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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该合同履行期限应该是什么时候应当由谁承担损失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5-28 10:59:33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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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合同履行期限应该是什么时候应当由谁承担损失

合同已明确约定了履行期限,5月份。 甲要求变更期限,必须征得乙方同意。乙不同意,合同变更无效。 故此,损失应当贝由甲承担。

2,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有效吗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该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或者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有效吗

3,合同法合同有效期合同有效期多长时间

2、合同生效时间 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为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2、合同终止时间 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那么判断合同是否终止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终止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无法履行或无法完整履行合同义务的,或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随时解除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过失或故意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终止合同。 二、购房合同有效期、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期、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期1、购房合同有效期2、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期有多久3、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期问题 三、合同有效期条款、经济合同有效期、劳动合同有效期1、合同有效期和合同履行期的区别?一般合同有效期间与合同履行期间是一致的,只是在那些附期限合同,也就是合同成立生效后不需要义务人立即履行义务,而是过一段时间再履行义务时才会产生有效期间长于履行期间。 履行期间不能晚于有效期间,因为如果晚于有效期间则无法约束义务人,义务人可以以合同失效为理由拒绝履行义务。 2、未规定有效期的合同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如果双方经协商可以达成一致的有效期限,则有效期限就此确定。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应根据合同类型查询相关法律,看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 一般法律对于特定合同在合同没有规定有效期时会有明文规定,此时按法律规定便可。 倘若法律也没有规定,那么则依据不同合同类型的惯例确定,也就是一般有效期为长时间则为多长时间。 3、经济合同有效期 如果有证据证明合同成立,对方违约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抵偿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主要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来判断,例如:合同履行期,还款期等等吧。

4,劳动合同履行期是什么意思它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合同履行期限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与事实劳动关系的最大区别是双方是否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各自要依据自己的劳动行为来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可能无头无尾,成为永恒不变的关系,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是必然的。劳动关系可能是较长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暂的,到底要维系多久,必须通过一定的具体时间表现出来,这就产生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履行期限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劳动合同内容的保证。劳动合同是以实现劳动过程为目的,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这个过程就难以确定,生产或工作任务的完成就无法保证,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义。正因为如此,本法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作出规定。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为雇用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度、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题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使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植物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什么是劳务合同? 从广义的角度讲,以劳务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可以定义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等。

