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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存在的问题,民法典草案中侄子侄女也能列入继承人了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28 16:00:16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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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草案中侄子侄女也能列入继承人了吗

这次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在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这对继承法来讲是一个大的补充和完善,也是体现遗产不轻易收归国有的原则。
这是代位继承问题,根据民法,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就是法定继承人.按上述情况,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民法典草案中侄子侄女也能列入继承人了吗

2,法律问题

1、 (1)不能。 理由:《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五名。 理由:《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3)三人。 理由:《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正确。 理由:《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不正确。 理由:专门法优于普通法。
这是法硕的还是司法的试题?

法律问题

3,民法总则草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任务占坑
民法总则现在还没有正式出台,草案中并没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共同债务的规定在《婚姻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中有具体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这些: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总则草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4,民法总则草案新旧不同

1. 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  3. 法律明确“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须得到监护”  4. 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5. 单位将不作为监护人。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可担任监护人。  6. 完善撤销监护人情形;民法总则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7. 法人将只有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8. 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9. 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全国人大正在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草案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十周岁下调到六周岁,即未成年人年满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用的民事活动。草案扩大了被监护人范围。草案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有利于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

5,同命同价是什么

就是人不分男女老幼贫富贵贱,生命的价值都是一样的,人和人之间是平等的,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不问同年同月同日生,但愿同年同月同日死的那种.
是指在你受到人身伤害的时候 无论你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 对你的赔偿都是一样的
同命同价是相对同命不同价来说的。   “同命同价”,即侵权责任法草案明确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2009年6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十讲专题讲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就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社会关注的“同命不同价”现象,首次明确作出“回应”。    “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   王胜明说,“争议较大的是死亡赔偿金的支付。实践中存在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按不同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城市居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比农村居民高一倍至二倍,一度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至于赔偿标准,他明确表示“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   他进一步指出,“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个人差异,有时可以考虑,有时可不考虑,如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发生人数较多伤亡时,可不考虑个人差异,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   继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作为民法草案一编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进行了再次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2009年还将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这次专题讲座,目的就是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案。有关人士表示,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可能为解决涉及死亡赔偿的侵权案件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是时间

6,现行物权法有什么漏洞

(一)实质意义上物权法的合宪性   1、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与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民法一样,物权法也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物权法,即民法典物权编;后者则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物权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物权法》,还包括其他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物权法律规范。鉴于我国的分编通过立法计划,即使《物权法》颁布,我国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还包括《民法通则》和《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物权法对宪法上基本原则的贯彻,也是通过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具有的合宪性来实现的。   2、未来《物权法》颁布后《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的效力问题   《物权法》属于民法基本法律,预计将由全国人大通过。显然,《物权法》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后法,同等位阶的后法对先法规定的内容若作出了不同规定,依据后法的规定。后法没有作出不同规定,先法没有被废除的条文,继续有效。可以很明确的说,《民法通则》在我国民法立法进程中,将长期的继续扮演“民事基本法”的角色。为保证法律规范的延续性和权威性,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起草计划,采取分编通过的方式,必然涉及到新颁布的《物权法》以及此后列入立法规划的《侵权法》、《人格权法》与《民法通则》之间的具体适用问题。可以非常确定的说,《物权法》既不会完全替代作为财产保护基本条文的《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立法机关也没有任何理由和可能性宣布该部分内容失效,因此《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将继续有效,其效力范围将作用于整个民事财产权法领域。   3、实质意义上物权法的合宪性   “违宪说”也注意到了“《民法通则》明明还规定着社会主义的公共(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却忽视了《民法通则》与未来《物权法》作为实质意义上物权法组成部分的重大、基本法理常识,藉此推导出“《草案》废除该条规定,既是同《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和规定不一致的,违背立法的连续性原则的,同时也是违宪的行为”的荒谬结论。反之,如果每一部法律都必须照抄所有与之相关的宪法条文,那么在中国上万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还有几部不违宪?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由于我国立法机关的特别民事立法安排,正是通过《民法通则》的长期存在,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条款进行了全面的落实。忽视《民法通则》的存在状态及其与未来《物权法》的关系,不顾物权法草案拟通过详细严密的规则具体落实宪法规范的事实,而以草案没有机械地重复宪法的某一条款为由即认为其违宪的观点,似乎显得有些荒谬和幼稚. (二) 物权保护方法上的合宪性:   从民法学的权利保护角度讲,《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一个权利保护命题。民法上的权利保护请求权包括原生请求权和次生请求权[45],规定于历稿《物权法(草案)》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的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原生请求权,相应的次生请求权是侵权法上对物权保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和侵权禁令请求权。我认为,《物权法(草案)》是否符合《宪法》的十二条的问题是物权保护方法上的合宪性问题。尽管这种分析已经超越了“违宪说”的视野和指责范围,但考虑到这正好也是民法学界内部始终在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在这里是尽到民法学的解释义务,进行认真、全面的分析

