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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的区别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4-06 08:43:34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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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的区别

司法所是管理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委员会分,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级调委会的人员就是司法所的人一套人马两个牌子 。因为我就是司法所工作。
司法所是管理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委员会分,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级调委会的人员就是司法所的人一套人马两个牌子

2,人民调解员是干什么的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责任是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那么调解员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调解员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 (一)受理纠纷 1、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 2、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后主动调解; 3、上级部门交办调解。 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当事人表示异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向人民*起诉或提请有关部门解决。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1、受理纠纷后,要向当事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掌握纠纷情况、弄清纠纷性质,拟定调解方案; 2、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进行说服教育和劝导,使得当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况下接受调解。如果当事人能互谅互让,调解人员应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应当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四)做好回访工作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先进行劝解;拒不履行的,如未经司法确认,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司法确认的,告知向*申请强制执行维护合法权益。 (五)做好调解卷宗等档案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二、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的不同点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作为劳动仲裁的结案方式,存在着相同的地方: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均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从仲裁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在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果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将不予受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人民*为执行调解书和裁决书而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因而不管是调解书还是裁决书,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但是还是要注意的是两种结案方式存在着不一样的地方: (1)生效的时间不同。“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起诉,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起诉。 综上所述,调解员的主要工作就是在有纠纷的时候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开展预防矛盾纠纷发生和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工作,维护社会的稳定。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人民调解员是干什么的

3,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二是行政调解,是指在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对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三是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根据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指导下进行工作。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应该说,纠纷的排查和调解都在这个工作的范围之内的。排查是前提,而调解是过程。

什么是人民调解

4,人民调解知识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那么你对人民调解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人民调解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人民调解工作简介   人民调解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性活动。人民调解的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向牧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西乌旗各嘎查(社区)均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   1、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   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人民调解不得受理的范围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已经受理或正在受理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6、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   3、人民调解须知   1、当事人、代理人经确认后参加调解,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参与,中途更换当事人、代理人须经调解主持人认可。   2、调解主持人调解或讲话,其他人员不得干扰;当事人或代理人要发言、申辩须经调解主持人同意;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得插话。   3、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得争吵、打闹或发生其他不文明行为。   4、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必须在调解书上签字;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不得吵闹,待调解委员会研究后,另行通知进行第二次调解,再次调解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则上调解终止。任何一方当事人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矛盾纠纷。   4、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5、人民调解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当事人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5,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哪些纠纷

人们调解委员会不得调解,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由专门的职能部门受理的纠纷。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人们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公民之间,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权益争议发生的纠纷,如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生产经营纠纷等。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人民*、*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是不会的呀

6,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调解员怎么样这个单位是什么性质的

说实话,没啥前途。就是调解纠纷。工资不高,,跟地方的。。大概几百块钱。。加上调解纠纷成功给的补助,一个月能有1000块钱就不错了。
说实话,没啥前途。就是调解纠纷。工资不高,,跟地方的。。大概几百块钱。。加上调解纠纷成功给的补助,一个月能有1000块钱就不错了。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市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农村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其任务是:(1)及时发现纠纷,迅速解决争端.(2)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减少犯罪的发生.(3)积极为城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服务.(4)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5)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6)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经调解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也不是一级行政组织,它的活动及结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但是对于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到人民*进行司法确认,并以获得法律上的效力。

7,司法局具体工作内容是什么

司法局是负责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九)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十)指导和管理本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三)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管理本市*管理局和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业务处室 : ·办公室 ·法制处 ·研究室 ·法制宣传处 ·律管处 ·公管处 ·基层处 ·司法考试处 ·计财处 ·法援处 ·审计处 ·行政处 ·组织处 ·人事警务处 ·宣教处 ·老干部处 ·纪检委(监察处) 直属机构 : 律师协会 公证处 老干部活动中心 市律师培训中心 市法律援助中心等 部门管理机构 : ·市*管理局 ·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代管机构 ·市法学会 ·法学杂志社

8,怎样做好人民调解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是司法行政工作中,人民调解书制作必须运用的一种证据。笔录质量的高低成败直接关系到矛盾纠纷法律性质的界定,关系到人民调解程序的合法性,同时对于今后延伸*诉前调解,以至判决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调查人和记录人要具备一个原则、两个素质、三个能力 1、调查人和调查笔录要具备的一个原则。就是实事求是,对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公平、公正的原则。 2、调查人和记录人员应具备的两个素质。 (1)是取证人要有熟练的法律知识,掌握调解矛盾纠纷技巧的素质。 (2)是调解人和记录人要配合默契,掌握记录本领的素质。 3、记录人员应具备三个能力。 (1) 文字能力和书写能力。要求记录人员书写速度要快 ,而且字迹工整清楚。 (2) 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概括能力。 (3) 对矛盾纠纷的主要事实和关键性的情节记录,务求详细具体、准确的能力。 二、调查前的准备工作要认真周密. 谈话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熟悉情况。谈话人和记录人必须一起深入细致地分析矛盾纠纷,理顺思路,全面掌握相关材料,尤其对已掌握的每件证据要了解。对涉及的一些知识性问题和政策要先学习、了解,在问话中争取主动。 2、了解被谈话人的心理状态、个性特点,只有了解了种种心态, 我们就可采取相应的措施和谈话策略。 3、共同研究拟定相应的调查计划和谈话策略,制定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的和任务。 三、问话人与记录人要讲究配合技巧: 1、要有分工。谁问谁记各自做好准备。 2、为使记录人能够全面记录事件的主要情节,被谈话人讲完一段后,问话人可以对讲过的重要情节进行重复,以提醒记录人,而且还能给记录入提供一定的记录时间。 3、当记录人未将案件主要情况记录上,或跟不上问话速度, 或没有听清楚,可以提醒问话人将速度放慢些,也可以提问被谈话人。需要注意的是记录人不能用自己语言概括当事人的话,或只记录大概意思,记录必须真实反映当事人语言。 4、当被调解人情绪激动或矛盾要激化时,要根据情况或暂且分开个别做工作,一人唱“红脸”,一人唱“黑脸”。即:一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一人利用已掌握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指出矛盾责任所在,以达到谈话目的 。 5、谈话结束之前,问话人和记录人要相互征求意见,是否还有需要补充和没有问到的问题,或漏记的问题,以免漏掉谈话内容。 四、制作笔录要符合下列要求. 1、首先要向被谈话人自我介绍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向被谈话人讲明要事实求是的陈述问题的在,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并记录在案。 2、要按照记录格式要将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问清记好。如姓名, 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问清记好,以便以后有什么问题进行联系。然后再进入所调查的内容。 3、记录完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如果认为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应当补充或更正,补充或更正的地方和内容必须加盖当事人的印章或按手印。当事人对笔录核对无误后,应当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如果对同一个被谈话人形成两份以上笔录 , 当前一份笔录的内容与后一份笔录内容有矛盾时 , 必须让被谈话人确认依哪份笔录为准。 五、做好的笔录要符合“四性” (1)客观真实性。记录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反映证人或被谈话人的证言或陈述这是人民调解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纪律。 (2)明确性。对提供的一些模糊情况,如:大概、可能、好象等含混不清或前后矛盾的词,应及时引导,问明记清,在同一份笔录中不能前后自相矛盾。 (3)合法性。制作笔录必须符合程序,有二人以上的调解人员参加, 与证人谈话,应当个别单独进行,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在场。证人证言笔录应当一人一证,不能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同时出据一份证言。 (4)严肃性。笔录一经签字,即为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损坏或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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