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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确认合同有效吗,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的效力需提起诉讼吗谢谢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19 13:46:53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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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的效力需提起诉讼吗谢谢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应当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的,你们的诉讼请求只要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就可以了。

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的效力需提起诉讼吗谢谢

2,请问这合同是否有效我可以起诉吗

那要根据你租赁地块的用途来定是否受法律保护,农业或林业用地上盖房子肯定是不合法的。对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建议你先弄清楚土地的性质。
电子合同是具有效力的,逾期可以向法院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法院自当受理。

请问这合同是否有效我可以起诉吗

3,人民调解协议是否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有效

可以起诉,要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下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再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该调解协议经过法院确认有效后,则当事人不能再就原纠纷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可参考: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协议是否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有效

4,诉讼请求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已实际履行么

合同解除权有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否则法院可判决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可以啊,那仅仅是确认之诉,如果另一方对合同效力没有争议的话,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可以啊,那仅仅是确认之诉,如果另一方对合同效力没有争议的话,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5,想确认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法律效应是不是得找律师看一般都

自己无法辨别是要咨询律师的,只是看下的话1000够了!
如果不涉及保密,可以发给我给你看一下,免费
1、合同与合同文本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合同是一种法律上的关系,合同书的主要作用在于证明存在合同书上注明的约定内容(合同)。因此合同书撕毁或者遗失不能代表合同关系不存在或消灭。 2、但是没有了合同书,原告就很可能不能完成证明存在合同以及相应的合同内容的举证责任从而导致败诉,所以一般签署了合同都会妥善保管。 3、从你说的情况看,两张原件都已经销毁了。对方手里留有复印件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合同关系的依据的,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拿这张复印件去起诉你,那么法院不可能仅仅依照这张复印件就认定你们之间存在这个合同。但是这份合同在签署的时候有组长等证人签字,这就意味着你们在签署合同书的时候除了你们之外,还有其他人也了解这个合同,如果证人出庭作证说复印件的内容与其了解见证的合同书内容一致,并且证人所说的话被法庭采信,那么,复印件加上证人证言,就足以替代合同书原件从而可以作为依据认定你们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4、商量取消合同在法律上称为合同解除,依法是需要通过新的合同来解除的。现在的问题是你们虽然是经过商量一致以后解除的合同,但你是不是也有对方同意解除合同的人证或其他证据呢?如果没有,建议赶紧收集保存,否则对方一旦有坏心思,你可能会比较被动。方法可以参考楼上说的录音,如果不能补签的话。 当然,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这种情况发生得不多,尤其是熟人之间更是少之又少,你也不必过于担心。可以试想一下,你去商店买东西,收银员收到你的钞票后转过身就不认账,如果没有摄像装置等其他可以事后证明你付钱的证据,那就只好打架了。实际上你是否看过这样的现象呢?我当年初学法律的时候也为这个迷惑了很久,后来才想法律其实不是万能的,也许起更基础作用的行为规则存在于法律之外呢。

