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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什么是无因管理之债举例说明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4-16 12:59:44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1,什么是无因管理之债举例说明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比如,甲家的墙是危墙,邻居乙出于好心将其加固。则乙的行为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2,民法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3,什么是无因管理之债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是债权产生的法定原因之一。无因管理之债是合法债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依法清偿债务。否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就是不履行无因管理之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管理人在无因管理中负有保管好标的物并在一定条件下收益的义务,如果违反了此项义务给所有人造成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这不是很简单的么,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你像,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没有按照所有人的可得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或者一些不符合所有人利益的一些无权处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要有管理人承担。

4,关于无因管理之债

民法通则92,93条有规定: 1,受益人需要承担; 2、需要赔偿; 3、需要赔偿。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该他人称为本人。一般而言,在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对他人事务予以干预,是对他人依自由意志管理事务的权利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相帮助、见义勇为的崇高精神与道德,特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行为以阻却违法性的效力,并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虽然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但这种意思不同于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它无须表示于外为他人知晓,且不包含效果意思,无因管理的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不以当事人的效果意思为必要。由于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管理人为管理时无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要件,因此,管理人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管理人有管理意思,他应有意思能力。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一规定是我国民法上确立的无因管理制度,是实践中处理无因管理纠纷的基本依据。
无因管理人只对因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管理人必要的支出和合理的损失,受益人要赔偿

5,建筑工程中什么叫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条件一、客观要件第一、管理他人事务所谓“事务”,是指为足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一切事项。凡任何适于为债之客体的一切事项均属之,但单纯的不作为,则不包括在内。凡不适于为债之客体的事项则不适合为管理的事务,包括宗教、道德或习俗的事项、例如为他人祈祷,为他人荐言等;违法行为,例如为保护行窃之人,而藏匿赃物等;须经本人授权方可实施的行为,如公司股东投票等。所谓他人的事务,是指无因管理的事务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的事物。他人的事务,包括客观的他人事务和主观的他人事务。客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如为他人所负债务而为清偿。主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或称中性事务,例如购买物品系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他人事务所谓管理他人事务是指实现他人事务的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限于管理行为,如保存行为、改良行为、利用行为等,还可以是处分行为。二、无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依法定或约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是有法律上义务管理他人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第一、依法律直接规定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私法上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财产,遗嘱执行人对于遗产等均有法定的管理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公法上如警察的救助行为,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为其公法上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第二、依合同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例如因委托、雇佣、承揽等合同,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乃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如超过其义务范围而处理事务时,就其超过部分,仍属于无义务,构成无因管理例如共有人中之一人,超过自己之负担部分,为他共有人支付费用时,就超过其义务范围之限度,为无因管理。三、管理人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即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
bearxt是正解。无因管理之债,不单独是工程领域的法律概念,而是民法中关于债权的概念。
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
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简单的说,就是你没有义务去做,但你却做了,并为之付出了,举例说一下,如你在公园散步时捡到别人走失的一只很贵的生病了的宠物狗,你捡到后去给它看病,买吃的。等小狗的主人几天后要取回狗时,你可以要求他补偿你为之付出的费用,这个债,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6,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

无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我从管理人和本人两个角度说明无因管理的效力。(一)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的义务是指管理人着手管理事务后依法承担的义务。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原本无管理的义务,但是因无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也就承担了一定的义务。管理人的义务也就是本人的权利。它包括以下义务:1、适当管理的义务不违反本人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适当管理是管理人的基本义务。所谓不违反本人的意思是指管理人的管理与本人的意思或者本人的真实利益不相悖。本人的意思包括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本人的意思与其根本利益不一致的,管理人应该依照其根本利益而管理。所谓有利于本人的方法是指管理人对事务管理的方法、手段、管理的结果有利于本人,而不损害本人的利益。管理方法是否有利于本人,应该以管理人管理事务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而不能以管理人的主观意识为标准。为了鼓励无因管理行为,对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能要求过高,应当要求管理人对所管理事务给予如同管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我认为对于合理管理的确定应该在管理方法上有利于本人的意愿和利益,在当时情形下是较为可行有效为标准。2、通知义务管理人在开始管理后,应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但管理人的此项义务以能够通知和有必要通知为限。如果管理人无法通知,则不负通知义务;本人已经知道管理事实的,管理人则没有必要通知。管理人在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后,只要停止管理会使本人不利而继续管理又可以避免本人利益受损失,就应当继续管理;否则应当听候本人的处理。管理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对因其不通知所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3、报告与结算义务管理人于开始管理后应及时地将管理的有关情况报告给本人,尤其是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财务支出情况,应列明清单,并应本人的要求予以说明。管理人的报告义务也应该以管理人能够报告为限。管理关系终止时,管理人应向本人报告事务管理的始末,并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各种利益如取得的权利、物品、金钱等转移于本人。(二)本人的义务本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也就是管理人的权利。本人的义务主要是偿还管理人支出的费用,所以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是得请求本人偿付与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它包括以下义务:1、偿还必要费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对无因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必要的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一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管理人在管理中直接支出的费用只有为管理所必要的,管理人才有权要求偿还。管理人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以管理活动当时的客观情况而定。如果当初该项费用的支出是必要的,即使其后看来是不必要的也应为必要费用;如果当时的该项费用的支出是不必要的,即使其后为必要的,一般也不应视为必要的费用。2、补偿损失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受到损害时,本人应当给予补偿。此项损害的发生应当与管理事务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并且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管理人在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并不是应该由本人全部偿付。除了管理人处于急迫危险状态以外,管理人对该项损失的造成有过错时,应当适当减轻本人的责任,如果管理人对损失的发生没有过错,而该损害又大于本人因管理所受的利益,则应遵从公平原则出发,由双方分担责任。3、清偿必要债务管理人除了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外,还享有负债清偿请求权。即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以自己的名义为管理事务负担债务时,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本人应当负责清偿的债务也仅以事务管理所必要者为限。对于管理人所设立的不必要的债务,本人不应当承担,而应该由管理人自己负责清偿。四、赔偿责任在本人义务中列出了本人的义务,即本人的赔偿责任。若管理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其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管理人的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为要件,但是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者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时,对本人造成的伤害,管理人除非具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本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对本人负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是侵权责任。管理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管理行为过程中,与管理行为相关联,其侵害的对象是无因管理利益以外的本人的其他合法权益。管理人的管理承担不利于本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通常也构成侵权行为。本人可以选择对管理人依据无因管理主张管理利益返还,也可以对管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本人选择对管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管理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确定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1、无因管理之债的范围。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间也就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管理所指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无因管理人的管理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2、无因管理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基于故意、重大过失而致使被管理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基于一般过失应当免除、减轻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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