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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4-12 04:44:10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2,行政处罚的手续分为哪些

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此为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手续分为哪些

3,事业单位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程序是什么

事业单位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承办机关以文件形式(附《行政处分审批表》)向主管机关报批。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档案。

4,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什么程序实施

1、由作出行政行为决定的单位直接按行政案件办理程序实施,如扣押、封存、没收等;2、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对人,由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向*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执行庭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8、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上述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3、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5,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延期不延期是工商部门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对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进行限定,其理由在于: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办案期限作出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以便敦促办案人员及时结案,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也避免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期限不影响该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只要履行了告知义务和送达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  1、关于告知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关于送达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送达。”根据这一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制作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在地受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由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场所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并在宣读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如果执法人员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当事人不在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7日内按一般文书的送达规定处理。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文书,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外,应当按下列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实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时,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很遗憾,你的问题不明确,故无法回答。但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之规定,疑难案件办理时限可能超过120天,只要有相关审批程序,是合法的。 对于延期做出的处罚决定也是合法的,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6,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有什么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1、 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2、情节复杂的按,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1、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法》3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行政处罚法》32、4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32、41、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4、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38、39、40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 1、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3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行政处罚法》32、4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32、41、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4、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38、39、40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听证程序 (一)适用范围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 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 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制作听证笔录 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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