6,此人是否有权利起诉要求法院认定此合同有效还是无效

你好。我的分析是:首先,甲的儿子死亡,厂房作为遗产处理。如无遗嘱,按法定继承由第一继承人继承:甲儿子的配偶、甲夫妻、甲儿子的儿女。在有上述人的情况下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就是说此时甲的女儿是不能继承房产的。 其次,财产没分割之前此厂房应属于以上相关人共同共有。甲的孙子不经其他人同意私自转让,是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但法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第三人。 如果买方是善意(不知甲孙子无处分权)且付了合理价款,并办了转让手续(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就毫无疑问可以拥有所有权。这时即使甲夫妻也只能主张甲孙子赔偿,不能主张无效要回厂房。 至于甲的女儿, 如果要主张赔偿的话貌似以下几点很重要:1.甲夫妻作为继承人当初没有自愿放弃继承权。 这样就可以主张遗产实际并未分割,只是被甲孙子霸占。甲夫妻死亡后,甲女儿作为其继承人就取得了继承权,当然可以主张。2。诉讼时效问题。不详述,得根据情况了。 以上仅是粗略思考分析,不专业可能有纰漏,希望能有帮助。还有问题可继续问呢。
厂房属于继承人共同所有,处分房产应经共有人同意。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其女儿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因为依据《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系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本案中,死者父母、配偶、子女均系继承人,在遗产没有分割的情况下任一继承人都没有权利对外转让遗产。
甲夫妻已死亡,其财产属于遗产,儿子独自出卖父母遗产是无效民事行为,如果没有遗嘱,其财产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这是一起继承纠纷。应该分步继承。1、儿子死后,要做一次遗产分配。甲与孙子继承。女儿不继承。2、甲死亡,属于甲的遗产部分,其女儿与孙子(代其父位继承)。甲死亡前孙子与别人签订的合同,甲没有表示反对,视为默认。甲死亡后,女儿主张权利,有权处理自己分得的遗产。

7,第三人能否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否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问题要具体分析。只有与无效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才能以起诉的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1、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因此,第三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特别是原告资格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是起诉实质要件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对行使起诉权人的资格要求,也是提起诉讼的人能够成为原告的条件。2、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是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原告因此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律保护。这在民事诉讼理论上称之为诉的利益,确定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只有在原告有法律上利益时才可提起。3、直接利害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它只能是现实存在的一种已然状态,不可能是将来发生的或然状态。如果原告的合法权益未曾受到侵害,或者他与别人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就不能也无需提起诉讼;如果其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或者只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构不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原告起诉。4、基于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第三人要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符合原告的条件,如果合同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既使该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当无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否则,法院不应受理第三人的起诉。
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否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问题要具体分析。只有与无效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才能以起诉的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因此,第三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特别是原告资格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是起诉实质要件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对行使起诉权人的资格要求,也是提起诉讼的人能够成为原告的条件。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是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原告因此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律保护。这在民事诉讼理论上称之为诉的利益,确定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只有在原告有法律上利益时才可提起。直接利害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它只能是现实存在的一种已然状态,不可能是将来发生的或然状态。如果原告的合法权益未曾受到侵害,或者他与别人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就不能也无需提起诉讼;如果其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或者只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构不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基于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第三人要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符合原告的条件,如果合同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既使该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当无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否则,法院不应受理第三人的起诉。以上看法是我的一点实践体会,希望与大家共勉。
对此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诉讼中争议一直比较大。现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做一简单论述。一、要根据第三人与合同约定事项之间的实际关系来区别对待。1、当第三人与合同约定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且该合同符合合同无效构成要件(合同法52条)的,第三人就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2、当第三人与合同约定事项无直接厉害关系,或不符合无效合同构成要件的,第三人就没有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权利,因为其不具备《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必备要件。二、法理分析1、合同具有相对性,即生效合同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那么无效合同是否也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呢?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没有任何约束力,自然不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但无效合同在被确认无效之前,作为既得利益者的合同双方,是不会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而此时也只有利益受到直接侵害的第三方才会主动提出,请求司法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如果此时在一味的强调合同的相对性,而否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那就违背了宪法所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原则。所以,当合同法原则与宪法原则相冲突时,我们应优先适用宪法原则,在此当然不能用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来排除第三人的宪法权利。因此,与合同约定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了某一合同的非法侵害,就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2、所谓与合同约定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的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以及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犯,亦或是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力义务上的争议,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寻求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这在民诉理论上称为诉的利益。确定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在原告与诉求有法律上的利益时才可以提起。直接利害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要成为法律上利害关系只能是现实存在的一种已然状态,不可能是一种将来发生的或然状态。所以笔者此处所指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而不是一种简单的事实关系。三、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与合同约定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发现合同无效时的救济途径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或与合同约定事项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由他们对无效合同依法进行处理,以维护国家或集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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