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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合同无效怎么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请问此事如何处理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07 10:31:3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要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请问此事如何处理

您好,这个应当在起诉状中列明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合同无效。然后将主体材料和相关诉讼材料连同起诉状一起递交给法院,立案后会给你发传票,上面有开庭日期,按期开庭举证质证就行了。建议您请专业律师帮忙代理,因为合同无效涉及到许多专业的法学理论知识,专业律师毕竟经验丰富且能够应对自如。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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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法院判合同无效债权人如何再次起诉要求贪债务人返还借款 搜

如果起诉要求判决合同无效时,没有要求返还财产,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宣告合同无效时,应当返还因此获得的财产。所以,只要再次起诉,法院一定会支持的。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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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判决合同为无效合同

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可以有两个以上的判决。但不可能都有效。例如,判决后,发回重审,再判决。但前份判决在发回重审后就撤销了,这种情况下,应以后一判决为准。如果同一案件,同一程序,出现了不同的判决。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予以纠正。
你好,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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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后还能重新起诉吗

一审上诉期内可以上诉,过了上诉期判决生效,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错误,可以申请再审如果以同一事由重新起诉,法院不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合同无效自始无效。但确认合同的无效比可撤销的合同要严格的多,可撤销的合同都要经过法院的确认才可撤销,举轻以明重,无效的合同自然要由法院来确定这是法律保障经济秩序所必要的程序,一方面就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而言,恶意串通、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况非经举证质证、非专业人士较难确定,另一方面无效的合同可因法律法规的变动,变得有效,确认是否有效仍应以法院确认为终局。

5,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申请撤销合同请求权与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性质同一,即均为形成权,因此,关于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法理相同。从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性质进行分析,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虽表面上称为请求权,但其性质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故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该形成权受期间限制,也应受除斥期的约束而非诉讼时效的约束。第一,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应属确认之诉,而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第二,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第三,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最后,无效合同的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并不会必然影响交易安全。
合同无效的结果是合同自始无效,所以诉讼时效应该从合同订立之日起算,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二十年内提出主张。
主张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主要是追求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故确认合同无效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否则基于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就有可能永远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交易安全。第二种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一、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无效,因其违反的是公共利益,自始至终都没有效力,因此,不应因其时间的长短而改变其客观存在状态,也不会因时间经过了若干年就变为有效合同。二、诉讼时效适用的标的限于请求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诉讼时效适用仅限于请求权,而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形成权。虽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也会主张返还财产与赔偿损失,但其实是提起了两个不同的诉讼,即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只不是为了方便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将两诉合并审理。有人认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属于请求权,但诉讼时效中的请求权属于实体法上请求权,而非民诉法上的请求权。三、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一定必须破坏社会秩序,引起交易不安全。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由此所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折价补偿。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将取得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且该第三人是善意的,则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第三人所得的利益。
如何起算时效期间? 在合同之诉中,诉讼时效是从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的,即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说明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的合理期间内,债务人没有履行时,债权人的权利即受到侵害。这就是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 但是,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自始无效,无效的合同,其约定也是无效的,包括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根据《民法通则》五十八条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九条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的合同,自签订之日便没有法律效力,使得民事关系发生变化,由合同之债转变为侵权之债,显然不再是合同之诉,而是侵权之诉。 合同无效,形成无效的民事关系,依过错责任原则分清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无效合同纠纷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则在超过诉讼时效时,请求人便丧失胜诉权。 有人认为,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而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时效制度的限制,必然使违法的合同经过一定时间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无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符。 笔者认为,无效合同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此并不必然导致违法行为得到法律保护,相反,若无效合同不受时效限制,反而给予了违法行为更多权利。 《民法通则》建立的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使权利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及时了结,既促进民事流转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和财产关系的稳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并未特别规定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而排除无效民事行为。无效合同也是经济活动中派生的,也有权利义务关系,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并承担过错责任,请求返还财产及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都属于民事权利,当然有诉讼时效,并且无效合同往往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根据非法活动不能获得比守法时更多的权利的公平原则,无效合同也不能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的制约,否则,便是对非法行为的鼓励和放纵,是不允许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第二款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请求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失。法律的明确规定表明,无效合同同样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当合同在履行过程而没有被砍认为无效合同,且按照有效合同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时,一方当事人起诉,并未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如果认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则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因为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却在违法而导致合同无效时获得了比有效合同更长的诉讼时效。如果认为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据何在?因为有效合同计算诉讼时效,是以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来计算的,既然合同无效,合同的条款自然归于无效,合同之债转为侵权之债,不再按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来计算诉讼时效。 是否可以认为从合同签订之日,合法权益即受到侵害,便产生了侵权责任,时效即应从此时开始计算?但是,合同在被认定无效前,就认为在合同签订之日便产生了侵权责任对于无过错方是不公平的。无过错方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这样计算时效,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是相抵触的。怎样确定无过错方?当合同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时,应当认定为签订之日即为相应当事人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至于其实际是否知道在所不问。若当事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财产,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即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其诉讼时效期间从此时开始计算;而对方当事人则应从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之日起计算其诉讼时效期间;若当事人没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合同无效,则应以判决认定合同无效之日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 当无效合同包含无效的担保合同时的诉讼时效难以确定,关键在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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