5,什么是合同实际执行日期

合同条文中一般均规定了《本合同自***日起生效----,自***时终结》的内容。 以建筑承包合同为例,一般写有《自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保修期结束,预留质保金支付完毕终止》这样的条款。所以合同文本中规定的上述日期或规定的情况出现的日期,就是合同的实际执行日期。 当然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如甲方或乙方的特殊原因使工程无法进行下去,则或按合同规定,或按合同法的有关要求来执行即可。 有些情况下也可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共识还可以请有关方面仲裁,必要时也可诉诸法律解决。 这种情况下,协商、仲裁、*裁决的结果即使合同实际执行日期。
建筑法中的开工日期的含义是:根据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的时间,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一直以来,业界有许多人对于“开工日期”都有着错误的理解。一方面是由于对工程合同的熟悉程度不够,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国内在开工问题上的程序相对复杂。当然,开工日期本身也有多种性质:具有法律意义的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具有法律意义的开工日期实际上就是根据工程合同定义或生成的开工日;而实际开工日期更多地指向承包商根据他的进度计划而设定的开工日。通常,实际开工日在承包商实际占有工程现场之后。实际上在合同角度看,开工日期有两个意义:一个是承包商正式、全面履行合同的起始日期,自此日期起合同双方活动受合同约束。另外一个就是工期的起算时间,虽然对合同双方竣工日期更为重要,但是工期作为合同履行时间仍然从很多方面制约双方利益。对于开工日期的误解主要有下面几个: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注明的日期,这个错误是很明显的但是还是有很多人有这样的误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工程开工的法律凭证。取得了施工许可证,表明该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并享有开工的权利。即,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合法开工的凭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日期即具有指明证书颁发日的作用,没有确立开工日期的作用。批准的开工申请书/进度计划声明的开工日期这实际上就是实际开工日期。更多的误解就是将此日期与合同定义的开工日期相混淆。开工日更多的是承包商在工程现场经过筹备和计划实际展开工程施工的日期,其中有两个先决条件:承包商实际占有工程现场,并取得管理权;承包商准备工作完成(诸如施工设备到场等等)。由总监/工程师颁发的开工令日期,这个误解普遍存在于业界,很多人认为“监理方发布开工令是工程正式开工、合同正式实施的标志。”这个观点的错误在于:漠视承包商的施工准备工作。总监/工程师颁发开工令是承包商提交开工申请后的批复,是施工准备完成后才能通过的动工申请。而施工准备也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如果以开工令日期作为“合同正式实施的标志”,那么承包商的施工准备工作就不受合同保护;取得工程现场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承包商也不受合同约束。开工日期的定义fidic 对“开工日期”的定义为: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42天内,或者工程师提前7天向承包商发出开工通知的日期,当中较早的一个。通常情况下,尽早开工对于合同双方均有利,因此fidic采用了“当中较早的一个”这一表述。同时应注意“或者工程师提前7天向承包商发出开工通知的日期”这一表述,但是应注意这里的开工通知不是总监/工程师颁发的开工令。这里的开工通知内容fidic有规定:“我们在此通知,根据合同条件第xxx款,开工日期应为。。。。。”由此可以看出,fidic的开工通知明确的是合同开工日期,总监/工程师颁发的开工令则是明确的实际开工日。nec合同对于开工日期的处理则更为灵活:开工:承包商从第一个工程现场占有日起开始施工作业,并应在竣工日或竣工日前竣工。承包商的工程进度计划应提交项目经理认可,并表明:开工日、现场占有日和竣工日。。。。。这也体现了另一种对于开工日期的的处理方式,即第一个工程现场占有日作为双方合同正式实施日期。而对于开工日即实际动工的日期,承包商有权做出自己的计划并根据工程师的批准实施;而工程师也有权审核或制定动工日期。它表明实际动工的日期是需要双方确认具备实际开工的所有前提条件。
合同实际执行日期应该就是合同的履行时间。合同履行时间分合同开始履行时间和合同履行完成时间。安装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开始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时间就是合同开始履行时间,按合同完成所有合同义务就是合同履行完成时间。比如一个建筑工程,开工时间可以看做合同履行开始时间,竣工完成并按合同支付全部工程款以后合同履行完成。合同中一般约定了合同履行的期限,合同的履行时间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
如果他是为了骗钱的目的而签协议,那就是*,涉嫌犯罪如果他不是为了骗钱而钱了协议,最后不能履行,因此逃掉了,那就是普通的逃债,是民事纠纷希望采纳