7,婚姻法解释三的草案谁知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 【条文主旨】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当事人因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经审查不属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的,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另一种意见:删掉“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附:《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条 〔条文主旨〕同居关系、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男方以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或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附: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三条 【条文主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一般不能代其提起离婚诉讼,但配偶一方有虐待、遗弃、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合法权益行为的除外。另一种意见:这种情况应首先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变更监护关系,然后由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倭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四条 【条文主旨】分居期限的认定一方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请求离婚的,夫妻双方为和解所为之短暂的共同生活并不导致分居期限的中断。另一种意见:应增加一款:“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但因经济条件所限仍在同一住所居住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也应认定为分居。”附:《德国民法典》第1567条(1)如果婚姻双方相互之间不再存在共同家庭关系并且婚姻一方以拒绝共同婚姻生活的方式表明无意建立此种关系,则婚姻双方为分居生活。即使婚姻双方是在婚姻住房之内分居生活,共同家庭关系也为不再存在;(2)婚姻双方为和解所为之短暂的共同生活并不导致分居期限的中止或停止。第五条 【条文主旨】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是无过错方,双方都有过错的,均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六条 【条文主旨】对“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另一种意见:应增加规定:“对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 【条文主旨】生育权纠纷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权。因双方在生育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婚姻关系难以维持的,一方可以要求离婚,但不得以生育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第八条 【条文主旨】为解除同居关系的补偿金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等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九条 【条文主旨】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处理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双方存在血缘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另一种意见:应增加规定婚内的情况:“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一般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子女。父亲一方提起否认之诉的,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第十条 【条文主旨】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婚姻法第二十七条所称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是指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的全部、部分抚养费或继父、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尽了照顾养育义务且抚育时间超过五年的情形。附:《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如果继父母教育和抚养继子女少于五年,或如果他们未以应有的方式履行教育或者抚养继子女的义务,法院有权解除继子女赡养其继父母的义务”。《罗马尼亚家庭法》规定:继子女的生父母死亡、失踪或贫困无力抚养时,继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而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以继父母尽义务在10年以上为限。第十一条 【条文主旨】不解除婚姻关系情形下能否主张子女抚养费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主张其支付抚养费。另一种意见:这种情况下只能就已经拖欠的抚养费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与以后的离婚判决内容相冲突。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十二条 【条文主旨】中止行使探望权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如果一方申请中止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发生在案件的执行程序中,应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解决;如果之前没有形成诉讼,一方起诉要求中止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十三条 【条文主旨】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离婚时可以将该房屋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由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四条 【条文主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处理离婚时夫妻一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十五条 【条文主旨】重大理由的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另一方有严重损害婚姻共同财产利益之行为等重大理由的除外。另一种意见:不要开这个口子,否则不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十六条 【条文主旨】夫妻之间的赔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一方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附: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十七条 【条文主旨】对养老保险金的处理离婚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当事人,养老保险金不应认定为“应当取得”,一方主张对养老保险金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八条 【条文主旨】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离婚未成,事后一方又主张按该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第十九条 【条文主旨】离婚时对尚未分割遗产的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可以继承遗产,但继承人之间尚未进行遗产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分割该遗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告知其在权利条件具备时再主张分割。另一种意见:删掉“告知其在权利条件具备时再主张分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二十条 【条文主旨】本解释的适用本解释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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