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如对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的仍可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没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有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但有下列情况的不适用继续履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解除合同 ,适用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罚则 ,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或者另外订立了定金合同,则可以适用定金。以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 违约金, 如不适用定金罚则适用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赔偿损失 ,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1)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也没有法定违约金可以适用的,如果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数额可由双方商定,或由仲裁机构裁决和法院判决。2)虽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法定违约金,但违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本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

5,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在合同中,如果签有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字样,但没有因此协议出约束措施条款,这种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严格来说是没有生效合同。也不会产生什么不好后果。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履行不能的情形 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时是因为标的物已灭失;有时标的物虽然存在,但因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标的物被依法规定为限制流通物;有时是因为债务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劳务,如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 履行是否可能,应依一般社会观念判断,而不能仅凭债务人的观念加以断定。凡依社会观念认为债务事实上已无法强制执行,即属于履行不能;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将付出不适当的代价或冒有生命危险,或因此违反更重大的义务,则依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认定为履行不能。但履行不能不包括下列情形:履行困难;债务人缺乏资力; 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 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不能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可分为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以及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三种情况。 1、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 当履行不能是由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时,其法律后果为: 1)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为全部不能,则债务人可全部免除义务;如果为一部不能,则债务人免除不能部分的债务。如果为永久不能,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如果为一时不能,则除非以后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利益,债务人仍不能免除履行义务。 2)在合同之债中,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3)债务人应负因履行不能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在一部不能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履行不能部分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对其他部分,债权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但若因部分不能使得可能部分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意义时,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该部分的履行,从而要求全部不履行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在全部不能、永久不能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进行损害赔偿。 2、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 在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履行不能时,其法律后果为: 1)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债务违反的法律责任。这时债务人可永久性地免除债务,即使以后债务能够履行,也没有义务再履行债务。在一部不能时,债务人在不能的范围内免除履行义务;在一时不能时,债务人在履行障碍消灭前不负履行迟延的责任。 2)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完成的,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 3)债务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告知履行不能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理由,并取得有关的证明。债务人不及时通知使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应负赔偿责任。 3、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 如果债务人履行不能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引起,则产生债权人的代偿请求权。代偿请求权是指债务人基于与发生履行不能的同一原因取得给付标的的代偿利益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其代偿利益的权利。比如因债务人疏于管理,标的物被第三人不法损坏,发生债务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发生对债权人的履行不能。这时,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主张债务违反的责任,也可向债务人请求让与其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已经取得的损害赔偿金。 代偿请求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发生债务人履行不能,在可能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原来的履行,不会产生代偿请求权。 2)债务人须因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而取得利益。即利益与履行不能的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比如债务人因给付标的物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或保险金的请求权,均可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而如果因标的物灭失,出于同情朋友赠与同情金,则因与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无因果关系,债权人不能就此行使代偿请求权。 3)债务人取得的利益须具有可转让性。具有人身性质的扶养金请求权、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 4)作为代偿请求权的标的,其利益应以原债权额为最高限额,超过原债权额的部分,债务人有权拒绝。

6,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以下仅供参考:一、合同违约怎么处理单方违约依《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所谓预期违约,以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的实质是种毁约行为,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到来之前,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广播这种毁约心思表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表现而预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其构成条件为:1、债务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形;2、守约方具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3、违约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对于预期违约,守约当事人依法选择下列救济方式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自救手段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参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司法救济依《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措施,对于明示毁约易于操作;但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须掌握对方预期违约的确切的证据后方可诉诸法律,否则,将因证据不力反而于己不利。等待履行当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对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静观对方的态度是否有所变化,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示毁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一时无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毁约,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二、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如下:第一、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债务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此外,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违约人依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债务人应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三、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时履行不得违反《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第四、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对能履行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但不得违反《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并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五、若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的法律后果分别表现为:(1)解除原债务的实行履行责任。因一时履行不能,债务人在不能障碍消除前不负履行迟延责任;(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时,债务人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并有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义务,如《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3)除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
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履行不能的情形 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时是因为标的物已灭失;有时标的物虽然存在,但因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标的物被依法规定为限制流通物;有时是因为债务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劳务,如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 履行是否可能,应依一般社会观念判断,而不能仅凭债务人的观念加以断定。凡依社会观念认为债务事实上已无法强制执行,即属于履行不能;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将付出不适当的代价或冒有生命危险,或因此违反更重大的义务,则依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认定为履行不能。但履行不能不包括下列情形:履行困难;债务人缺乏资力; 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 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不能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可分为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以及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三种情况。 1、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 当履行不能是由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时,其法律后果为: 1)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为全部不能,则债务人可全部免除义务;如果为一部不能,则债务人免除不能部分的债务。如果为永久不能,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如果为一时不能,则除非以后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利益,债务人仍不能免除履行义务。 2)在合同之债中,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3)债务人应负因履行不能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在一部不能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履行不能部分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对其他部分,债权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但若因部分不能使得可能部分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意义时,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该部分的履行,从而要求全部不履行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在全部不能、永久不能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进行损害赔偿。 2、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 在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履行不能时,其法律后果为: 1)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债务违反的法律责任。这时债务人可永久性地免除债务,即使以后债务能够履行,也没有义务再履行债务。在一部不能时,债务人在不能的范围内免除履行义务;在一时不能时,债务人在履行障碍消灭前不负履行迟延的责任。 2)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完成的,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 3)债务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告知履行不能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理由,并取得有关的证明。债务人不及时通知使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应负赔偿责任。 3、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 如果债务人履行不能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引起,则产生债权人的代偿请求权。代偿请求权是指债务人基于与发生履行不能的同一原因取得给付标的的代偿利益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其代偿利益的权利。比如因债务人疏于管理,标的物被第三人不法损坏,发生债务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发生对债权人的履行不能。这时,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主张债务违反的责任,也可向债务人请求让与其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已经取得的损害赔偿金。 代偿请求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发生债务人履行不能,在可能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原来的履行,不会产生代偿请求权。 2)债务人须因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而取得利益。即利益与履行不能的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比如债务人因给付标的物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或保险金的请求权,均可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而如果因标的物灭失,出于同情朋友赠与同情金,则因与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无因果关系,债权人不能就此行使代偿请求权。 3)债务人取得的利益须具有可转让性。具有人身性质的扶养金请求权、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 4)作为代偿请求权的标的,其利益应以原债权额为最高限额,超过原债权额的部分,债务人有权拒绝。

