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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什么叫听证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7-07 09:24:42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什么叫听证

派人去听

2,听证是什么样的案件

你所问属于立案管辖问题。本属于公诉案件,公、检院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可以直接自诉(有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你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自诉案件中属于公诉的,公诉机关不公诉,那么你可以选择自诉或者向检院申请复议。自诉案件主要有三类:告诉才处理,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有证据证明的被告侵犯你的人身财产权利,公、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选择自诉)。
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法律程序。中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税务行政机关对处罚相对人的罚款金额,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达到2000元以上,组织达到1万元以上,处罚相对人都可以依法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

听证是什么样的案件

3,听证制度是准司法制度吗

“准司法制度”的概念本来就不是法学理论上的概念,没有确切的内涵和外延。如果从司法制度的特点来看,比如:由国家司法机关对一定的争议事实,行使裁判权,停纷止息,当事人之间享有充分的辩论权,有相应的再次审判或监督制度相辅,以公平公正为基本准则。假如符合上述大部分特点就可以认为是“准司法制度”的话,个人认为:大部分的听证制度都算不上准司法制度。听证制度,有立法听证、行政执法上的听证,这些都是政府、立法机关一方单方听取不确定社会一方的意见,没有双方充分的辩论,也非对一定事实的裁判,为的是政府、立法机关政府(立法)行为的参考。而*在强制执行的时候,有执行听证,该听证实际上*组织执行人和异议人或被追加执行人等之间就争议事实,进行辩论,证明,由*听取意见,最后裁定的程序,类似于审判制度,这样的制度,肯定算“准司法制度”,甚至都可以直接说是司法制度了
你好!是如有疑问,请追问。

听证制度是准司法制度吗

4,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听证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后主持人应及时制作听证报告书。听证会是一个内部审查把关的程序,要起到“安全阀”的作用。故行政处罚听证出具的听证报告书以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提出的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最终决策具有重要作用。

5,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总结

一、行政许可的听证1、启动方式:职权+申请(1)依职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那行政机关就可以积极主动的举行听证。例太原市政府要引进大型化工厂促进发展,解决一大批就业者,然后化工厂的引进同时会导致太原市空气污染,这个时候行政机关就可以主动举行听证会,这种叫依职权启动听证。(2)依申请: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到申请人和其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你有申请的权利,到底听不听证取决于你申不申请,申请了就举行,不申请就不举行,这种叫依申请启动听证。2、听证期限权利人应在被告知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权利人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20日内组织听证。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当行政机关依职权听证时,有些情况下由于不知道权利人有哪些,必要时就可以予以公告)。3、听证方式:公开举行4、听证主持人(1)程序回避:应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担任。(2)实体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与该许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例甲乙二人一起申请一个许可,现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甲在听证会现场发现听证人主持人是乙的爸爸丙,那甲就可以申请丙回避。5、听证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确认无误签字或盖章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排除其他证据的使用。6、听证费用:免费二、行政处罚的听证1、启动方式:依申请行政机关将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经过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例环保局对排污超标的丙企业作出作出责令6个月的处罚,就应当告知丙企业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丙企业申请,环保局就应当举行听证。2、启动期限:当事人应在被告知权利后3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地点。3、听证方式:公开举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4、听证主持人:(1)程序回避: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2)实体回避: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听证笔录:应制作笔录,处罚决定参照笔录,即不以听证笔录作为唯一证据使用。6、听证费用:免费
由于行政处罚领域与行政许可领域的听证程序既有相似之处又各有特点,极易造成混乱,特将其异同点总结如下:

