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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同的法律问题,问一个关于合同的法律问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04 05:20:25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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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一个关于合同的法律问题

无效。合同签订双方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自始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问一个关于合同的法律问题

2,关于合同法问题

有权. 因为这悬赏广告属于合同中的要约,李某在履行朱某要约中的行为构成承诺,此合同已经成立。朱某当然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主谋违约,李某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朱某提起诉讼。
李某是有权获得酬金的,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属于要约,在启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归还行为,属于承诺这也只是法学家的论述和判决的案例没有规定

关于合同法问题

3,合同法律问题

合同的签约属于民事事件,是关于平等主体财产方面的调节关系。但是在本案中,如果你以上提供的证据可信的话,AC双方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前提是照成B方巨大的财产或者经济损失),是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不再是简单的民事关系的调节。其中C方签订合同后而不履行出资设备钱的行为构成合同违约行为。AC共同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中关于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另外,C方要对B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你要起诉解决此项合同诈骗案件,最好找个代理律师,在当地初级人民法院起诉。关键是要有确凿的事实,对于AC双方的合同诈骗是事实,不能是可能。
通过正式的法律途径来解决。 如果你证据确凿的话。
B方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告A方违约和C方违约或是合同诈骗,不然的话,你没有更好的办法了,只有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律问题

4,关于合同法律问题

1、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即可。 2、这里也涉及到了另一个问题,就是你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可能约定了如果提前离职即扣发工资的条款(“否则就按合同办”)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冲突,是否仍有效?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的该条款是强行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所以公司不可以与你签订与该条款相违背的合同,所以合同的该条款无效。你可以在递交辞职信的一个月后离职。公司如果要按合同扣发你的工资的话,你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1、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是你的责任属于单位违法,你完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不用提前三十天。 2、写一份辞职通知“因为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提出辞职,特此通知用人单位”,让单位签收获挂号信送达,不用单位批准。 3、在通知中还可要求单位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后支付双倍工资;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三是,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时办理有关辞职手续和拖欠的工资。 4、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责任,不支付有关费用,你只有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公司索赔,如果还不赔,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通过仲裁解决,你还可以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按应付金额(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6、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5,关于合同法的6个问题

1就是过期作废2比如你做一件事情,你在我这里订购了一个必要的东西,由于我的原因没有按期交货,你的事情失败了,由此造成的损失我的赔偿。3由于这些单证代表货物的占有权,表明了卖方未自愿移转实际的货物,买方不能实际占有、控制货物。这说明卖方未交付货物。对于采用交付主义的立法和司法来说,卖方未交付货物,货物的风险自然不发生转移。4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是划分供电设施所有权归属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归供电人所有,分界点负荷侧的供电设施归用电人所有。在用电人为单位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该单位变电设备的第一个磁瓶或开关;在用电人为散用户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进户墙的第一个接收点。上述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5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一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如果自身的经济状况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赠与意思,实际上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多无诚意,赠与合同也无履行基础。二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济,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赠与人以无力执行了。6此条并不禁止其它的
问题1: 一、解除权的行使方式:通知。自享有解除权的权利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效力。 二、合同解除权务必在其期限内行使,逾期则权利消灭,包含如下含义: 解除权的期限确定有三种方式(合同法第95条):①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年”即是法律规定的期限。②当事人约定。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约定,出现特定事由时,在一定期限内(如一个月)行使解除权;③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如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亦无规定,权利人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履行义务(如催告对方在一个月内履行),如果对方一个月后仍没有履行,则权利人可以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行使解除权(比如经过催告,对方仍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即可行使解除权,但不能超出“合理期限”的范围,如果催告后,经过一年半载或者更久仍没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丧失),对于“合理期限”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一般人也应该能够把握。 三、权利行使后果。权利人行使了解除权,则合同被依法解除,不发生合同效力,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应承当的责任来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权利人,在上述三种方式之一确定的合同解除期限内,如果没有行使解除权,则该权利人丧失该权利。比如法律规定在一年内行使解除权(或者双方约定一年内行使,或者在催告后的一段,权利人在一年内不行使,则丧失解除权(但仍可依据法律行使求偿权等)。其他问题没时间回答。。。。
1、就是说:合同双方约定解除权期限,一方在期限内不履行就视为放弃。比如,甲乙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可以在买后一月内退货。一个月内买方没有提出退货,那么他以后也不能退货了,就失去了这一权利。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期限,那么看法律有没有规定期限,无规定,那么卖方可以催问买方,在合理期限里买方不提出退货,那么则视为放弃退货权利了。2、如果一方违约造成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了,那么受害者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的法律不同。3、这样理解:出卖人是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但实际上已经在交付标的物,那么应该就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4、这个产权分界处应该是指具体归哪个地方的电力部门管理。5、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这个法条的原理通俗说来,就是我的东西送不送我说了算,而且别人是白拿。如果我自己都生活不下去了,那么凭什么还要我赠与别人,这点上法律是保护赠与人的。6、多式联运经营托运,应该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开单据,可转让也可以是不可转让。至于凭什么这样规定,立法应该有他的现实意义吧,这方面也不是很懂。运用专业知识,回答的简单点,见谅。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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