6,合同有效期和合同履行期的区别

合同有效期和合同履行期的区别其实非常简单,有效期间是指合同在哪个时间段有效.而合同履行期间则具体指义务人应当合同有效的时间段里什么时间具体履行义务.例如,您的朋友11月1日过生日.而今天是10月16日.您在蛋糕店定做一个蛋糕,约定10月31日蛋糕店应当向你交货.这样,从10月16日合同成立并生效直到10月31日合同因履行而失效,这个期间为合同有效期间.而10月31日这天为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10月31日这天无论是上午履行还是下午履行,都不算违约.一般合同有效期间与合同履行期间是一致的,只是在那些附期限合同,也就是合同成立生效后不需要义务人立即履行义务,而是过一段时间再履行义务时才会产生有效期间长于履行期间.注意,履行期间不能晚于有效期间.因为如果晚于有效期间则无法约束义务人,义务人可以以合同失效为理由拒绝履行义务.简单的说,合同履行期间包含在合同有效期间里.
合同订立的方式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一般情况下,要约的相对人(受要约人)也是特定的,即要约是向特定人提出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人提出。如商店中明码标价的商品销售,就是要约人(商家)向不特定的顾客(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第二,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必须包括合同主要条款,以使受要约人确切知道要约的内容,决定是否接受要约。第三,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要约作为表达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已经包含了一份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此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表示接受此要约,则双方达成了订立合同的合意,合同也即告成立。因此,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在受要约人表示承诺的情况下,要约人就要受该要约的约束。 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要约邀请只要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为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在于: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般是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中要约人提出合同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要约邀请中要约邀请方没有提出合同订立的主要具体条款;要约发出后,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即受此要约的约束,而要约邀请的发出,在法律上没有意义,不能产生合同成立与否的法律后果,要约邀请对要约邀请人和相对人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标、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普通商业广告的主要职能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在最大、最有效的时空领域中建立直接或间接的商品交换关系。其目的是通过媒介或者其他方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以唤起不特定的人购买该商品的欲望,从而向自己提出购买该商品的要求。因此,商业广告原属于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如果商业广告中明确注明了要约,或者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悬赏广告,因为其内容具体确定并注明只要相对人承诺自己即受该承诺约束,因而其应当属于要约,而不再属于要约邀请。例如:甲公司因建筑工程需要,急需水泥,遂向乙、丙、丁三家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型号的水泥,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甲所发出的函电属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因为一方面,函电中明确声称“请速来函电”表明甲是希望乙或丙或丁向自己发出要约;另一方面,甲提出“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其含义是派人前去协商购买,而不是前往提货。同时函电中并不具备要约的要件,即函电中不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如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 要约的生效与失效 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确定要约的到达时间,在口头对话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对人了解要约内容为标准来确定;在非口头对话的情况下,只要要约已经送达到受要约人所控制的地方,应当认定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如将载有要约内容的信件投入受要约人的信箱,就应当认定要约从投入信箱时起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基于同样的理由,合同法进一步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一个有效的要约产生以下法律后果:第一,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资格,即受要约人承诺的,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不为承诺的,合同不能成立,受要约人不负任何责任。第二,要约人发出要约在要约中规定要约答复的期限,称要约的有效期。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受要约的约束。即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有与之签订合同的义务;当要约人以特定物向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不能再向第三人发出同样的要约,如果要约人是以种类物向对方发出要约,那么,只有在满足第一个受要约人数量的情况下,用其余的种类物向第三人发出要约。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第三,口头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的,于承诺期限内有效;未规定期限的,受要约人如没立即承诺,要约即失效。书面形式的要约,有承诺期限的,在承诺期内有效;未定期限的,在依通常情形能够收到承诺所需一段合理的期间内,要约有效。受要约人作出拒绝承诺的表示的,要约即失去效力。 要约撤回 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第一,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二,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如果要约撤回的通知是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履约的行为,则该撤回要约的行为不产生消灭的法律效力,要约人依然受要约的拘束。 要约可以撤销 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并已到达受要约人的情况下,要约人可以根据情况,撤销要约。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因为,要约人想要撤销的要约,是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此时,受要约人完全有理由进行订立合同甚至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所以必须有严格的限制,以保护 受要约人的利益不受损害。所以,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一种情况下,实际上要约人自己主动放弃了撤销要约的权利因而也就不得再撤销要约。第二种情况下,通常是受要约人在接到要约后,按照以往的交易习惯或者是依据要约人的行为能够推定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以往的交易已证明了这一点。因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本次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并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而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的区别在于,要约撤回只能适用于要约没有效力的情况下,而要约撤销则适用于要约已经发生效力的情况。 要约的失效 又称要约消灭,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要约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合同失去其成立的基础,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失效有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即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中所确定的条件,并以明确的方式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拒绝要约通知的到达与要约的到达时间规定应该是相同的,在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如果改变态度,要约仍然有效。