6,听证应当按照哪些顺序进行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本条是对听证程序的规定.  1.关于听证通知  听证涉及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当事人必须了解听证所涉及的事项,听证如何进行,只有这样才能进行充分的准备.因此,在合理的时间前得到通知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程序公平的要求.通知一般采用书面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公告.关于通知的时间,本法规定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通知的内容除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外,一般还应包括听证所要涉及的问题,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  2.关于听证公开原则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这就要求在听证的过程中,允许公众,特别是新闻记者在场旁听.对于当事人来说,公开听证是行政决定获得其认可的基础.通过公开听证,即使作出的行政决定不利于当事人,但由于该决定是通过公正的程序作出的,当事人也较容易接受并执行.对于公众来说,参与听证可以了解行政决策的过程,并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公开听证,可以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同时也是对公众进行教育的机会.  如果听证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应公开举行听证.(参见第四十条)  3.关于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类似司法程序中的法官.他负责听证程序的进行.听证主持人是否具有独立地位,对于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十分重要.为此,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遵循职能分离的原则.根据本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也就是说,听证主持人可以是同一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但不能是负责行政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职能分离原则,是为了有利于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的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不将其调查时得到的印象带到听证程序中来,避免偏见.  为保障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本法规定,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主要指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个人对案件的裁决结果能直接得到利益或丧失利益.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在听证的过程中,听证主持人享有指挥听证的进行,讯问证人,安排证据的调查顺序,对妨碍听证的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等权力.  4.关于举证和质证  (1)举证责任.在听证程序中,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审查意见,包括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证据、理由和依据.这是因为,首先,听证的内容不仅包括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实和依据,还包括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本身.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然后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审查意见.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的职权,决定其在听证中应当负主要的举证责任.第二,只有行政机关对审查意见提供充分的证据、理由和依据,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了解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是否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申辩和质证.  对于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来说,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听证程序就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证的性质决定了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听证过程中更多的是享有权利,而不是承担义务.因此,举证主要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另一方面,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实际上掌握和控制着有利于自己的一些证据,在某类案件中,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往往困难较大,而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则比较容易.由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不仅符合公平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听证主持人不直接参加本案的调查取证,但应参与各方讨论,促使当事人阐明不清楚的申请内容,完善不充分的陈述,并对有关事实进行解释.  (2)质证.听证程序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不仅有提供证据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且还享有知晓和驳斥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的权利.质证是辨别证据真伪的有效办法,既是当事人的权利,又是听证程序中的一项必要的手段.但质证不能滥用,否则就会导致拖延时间,降低效率.因此,在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定质证的范围.例如,对于重复的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不需要质证;可以凭直接观察、测验或计算而确定的事实,不需质证;传闻证据不需要质证;等等.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本条是对听证程序的规定。  1.关于听证通知  听证涉及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当事人必须了解听证所涉及的事项,听证如何进行,只有这样才能进行充分的准备。因此,在合理的时间前得到通知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程序公平的要求。通知一般采用书面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公告。关于通知的时间,本法规定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通知的内容除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外,一般还应包括听证所要涉及的问题,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  2.关于听证公开原则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这就要求在听证的过程中,允许公众,特别是新闻记者在场旁听。对于当事人来说,公开听证是行政决定获得其认可的基础。通过公开听证,即使作出的行政决定不利于当事人,但由于该决定是通过公正的程序作出的,当事人也较容易接受并执行。对于公众来说,参与听证可以了解行政决策的过程,并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公开听证,可以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同时也是对公众进行教育的机会。  如果听证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应公开举行听证。(参见第四十条)  3.关于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类似司法程序中的法官。他负责听证程序的进行。听证主持人是否具有独立地位,对于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十分重要。为此,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遵循职能分离的原则。根据本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也就是说,听证主持人可以是同一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但不能是负责行政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职能分离原则,是为了有利于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的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不将其调查时得到的印象带到听证程序中来,避免偏见。  为保障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本法规定,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主要指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个人对案件的裁决结果能直接得到利益或丧失利益。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在听证的过程中,听证主持人享有指挥听证的进行,讯问证人,安排证据的调查顺序,对妨碍听证的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等权力。  4.关于举证和质证  (1)举证责任。在听证程序中,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审查意见,包括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证据、理由和依据。这是因为,首先,听证的内容不仅包括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实和依据,还包括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本身。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然后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审查意见。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的职权,决定其在听证中应当负主要的举证责任。第二,只有行政机关对审查意见提供充分的证据、理由和依据,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了解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是否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申辩和质证。  对于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来说,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听证程序就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证的性质决定了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听证过程中更多的是享有权利,而不是承担义务。因此,举证主要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另一方面,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实际上掌握和控制着有利于自己的一些证据,在某类案件中,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往往困难较大,而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则比较容易。由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不仅符合公平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听证主持人不直接参加本案的调查取证,但应参与各方讨论,促使当事人阐明不清楚的申请内容,完善不充分的陈述,并对有关事实进行解释。  (2)质证。听证程序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不仅有提供证据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且还享有知晓和驳斥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的权利。质证是辨别证据真伪的有效办法,既是当事人的权利,又是听证程序中的一项必要的手段。但质证不能滥用,否则就会导致拖延时间,降低效率。因此,在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定质证的范围。例如,对于重复的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不需要质证;可以凭直接观察、测验或计算而确定的事实,不需质证;传闻证据不需要质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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