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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怎样理解行政处罚适用时的一事不得再罚款原则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2-28 07:44:30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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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样理解行政处罚适用时的一事不得再罚款原则

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这主要使处罚相当,不得重复处罚,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你好!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简单的说就是针对于同一违法行为的同一机关不得以相同的理由进行二次处罚。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怎样理解行政处罚适用时的一事不得再罚款原则

2,什么叫一事不再罚原则

就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的做出两次及以上的处罚,如果处以罚款和恢复原状是体现在一次处罚中的,就不可以以“一事不再罚”为理由拒绝执行,如果是处完了罚款,又要求恢复原状,做了两次处理,就可以决绝履行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理性制度的要求和立法精神,中国行政处罚领域应该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其中,一事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复杂的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领域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基于行政处罚主体的多样性,现行处罚种类性质上的不纯真性、过罚相当的有效性,该原则应该存在必要的例外。
选择1、处罚法定原则技术监督局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利;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同一行为,不得处以两次及两次以上性质相同或同一刑名的处罚。但是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两种处罚。该原则属于法律对事的效力的处理原则。
一事不再罚是指同一件事不能依据同一部法律作出两次处罚,但罚款和恢复原样属于一次处罚的两个处罚项目,不能以此拒绝恢复原样

什么叫一事不再罚原则

3,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具体如下:1、同一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的要求。⑴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当事人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处罚。如给行为人两次罚款。⑵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不同种类的处罚。如给予罚款后,又决定吊销执照。如需并处的,应在一次处罚中作出决定,不得两次决定。⑶不得依据同一理由不同依据或不同理由同一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处罚。⑷对行为人同一性质的连续行为,应定一事处罚,不得作出数个处罚。同一机关的不再罚应为绝对不再罚。2、不同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进行处罚时的要求。⑴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一次处罚后,其他机关不得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给予行为人行为罚以外的行政处罚。如《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按照上述规定,在劳动部门对违法单位责令改正或罚款后,由执照专属管辖的工商部门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吊销其营业执照则不属再罚,但工商部门不得再作出责令改正或罚款的处罚。⑵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其他机关根据不同法律依据对行为人处罚时,不得给予除行为罚以外的同种类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已经受到刑罚后,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4,如何理解行政处罚一事不在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规则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一个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正确理解本条规定应当特别注意和着重掌握以下几点:1.同一事实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实践中,有的违法行为由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构成,有的违法行为的方法和结果往往又同时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其他社会关系。因此,确定其是一个违法行为,还是数个违法行为,是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规定的前提。2.同一依据是指同一法律依据。实践中,有的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由于它们之间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尤其是罚款幅度不一样,因而会产生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现象。对于这种情况,行政机关应当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分别实施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规定。当事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吊销生产许可证等。并处是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依法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形式,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从重处罚,在具备法定条件下实施并处同样也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3.“一事不再罚”的核心是“不再罚款”。当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行政机关可以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实施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依法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只是不能再罚款。
这是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解释是------------如果同一个违法情况,违法了两个以上法律条文,在进行处罚时,只能按一个条文来处理,比如《只是比如啊,,》,某人违反了森林法,可以用森林法进行处罚,但是这同一个违法事实又违法了环境保护法,也可以用环境保护法来处罚,,这在立法意义上叫法条竞合,就是说立法时法律条文“走顶了”,在实际工作中很容易遇到这种情况,那么在进行处罚时,就只能按违反一部法律条文来处罚,一部法律条文处罚了,就不能再按另一部法律条文来重复处罚同一个违法事实,这就是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

