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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故意,什么是事前的故意刑法33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1-20 18:59:21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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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事前的故意刑法33

事前故意就是主观方面的预谋。
搜一下:什么是事前的故意?刑法33

什么是事前的故意刑法33

2,事前故意和预谋故意的区别

性质不一样,事情故意是对这件事知道的情况下,故意为之,而预谋故意,是策划好了,让它故意发生。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3,刑法中因果关系断定的问题

很显然这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况:即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与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你所举的例子属于事前故意。所谓事前故意是指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通常认为,在这种场合,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即仍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现实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犯罪论处。
存在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我倒觉得是因果关系中断,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4,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如何判定

买飞机票给别人坐飞机是个中立行为,怎么可能产生因果关系错误?楼上误认子弟。因果关系错误主要有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如甲刺伤乙,乙是血友病患者,留血不止死亡(或甲瞄准悬崖边的乙开枪,乙受惊吓坠崖死亡)2:事前故意行为:如甲打乙,乙昏迷,甲以为乙死亡,为毁尸灭迹,将乙丢失水中,事后经鉴定乙是溺水死亡。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如甲想杀身材高大的乙,但是怕自己打不过,于是先用让甲吃安眠药,然后扼住乙的脖子导致窒息死亡,但实际是以为甲让乙吞服了过多安眠药,乙因吞服安眠药而亡。因果关系错误讨论是刑法界中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所以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故意犯罪。
历史学家多注重三国鼎立的形成与过程,自184年东汉开始失去政权实体及群雄割据,形成了三国雏型至曹魏代汉为止,所以往往将184年到220年的时间纳入三国时期加以讨论 [3] [4-5] 。 [6-7]

5,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中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包含的手段错误行为偏差

这个问题非常复杂,你的10分根本就不够... 简单的说 认识错误:A犯罪了,但是自己以为没有犯罪的;B没犯罪,但是自己以为犯罪的. 手段错误:A使用的犯罪手段会出现危害后果,但是他自己却以为不会出现危害后果;B使用的手段不可能导致危害后果,但是他自己以为会出现危害后果的. 你说的行为偏差应该是打击错误,打击错误:A想要射死B,结果由于技术原因,结果射死了B身边的价值万元的宠物. 因果关系错误又分为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事前故意,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里面的关系更为复杂哇...后两个比较简单,我只举例狭义因果关系错误: A为了使B溺死,而将B推下井里,但井中并没有水,结果B摔死在井中. 其中B的死和A的设想是不一致的,不存在认识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称为因果关系错误.但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仍是故意,所以定故意杀人罪是没有问题的. OK,完毕.我知道你看完之后可能会觉得其中认识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会有点搞,但只要记住2者所造成的结果是不同的就OK了.

6,刑法案例分析题 急求答案

1.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  对此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处理意见,大致为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具体分为: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有人认为成立数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对于死亡持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第三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一个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视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满足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我认为应当采取第四种观点,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结果相一致,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解析】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错误认识。其中事前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即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误以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的结果,为达到另一目的,行为人又实施了另一行为,而事实上行为人预期的结果是由后一行为所造成的。本题中,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实际上钱某系溺水而亡。因此赵某属于事前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对于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有人认为成立数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对于死亡持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第三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一个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视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满足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通常认为在此种情况下,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结果相一致,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2.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参考答案】赵某成立自首。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一)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注意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
交通肇事后产生一个法定的帮助义务,必须采取措施抢救生命 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①隐藏或者②遗弃;(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 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 人主观上对受害者的死亡抱有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杀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你是学生啊?法理上如此分析:被告人王某的前行为(交通肇事罪)被后行为(故意杀人罪)吸收,属处断的一罪 所谓“处断的一罪”,是指本为数罪,但在实际处罚时,鉴于数罪之间的特殊关系,而按照一罪处理的犯罪类型。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其中,吸收犯是指事实上数个不同性质的行为,其中的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根据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吸收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二)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三)事中行为吸收事前、事后行为。 本案中,司机甲将受害人撞倒致伤后,负有积极抢救被害人的特定义务。而其却将受害人抛至荒郊,驾车逃逸,最终导致尚还活着的受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肇事者明知受害人受重伤后具有死亡的危险性,仍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正是肇事者的这种遗弃被害人的行为,使其犯罪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其犯罪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两者相比较,显然,前者的刑罚重于后者的刑罚,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应择一重处断,故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对肇事者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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