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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税务机关如何应对行政诉讼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1-21 04:10:07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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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机关如何应对行政诉讼

一是税务机关要撰写好答辩状。答辩状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提交的最重要的诉讼文书; 二是税务机关要整理好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是全面审查,因此,不管行政起诉状提出哪些问题,税务机关都要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证据; 三是税务机关要按期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

2,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具体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和“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提起行政诉讼。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提起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除共有原则外(如人民*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合议、回避、公开、辩论、两审、终审等),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和其他行政诉讼一样,遵循以下几个特有原则:(一)人民*特定主管原则。即人民*对税务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只能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税务行政争议案。(二)合法性审查原则。除审查税务机关是否滥用权力、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外,人民*只对具体税务行为是否合法予以审查,并不审查具体税务行为的适当性。与此相适应,人民*原则上不直接判决变更。(三)不适用调解原则。税收行政管理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无权依自己意愿进行处置,因此,人民*也不能对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四)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即当事人不能以起诉为理由而停止执行税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五)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由于税务行政行为是税务机关单方依一定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税务机关最了解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如果税务机关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证据,就可能败诉。(六)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应负担赔偿责任。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4,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税务行政诉讼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行使审判权,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是法律赋予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和手段。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4.属于人民*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此外,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经的程序。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起诉。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原告起诉,经人民*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并立案审理的行为,称为受理。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法定的诉讼受案范围;二是审查是否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三是审查是否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受理;四是审查是否有管辖权;五是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六是审查是否经过必经复议程序。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接到诉状,经过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5,税务行政诉讼应遵循哪些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是国家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诉讼活动一样,应遵循一些共有的诉讼原则,但税务行政也有自己特有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这是《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的一些原则,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这一原则表现得尤为明显。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为不停止执行。实行这一原则主要是考虑如果在税务行政诉讼期间,停止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一方面剥夺了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利,在税务管理上形成一种暂时的“真空”或放任阶段;另一方面,即使退一步讲,如果这一税务行政行为在诉讼结束后被认为是违法的,可以返还已执行的税款,而不至于有不可弥补的损失。因为如果是像拆迁房屋的决定,一旦执行就会有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可以暂时停止执行。(二)不适用调解和反诉原则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原则,但不适用于税务行政诉讼。这是因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是一种执法行为,对税务行政机关来说税务征管权不仅是一种职权,而且是一种职责,所以,不允许税务机关在调解中妥协,放弃法定职责,或用国家的公益满足个人的私益,因此,对税务行政诉讼不能适用调解。在此,应当把*主持的调解与当事人之间主动进行的和解区分开来,税务行政诉讼不能适用调解,也就是说*不能掇合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但是税务行政诉讼都可以进行和解。税务行政机关可以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与相对人和解解决争议。例如相对人因偷税而被罚款,不服提起诉讼,后来在和行政机关的交涉中,认识了自己的行为性质,其认错态度较好,并且主动补缴偷漏税款,因此税务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减轻了处罚幅度,相对人予以接受并撤消了诉讼。这是一种典型的税务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和解解决税务行政诉讼的争议。我们认为只要是在职权范围内进行,这种和解应当允许。不适用反诉,这是行政诉讼本身的一项原则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反映。这是因为税务机关拥有行政管理的强制权力,它无须直接依靠*的强制力制裁违法者,完全可以依靠其职权处罚。而且税务行政行为是依法作出的,不能在已经作出行政行为之后,又因原告向人民*起诉而要求人民*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另外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因此也就不适用反诉。(三)被告负说服举证责任的原则税务行政诉讼过程,如果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原告)认为税务机关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对此税务机关作为被告就要拿出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这就要求税务行政机关行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6,税务行政诉讼的有何特点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税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税务行政相对人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范行政机关违法,越权和滥用权利,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为税务行政相对人相对于税务行政机关,处于被管理、被约束的地位。在此应当广义的理解税务行政相对人,特别是在2000年新司法解释颁布后,扩大了行政诉讼的资格,包括了与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的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这种关系主要是由竞争性个人或企业引起的。  在税务行政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过程中,税务机关掌握着征税权和处罚权,直接予以强制,无需通过诉讼的方式达到目的,因而不能成为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能成为税务行政诉讼原告的,只能是税务行政相对人。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是税务行政机关税务行政诉讼中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以及依法成立并经授权的派出机构或是作出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这是确定税务行政诉讼性质的主要特征。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因民事纠纷而被诉时,不属于税务行政诉讼,而是一般的民事诉讼。即使是代表税务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也不能是该工作人员,而只能是他所代表的税务机关。同样工作人员的工作过失问题按税务行政机关的内部措施来处理,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税务行政诉讼以税务行政争议为内容税务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是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是否侵犯了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如果是因为税务争议以外的其他争议引发的诉讼,就不能称其为税务行政诉讼。例如因为税务行政机关的人事行为引发诉讼就不属于税务行政诉讼。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税务行政诉讼自然也不例外。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是按照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的。认定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可以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一般来说,处于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事实中的行政相对人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而处于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事实中的行政相对人则不是特定的人所适用的行政行为,因此是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这一分类,对认识我国现行行政救济机制,确定不同行政行为的相应救济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就税务机关来说,它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税务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只能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不能对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裁判者是具有管辖权的人民*  税务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制度,是由人民*适用司法程序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活动。在税务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作为被告,与原告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整个诉讼的审理裁判等均应按照司法程序进行,由人民*主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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