5,行政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还存在一定问题: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相信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与完善,这些问题都会得到解决   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惩戒、教育手段。目的是使相对人今后不再重犯同一违法行为。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此规定,一事不再罚可界定为: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规范,还是数个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还是数个行政主体管辖,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是罚款,则罚款只能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等,只是不能再罚款。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法规定一事不再罚的范围是有限的,仅仅限制的是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不限制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第二次或多次适用,在我国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繁多、职权交叉重叠的情况下,仍不足以解决多头处罚、重复处罚的问题。可以说,这条规定反映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理论上的不成熟和迫切的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及其协调。但我们不能据此来否认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存在,这条规定正反映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立法旨意和精神,只是由于理论上不成熟。  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首先是对“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理解和认识。所谓“违法行为”指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说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非其他违法或违纪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说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事人在客观上仅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样的规定,使一事不再罚成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人民*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笔者就一事不再罚原则以及适用的一些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  什么是一事不再罚,在理论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多种观点。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虽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罚,但对我们理解和界定一事不再罚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根据这条规定和执法实践,笔者认为,一事不再罚应有以下3个方面的涵义:①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的处罚;②不同机关依据不同理由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如罚款)的行政处罚;③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以上三个方面内容不能分割,互为前提,互为补充,缺一不可。
理论上是不可以在继续搭着走的,但现实中这种行为还是容许继续的,毕竟在现实执法中这种行为是不足以完全禁止的,罚款只是起得一个警戒教育作用,毕竟健康权在你手中你若不珍惜的话就算追着你一路罚也是无用。祝你好运
1、可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处罚中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助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准确,避免当事人受到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的处罚。 2、可以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到廉洁奉公,尽职尽责,避免以权谋私,滥用权力,执法犯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从而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维护良好的干群关系。 3、可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的统一性,避免放纵行政违法行为,使违法者逃脱应受的制裁。
按照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除实施处罚外,还要纠正,即处罚后能纠正的要当即纠正。而不是处罚了就等于有了“通行证”,一路畅通了。因此,您的这事儿不属于一事再罚,而是再犯再罚。

6,关于一事不二罚原则

两个部门针对同个违法行为罚款两次,应该算是违反了一事不二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遵循一条重要的原则一事不二罚原则,也叫一事不再罚原则,本文就实施税务稽查案件行政处罚,对贯彻一事不二罚原则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一事不二罚原则的涵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此条原则被人们简称为一事不二罚原则,此原则引用到税收事务中来,一事不二罚是指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个事实和同一个依据,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里所说的同一事实、同一依据是不得再施行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可以理解为,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罚款,无论有多少法律规范对这一违法行为都规定予以处罚,但罚款只能一次。因此一事不二罚原则用一事不二罚款来记就容易理解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因此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种以上(并处)不同种类的税务税务行政处罚,如对发票违法案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以并处罚款。  二、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对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处罚,涉及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五种: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一个税务机关行政罚款的,另一个税务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再给予税务行政罚款。  (2)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行政法规,侵犯了不同的客体,可以由二个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如果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对这个违法行为已给予行政罚款的,另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再给予同样形式的罚款,只能给予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  (3)对于税务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的同一违法事实,其他行政机关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只能给予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且应当考虑其违法行为已经受到行政罚款的事实,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处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对于税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应当给予税务行政罚款外,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税收法律规范条文,且该法律条文均为税务机关执行,根据这些不同条文都可以处以行政罚款。  三、一事不二罚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查处税务稽查违法案件,应遵守一事不二罚等若干原则,要落实到具体的税务稽查案件之中。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不同情况,在公平、公开、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的基础上,履行好一事不二罚的原则。现用实例来分析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具体运用。  例一:  经税务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发现有一纳税人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增值税税额。  分析:  这种情况,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二个法律规范,一是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本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纳税人用非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申报抵扣属于偷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偷税款、滞纳金,并处偷税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从理论上讲,二种处罚都可以采用。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该违法行为属于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行政罚款要符合一事不二罚的原则,进行行政处罚时,要考虑二个因素:(1)法律优位原则。要先按法律效力高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罚。(2)重行为从重处罚。因此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罚款时,要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行政罚款比较妥当。  例二:  税务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一纳税人有重大偷税行为,已构成犯罪。  分析:  这种情况,该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偷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进行立案侦查,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应当指出的是,罚金是刑事处罚范畴,此处还涉及到罚款可折抵罚金原则,这是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原则相对应的一项原则,是针对罚款和罚金可能同时依法存在的情形下,为避免不同的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经济打击(即重复经济制裁)而设立的一项法定原则。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打击涉税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得以全面追究,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税务行政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其目的是维护税收正常秩序,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广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体现出行政处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之中。因此,税务机关在实施具体税务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除了要牢固掌握各类税收法律、法规,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外,还要学好《行政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和有关原则,在税收工作中运用好,减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提高税收执法效率,全面做好税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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