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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合同,借用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对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4-10 11:21:22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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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用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对吗

要物合同也称为实践合同。借用合同分两种情形判断,如果是有偿借用,为双务合同, 诺成合同;如是为无偿借用,则为单务合同,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生效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要物合同,即实践合同,实物的交付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由于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交付。因此,民间借贷合同是要物合同

2,什么叫借用合同

合同法明确排除了和身份有关的合同,所以,与人身有关的合同是适用合同法的。应当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 该给付涉及的内容是很多的,比如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离婚的补偿协议等等。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来定性为妥。 借用合同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个人认为应当和民间借款合同相类似,应该是实践性合同。
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无偿使用财产合同”。出借人将某项财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使用后,把原财物返还给出借人的协议。在借用合同中,借用人的目的在于临时使用借用物,借用人使用后应返还原物,因此,出借人转移的只是出借物的使用权,出借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借人。出借物只能是不消耗的特定物。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借用人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借用物的义务,未经出借人同意,不得将出借物转借、转租给第三人。借用人在借期届满或虽没有约定期限,但出借人要求返还时,应及时返还借用物。如果因借用人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过错造成出借物损毁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在明知出借物有瑕庇,可能给借用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出借人负有告知的义务,否则,要承担借用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借用合同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个人认为应当和民间借同

什么叫借用合同

3,借用合同怎么签订

参考 如下 笔记本电脑借用规定  为了使教师能更好地利用先进的教学手段,进一步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效率,学校决定将现代教学设备(笔记本电脑)借给有关教师使用。现将有关使用要求规定如下:  一、学校将所有的笔记本电脑编号、登记。借出之后,每年不定期全部检验一次,并对电脑进行保养和维修。  二、借用电脑的人员:本校高中部高二、高三年级任课一线教师(图、音、体和电脑教师除外)。若认为自己确实不需要笔记本电脑的,以书面形式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以不领取。  三、凡符合条件并交押金________元的教师,凭收据到学校网络信息中心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后笔记本电脑由本人使用和保管,或由学校提供密码保险柜统一保管。电脑报废后学校收回,押金退回教师本人。  四、使用者一年后退休、调离学校或其他原因离职、离开教学岗位的,将电脑折价向学校支付相应的金额之后,可将电脑归个人所有,同时退还押金。折价办法:以学校购买整机价格计算,使用一年后付______%,二年后付______%,三年后付______%,四年后付......
请明确是借用财物还是人员;如果是财物的话需要明确出借人、借用人、借用财物明细、借用期限、是否有偿借用、借用期财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负担及维修责任由谁承担等问题;
直接写借据啊!
1/是的/劳务协议、税收很高,对单位和个人来讲都不划算;况且最可能招致劳动者不满;2、如果订立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单位乙方需要缴纳社会保险,也是有一定的成本的。3、同时因为该员工是借用的,必须和所借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这边才能订立合同。

借用合同怎么签订

4,房屋借用协议

原发布者:laomaoliutao房屋借用协议本协议当事人:借用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承借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无偿借用给乙方使用,乙方承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房屋的坐落情况甲方借用给乙方的房屋位于。第二条借用期限、用途1、该房屋借用期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乙方向甲方承诺,借用该房屋仅作为使用。3、借用期满,协议自然终止。乙方如要求续借,则必须在借用期满一个月之前与甲方协议,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借用协议。第三条房屋使用1、在借用期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借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原因,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2、房屋在使用期内的安全管理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发生火灾、煤气中毒、偷窃、违法、伤亡等事故均与甲方无关。第四条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在借用期间内,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收回房屋,但应提前天通知乙方。合同解除后,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2、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协议。3、房屋借用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协议,收回借用房屋:(1)未经甲方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的。(2)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本协议约定的房屋借用用途。(3)利用借用房屋存放
工商注册用的借用协议是无所谓无偿有偿的,做一个假的就可以。税务上是不认可无偿使用的,税务要收房产税的,租金定得低一点,面积定得也低一点。可以少交点税。
你好!你如果愿意支付双倍房租为代价继续使用房屋当然是可以的,但不代表公司有义务保障你继续使用,公司有权选择让你交还房屋或者让你继续使用而收取双倍房租。

5,法律问题探讨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的,但是无偿一般是单方行为,并非双务行为。
1、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是你的责任属于单位违法,你完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不用提前三十天。 2、写一份辞职通知“因为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提出辞职,特此通知用人单位”,让单位签收获挂号信送达,不用单位批准。 3、在通知中还可要求单位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后支付双倍工资;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三是,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时办理有关辞职手续和拖欠的工资。 4、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责任,不支付有关费用,你只有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公司索赔,如果还不赔,并可申请*强制执行。 5、通过仲裁解决,你还可以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按应付金额(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6、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借用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所谓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出借人将标的物,就是借的东西给了借用人,借用合同才成立。所以,在借用合同中,出借人是没有义务的(因为出借人出借标的物的行为在借用合同成立的同时完成)。故借用合同中的义务是借用人于到期后将出借物返还出借人的行为。是单务合同。借用合同无偿是因为如果有偿的话他就应该是是另一个有名合同叫:租赁合同。
当然有问题,借用是无偿合同没有错,但是它是单务合同,应该这样说,借用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才对。

6,什么叫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借用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 借用合同与借款合同虽同属借取,但区别在于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借款的对象是货币,借用的对象是物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所借取的是借款本身的抽象价值,而借用合同的借用人所借取的是借用物本身的使用价值,一个是无形的价值,一个是有形的价值。借用合同与赠与合同虽同属无偿,但区别在于对标的物转移性质的不同,赠与是变更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再返还原主;而借用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改变所有权,借用到期后,借用物要返还原主。借用合同与租赁合同虽同属借物但区别在于是否有偿使用,租赁是有偿使用,借用是无偿使用。  借用合同应属实践合同,只有实际借用后出借人与借用人间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将借用物提供给借用人后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销借用 ,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借用合同的法律特征  从借用合同的概念可以看出借用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借用合同是出借人把出借物的占有、使用权定期或不定期转移给借用人的一种合同。  2、借用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可消耗物、特定物。借用人借用标的物的目的在于使用,使用完毕后借用人要返还原物。  3、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  4、借用合同是实践合同、单务合同。出借人必须将出借物交给借用人,合同才能成立。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出借人的权利义务  出借人的权利是于合同终止时得要求借用人归还借用物。  在一般情况下,出借人不负有义务。但若借用合同为诺成合同时,出借人有按约定将标的物交给借用人使用的义务。  出借人一般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借人故意隐瞒借用物的瑕疵而致借用人受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2、借用人的权利义务  如合同为诺成合同,借用人有请求出借人交付借用物的权利。否则,借用人并不享有权利。  借用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借用物,在合同终止后应及时归还借用物。借用人违反义务的,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3.借用期间产生的天然孳息,除另有约定外归借用人所有。
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无偿使用财产合同”。出借人将某项财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使用后,把原财物返还给出借人的协议。在借用合同中,借用人的目的在于临时使用借用物,借用人使用后应返还原物,因此,出借人转移的只是出借物的使用权,出借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借人。出借物只能是不消耗的特定物。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借用人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借用物的义务,未经出借人同意,不得将出借物转借、转租给第三人。借用人在借期届满或虽没有约定期限,但出借人要求返还时,应及时返还借用物。如果因借用人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过错造成出借物损毁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在明知出借物有瑕庇,可能给借用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出借人负有告知的义务,否则,要承担借用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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