7,论合同不履行的几种形态及产生的后果1

谚语说:“财富的一半来自于合同。”现代社会,合同已经渗透到形形色色的人们的生活当中了,比如说,举最简单的例子来说,你去菜市场买菜,你和卖菜的人之间就形成一个买卖合同关系,你付钱,他给你青菜,这个青菜就是标的物,拿走青菜是你的权利,付钱是你的义务。那么,这个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合同到底是什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所反映出来的内容的性质具有经济上的意义,排除身份方面的有关协议。其实合同就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当事人的内在意思意思;二、当事人表示这种意思的行为。而当这种意思表示达到一致时,就成了合同。2、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应当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单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合同至少要有双方当事人参加,须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形成合同关系,一个主体不可能形成合同关系。如果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就不能达成协议,合同就不能成立。(二)、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满足民事法律上的效果,包括设立变更或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设立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依法成立合同后,在他们之间成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法成立合同关系之后,合同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内容的变化,从而形成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依法成立合同后,当事人之间既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例如,买卖双方通过订立买卖合同,便在双方当事人间产生了买卖关系;如果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后,双方当事人同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通过协议终止原来的买卖合同,便变更或终止了他们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三)、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产生的法律行为。平等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所法律地位平等,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自愿是指当事人自己的缔约意志是自由的,符合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四)、合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违法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3、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建立合同关系,是合同的存在、合同产生效力的前提,合同的成立是单一的,而合同的效力是多元的,它是指法律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进行的评价,即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的效力,分为四类包括合同的生效、无效合同、可撤销和可变更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生效的合同即有效合同就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你们双方的意思即合同的内容就是法律。合同的有效成立需要以下要件:(一)、主体合格。当事人应具备订立合同的条件,这是毋庸置疑的。(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这种合意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用语上往往表现为“禁止、必须、不得”等等,它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违反。(四)、形式合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合同的履行及不履行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合同的恰当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约定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适当履行原则。即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正确地完成合同义务。(二)、协作履行原则。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的相互协助、相互配合的准则。(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地考虑对方的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准则。2.合同的不履行几种形态。而合同的不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的不完全。当代中国有很多借钱不还的人,这是典型的合同不履行。侠义上的合同不履行是指无正当理由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履行不能、拒不履行、预期违约,此外根本违约也等同于完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迟延履行、部分履行、不适当履行等。  (一)、履行不能。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情形,事实上已不可能再履行债务的情况。这种履行不能是嗣后不能。因为笔者认为按照罗马法的观点来说,“不能给付的债务不是债务。”自始不能导致的必然是合同无效。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要依导致履行不能的事由是否可归责于债务人或债权人而定。判定的基本标准是,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例如,甲乙双方签订租房合同,在交付使用前,房屋因台风而倒塌,致使租房合同履行不能。因事件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而免责,否则如果说是因为甲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则甲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二)、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能够履行债务而拒不履行。拒绝履行在法律上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同时债权人可以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要求债务人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三)、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明示违约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的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默示违约是指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意提供担保。我国《合同法》108条规定,“当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预期违约拒绝履行是合同的主要义务,这样才能构成预期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享有如下的补救权利。ⅰ1、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2款确认了此种权利。解除合同可以使债权人从原有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寻找新的合作伙伴;而且基于是否解除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债权人手中,这对债权人是很有利的。ⅱ2、赔偿损失。当合同宣告解除后,债权人确因对方的毁约而造成的损害的,应可以要求赔偿,但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根据毁约时的损害来确定。除此之外,非毁约方应该还具有拒绝对方作出撤回毁约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四)、迟延履行。迟延履行又称迟延给付,是债务人对于已经届满清偿期限的债务,能履行而未履行的情形。。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五)、部分履行。部分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就其对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只作部分履行,没有全部履行完毕。这个部分是数量意义上的,若是质量上有瑕疵,则构成不适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在规定产品不合格和具有缺陷的责任时,未将数量不足规定在质量不合格当中。区分部分履行和不适当履行的主要意义在于:首先,是否适用法律关于担保义务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14、28条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商品质量负有明示和默示的担保义务,在交付的产品的数量不足时,是不违反担保义务的。再者,在责任问题上,不适当履行主要是负修理、更换、退货,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部分履行的,补交或拒收,补交以后还构成迟延履行的,负迟延履行的责任。(六)、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加害给付、错误给付三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会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错误给付是指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方式和地点而履行的行为。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文章TAG:买卖买卖合同合同履行买卖合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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