受要约人的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视为发出新的要约。对于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如商店标价出售的商品,则不因特定人的拒绝而消灭。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失效。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为受要约人承诺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则要约失效。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以后发出承诺的,如果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则要约仍然有效。否则,该承诺可看作是承诺人发出的新要约,原要约人则成为新的受要约的人。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则视原要约失效,受要约人对原要约人发出新的要约。实质性变更主要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非实质性变更的,除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要约仍然有效,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的承诺也有效。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有义务接受受要约人的承诺,不得拒绝。 一个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出。要约如果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则承诺必须由该特定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如果要约是向一定范围的人作出的,承诺可以由该范围内的任何人作出。 第二,承诺不附带任何条件,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接受,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第三,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该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没有规定期限,则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超 过了要约有效期(承诺期限)或合理期限的承诺,视为一项新要约。如果要约中没在规定要约有效期,即承诺期限的,承诺应该在合理期限向要约人作出,合理期限一般指要约的送达时间、受要约方考虑是否接受要约的时间、接受要约送达到要约方的时间的总和。承诺是对要约的全部接受,只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拘束力,所以,承诺必须向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作出,对要约人以外的人作出的承诺,合同不能成立。 第四,承诺必须明确表示受要约人同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 承诺的方式 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方式有如下几种:第一,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约中提出的要求。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提出承诺方式的,受要约人在作出承诺时必须以要约所要求的方式作出。第二,要约中没有对承诺方式提出特定要求的,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视要约的方式而定),只要是明示的方式即可。第三,依交易习惯默示的承诺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是长期的合作伙伴,根据以往的交易习惯或依据当地的交易习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以后,另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则认为已经承诺,在此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可以不再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如:甲乙双方有长期的供货关系,通常情况下,甲方付款,乙方发货,并无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乙方向甲方发出货物,甲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明示的表示的,也可以认为已经承诺。第四,推定承诺,即要约中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有效。如果要约人发出要约时声明不需要承诺通知,而把对方履行合同的行为,视为承诺人同意合同生效的意思表示,则从承诺人着手履行合同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如商店里明码标价的商品,一旦有顾客付钱,付钱行为就是作出承诺,买卖合同成立。又如,甲向乙借钱,乙未作回答,但把钱寄给甲,即可认为借款合同成立。 承诺期限与承诺生效 承诺期限是指受要约人作出有效承诺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应当在 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对话的方式可以是面对面,也可以电信用段: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到达。非对话方式包括信件、电报、传真、数据电文形式。 逾期承诺的后果 逾期承诺是受要约人超过一定承诺期限或在合理期限外作出的承诺。其后果有二:一是承诺无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二是承诺有效。只要要约人对逾期承诺予以承认并能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就可以视为该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承诺迟延的后果,承诺迟延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传递原因在超过承诺期限的情况下到达要约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迟延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承诺有效,合同成立。受要约人在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并相信其承诺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由于邮局或交通运输工具等传递原因,导致承诺通知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本身并不过错,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逾期到达的承诺有效,合同成立。二是承诺无效,合同不能成立。由于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认为受要约人拒绝承诺,要约人已作出别的行为。如果此时承诺到达,要约人可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超过期限而不予接受,该承诺无效,合同不能成立。 承诺生效 我国合同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采用的是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作出承诺,其到达时间的确定标准为,要约人指定系统接收承诺的,该承诺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 承诺生效的时间与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一致的,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承诺以后,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阻止承诺生效的效力。如果迟于承诺到达要约人。因承诺已经生效,合同也随之成立,就不发生承诺撤回的效果。要约的撤回、承诺的撤回规定,体现出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平等保护的意义,也具体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1、合同有效期和合同履行期的区别其实非常简单,有效期间是指合同在哪个时间段有效.而合同履行期间则具体指义务人应当合同有效的时间段里什么时间具体履行义务.2、一般合同有效期间与合同履行期间是一致的,只是在那些附期限合同,也就是合同成立生效后不需要义务人立即履行义务,而是过一段时间再履行义务时才会产生有效期间长于履行期间.注意,履行期间不能晚于有效期间.因为如果晚于有效期间则无法约束义务人,义务人可以以合同失效为理由拒绝履行义务.3、简单的说,合同履行期间包含在合同有效期间里.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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