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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收养与监护,合同法调整那些合同关系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14 20:20:03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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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调整那些合同关系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只要是符合上述条件的,都是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调整那些合同关系

2,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应界定为除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以外的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主体间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进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这一特征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基于民事主体单方的意思所决定,而合同则是双方或多方民事主体的合意,且合同是合法行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二)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是具有一定的目的和宗旨的,即订立合同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三)合同是平等主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构成的基础。(四)合同是非身份关系的协议。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结婚、离婚以及《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以及继承法上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合同,是属于身份上的合同,依照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之规定,并非合同法上所称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

3,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法调整范围说的是调整合同法中合同主体方的设立、变更、更改等合同的调整,而不是说调整合同的内容。

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

4,合同法是怎么调整范围的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合同法》以过去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为基础,以《民法通则》为指导,汲取了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移植和借鉴了国外立法,弥补了过去三个合同法过于原则、过于简单的缺陷,是一部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完善市场交易规则,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也是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须注意以下问题:(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2)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但不能认为凡是涉及身份关系的合同都不受《合同法》的调整。有些人身权利本身具有财产属性和竞争价值,如商誉、企业名称、肖像等可以签订转让、许可合同,因此受《合同法》调整。此外,不能将人身关系与它所引起的财产关系相混淆,在婚姻、收养、监护关系中也存在与身份关系相联系但又独立的财产关系,仍然要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如分家析产协议、婚前财产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3)合同法主要调整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产生的合同关系。这样的调整范围与以前三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相比,有适当的扩大。

5,在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收养协议行政合同中哪些合同由合同法

除了一些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外,几乎所有的合同都受《合同法》的约束。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只有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不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不由其调整合同发调整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调整人身关系 因此收养协议也不适用于合同法范畴合同法调整平等主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因此行政合同也不由合同法调整。

6,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是

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是(租赁法律关系 )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三步审查法律关系:第一步:检查立案案由与争诉事实是否一致;第二步:区分同一诉讼中涉及的多种法律关系;第三步:确定法律关系产生的影响。
为什么现在的建筑工地都欠名工工资没有人管呢难道要要事情弄大吗?国家样的劳动保障局是吃屎的吗?
合同法调整对单位和个人各有利有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是? 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是( ) a.租凭法律关系 b.婚姻法律关系 c.收养法律关系 d.监护法律关系 是要这个题目吗

7,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法律是以人的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社会规范。就《劳动合同法》 而言,其调整对象只能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且凡是劳动合同关系都应当且只能由《劳动合同法》 来调整。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行为是劳动关系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劳动者的首要义务是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和做好本职工作;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就《劳动合同法》 而言,其调整对象就是劳动合同关系。由于劳动合同关系所指向的是劳动合同行为,所以,劳动合同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中去,成为该单位的一名职工,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者,在要求劳动者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为劳动者完成双方约定的劳动行为,提供劳动条件,这些劳动条件既包括生产场所、机器设备和劳动工具,也包括劳动保护装置和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遇有个体工商户雇请帮工的情形,则个体工商户属于用人单位的范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七项必备条款和双方自主协商的约定条款。 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当前这一类劳动关系居绝大多数;另一类是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这一类劳动关系目前居少数,但今后会逐年增多。按劳动关系的具体形态来划分,可分为常规形式,即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停薪留职形式;放长假的形式;待岗形式,下岗形式;提前退养形式,应征入伍形式等等。按用人单位性质分类,可分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集体企业劳动关系、三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度划分,可分为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以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和非法劳动关系(如: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人员;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等情形)等。

8,合同调整是什么意思像婚姻收养行政啊等等 不受合同调整怎么个

打个比方,如果一个工程,甲方是业主,是发包人,乙方是承包人,总得签订个合同吧,工期、工程款,付款方式等;还有比如我们去买东西,总得有个产品、型号、价款,这都是合同合同就是调整市场交易主体间买卖关系等交易关系的契约,因为是商法中的部分,所以只调整财产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所以,婚姻,收养是人身关系,虽然可以广义上理解为人身关系的契约,但其不是财产关系。行政关系不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或服务中形成的法律关系。
合同一般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婚姻、收养具有人身性因此不受其调整行政关系不具有平等性因此也不受合同调整
带有人身性质的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合同法调整的是财产性质的经济关系。
首先只有法律才是“调整的”,合同只是约束当事人的工具,所以我猜你想问的是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你问题中说的三个不受合同法调整的行为,其实是不准确的。比如婚姻中可以存在的“忠诚协议”就属于无名合同,受合同法调整,行政主体在权利能力范围内签订的买卖、施工合同同样是有效的。只是他们之间形成的关系不止是债权债务关系罢了。合同法只调整交易关系之类的,而你所提问的三个行为内还包括其他权利义务,有专门的法律去调整。如果按范围来划分,三个行为都可以包含合同关系,注意只是包含,多出的部分不受合同法调整
《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每部法律都有它职责功能和调整范围,或者说适用范围,因此才有了不同的法律法规。《合同法》只是众多法律中的一部,调整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有《婚姻法》、收养有《收养法》、行政方面的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
所谓合同通常是指《合同法》规范的合同。《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受调整”就是不适用,比如婚姻问题,结婚和离婚都需要双方当事人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合法、有效,双方自行签订合同约定结婚或者离婚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收养也是一样,必须经过收养登记机关登记才能建立或者解除合法的收养关系。行政行为则必须严格依照行政法律、法规执行,不能通过合同来确定。因此说,婚姻、收养以及行政问题等不受合同调整。

9,关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请问这段话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债权合同。但在法律上,合同并不仅仅限于债权合同,有些合同事项并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这些合同有:(一)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在政府管理过程中,推行合同政策、依法与相对人签订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以实现既定的行政目标的政府管理手段。行政合同是一种借助合同手段实现行政职能的法律行为,其基本特点是合同至少有一方是政府管理机关,其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行政合同与合同法上的合同有明显区别,故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国劳动法专门规定了劳动合同,其目的是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雇佣合同,它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色彩,所以,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也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三)婚姻法、收养法及继续法上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关于监护的规定以及继承法上关于遗赠抚养协议的合同均属于身份上的合同,并非合同法上所称的合同。(四)法律规定的其他非债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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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匹xぬb铅泰z匹hΨ♀dホyノlb铅泰劳动合同法: 第十l四条 无s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u单位与l劳动者约定无y确定终止4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n单位与m劳动者协商一p致,可以4订3立无j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j列情形之p一z,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7、订4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2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2立无a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h)劳动者在该用人s单位连续工q作满十a年的; (二j)用人l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4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k单位连续工l作满十l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v足十o年的; (三n)连续订7立二g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e十t九u条和第四十r条第一i项、第二f项规定的情形,续订2劳动合同的。 用人w单位自用工y之d日0起满一a年不k与c劳动者订8立书7面劳动合同的,视为1用人u单位与y劳动者已m订0立无z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人以上包含2人
最近我们也在学合同法,我对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就是狭义的单只债权合同,我国采取的就是狭义的合同法概念,广义的还包括其他很多类型。而你所说的两个以上,在法律条款中的含义就是指包含两个以上的意思,即大于等于2人,因为债权是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债权和债务不能单独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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