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0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条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1、 消防法律法规有哪些我们知道我国在消防安全问题上制定了很多法律。当然,有些人可能不关注这些法律,但其实这些法律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所以我们来看看消防法律法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消防有哪些法律法规1。消防 laws。1998年4月29日,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消防 Law,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消防法律正在修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NPC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当地消防法规。除国家立法外,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都根据消防 law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颁布了地方性消防法规。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消防 条例(2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法。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第三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负总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投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机关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3、苏州市 消防 条例(2012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Law、江苏消防 条例等法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本消防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国家和省对铁路、林业、港口、船舶运输另有规定的,如消防,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并将民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消防站场建设、消防设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演练、消防监督管理、消防、应急救援和值班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下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4、贵阳市 消防 条例(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Law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林业、铁路、民航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消防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对本辖区消防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级*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派出所和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消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社会捐赠消防 cause。
5、黑龙江省 消防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第三条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在工作中贯彻执行。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林区、矿山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主管部门监督,消防部门予以协助。消防森林、草原的监管分别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领导机构和消防安全组织,根据需要设立专(兼)职防火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6、 消防法60条处罚 条例消防法第六十条处罚条例如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 .消防设施设备或-。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止使用消防设施设备;三、占用、堵塞、关闭疏散通道、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四、埋压、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消防间距;5.占用、堵塞或者封闭消防车道,妨碍消防车道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7.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7、天津市 消防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1。第二条消防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护消防设施、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和报告火灾的义务。
第三条各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和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社会捐赠消防 cause。第四条市*机关对本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同级*机关负责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