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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合同的修订格式有哪些,修改合同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9 14:24:33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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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合同

你们可以再和买方签订一个补充格式合同协议或者备忘录、附件什么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所以,你们可以在格式合同以外协商修改格式合同或者另行商定协议,如果你们双方商定的新协议与格式合同内容不一的,肯定以你们双方新商定的协议为准,其他的格式合同内容按照格式合同内容的约定。 不修改的话,你们就必须按照格式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履行你方的义务,如不履行,按照格式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修改合同

2,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格式有哪些

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有,提供条款的一方要根据诚信原则,履行说明或提示义务。如果致使对方未注意到影响其重大权利义务内容的,对方可主张格式条款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格式有哪些

3,订立合同有哪几种形式合同订立的程序是什么

第口形式事口协商达协议口合同简便易行广泛运用口合同处便口合同发纠纷难取证易清责任于及结清较重要合同宜采用口形式 第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数据交换电邮件)等形表现所载内容形式事协商同意关修改合同文书、电报图表合同组部采用书面合同处发纠纷举证便容易清责任便于主管机关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律、行政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应采用书面形式我建议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第三公证形式合同公证指事约定或者依照律规定由家公证机关合同内容加审查公证公证机关书面合同内容真实性合性进行审查确认合同书加盖公证印鉴资证明经公证合同具强证据力除相反证据外能推翻合同要要公证般由事自行约定事要求必须公证合同经公证效 第四批准形式些合同须经家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事应签订书面合同及关文件提交家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批准才效律规定需要批准没经批准合同没律效力 第五登记形式事约定或依照律规定合同提交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合同登记般用于产房屋土等某些特殊产船舶等律要求其转让要登记
第一,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协商达成协议。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口头合同的好处是方便。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对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第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采用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当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们建议,大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第三,公证形式。合同公证指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公证机关对书面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很强的证据力,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合同要不要公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要求必须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不生效。 第四,批准形式。有些合同须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当事人应将签订的书面合同及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批准后才生效。法律规定需要批准而没有经过批准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第五,登记形式。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合同登记一般用于不动产的,如房屋土地等,但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等,法律也要求其转让要登记。

订立合同有哪几种形式合同订立的程序是什么

4,合同的规范格式要求是什么

法律分析:合同的格式要求:一、页面格式与编码1、页面设置:页边距为上下2.5厘米、左右3厘米,标准字符间距,行间距为多倍1.25。2、页码编辑:正文开始设置页码,页码起始数字为1,形式为普通阿拉伯数字,置于页面底端居中。二、字体与字号1、封面部分: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签约双方、签约时间(1)合同编号为黑体、四号、文本左对齐。(2)空两行书写合同名称,仿宋字体,一号,加粗,居中空7-8行,余下内容用三号楷体字,与合同名称居中对齐。(3)主体部分2、(1)段前空一行书写合同名称,黑体,二号,居中,段前段后各24磅。(2)下书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黑体,小三号,文体左对齐(3)合同正文文本为宋体,小四字体,首行缩进2字符,行距为多倍行距1.25。3、表格与说明:(1)每张表格都应有表题,表题前后各空一行,采用宋体,小四号,加粗,置于表格上方居中位置。(2)表格中文字为宋体5号,居中(3)在表格正下方空一行书写表格说明,采用宋体,五号(4)同一表格应尽量放在一页。4、结尾与落款:(1)合同正文结束后,空两行,书写(以下无正文)字样,小四号,首行缩进两字符。(2)依据合同具体情况书写落款,采用宋体,小四号字,分别在页面两侧为双方当事人预留大致相等的签字(盖章)空间。5、附件、附录:合同结尾处需要加附件、附录的,应另起一页。(1)附件起始页书写合同附件,上下各空一行,采用仿宋字体,二号,加粗,居中。(2)附件、附录需编号,形式为附件/附录+阿拉伯数字,附件编号采用仿宋体,三号,加粗,文本左对齐(3)附件、附录标题为宋体,小三号,加粗,置于附件文本/表格上方正中位置。三、条款分层1、第一层为条 如第一条。2、第二层为1。3、第三层(1)。4、如合同条文层次较多,可再加一层“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5,合同的格式

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样本如下: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 房屋基本情况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2)出租房屋为2、 租赁期限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3、 租金及支付方式该房屋每月租金为350元,租金总额为700元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4、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承租期间的水、电费用,且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5、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电话: 电话: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另外 还要对方提供房东委托出租的证明、房产证复印件等材料,否则不租为好,避免纠纷和上当受骗。首先要确认是不是转租者,如果没有授权,转租是不被允许的,到时房东会向你索赔,或要求你嘅搬出,那么再签协议也没有用.另纠正你的一个问题,在法律上,合同就是协议,没有本质的区别.你现在应该要求对方出具原出租合同,或合法的授权证明,即房东授权其出租该房屋的权利.产权证复印件,然后拿着该登记情况去房屋小区的物业或居委会查询,是不是属实.如果都无法保证的话,签什么合同你都可能会被骗的.小心为妙.
合同编号:_________出租人: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承租人:_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 租赁房屋坐落在_______________、间数____、建筑面积____、房屋质量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 租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 定金(大写)______________元。承租人在____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____个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_______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____个月以上;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人(章): |承租人(章): |鉴(公)证意见: || | | ||住所: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签名): |(签名): |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 || |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签名): |(签名): | ||电话: |电话: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鉴(公)证机关(章)||账号: |账号: |经办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年 月 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现在很多合同都有标准合同范本,你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格式问题就解决了。

6,试述格式合同法的法律调整很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时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格式合同产生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格式条款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2、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此外法律规定,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可见法律的规定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的。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7,合同的订立方式有哪几种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一般情况下,要约的相对人(受要约人)也是特定的,即要约是向特定人提出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人提出。如商店中明码标价的商品销售,就是要约人(商家)向不特定的顾客(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第二,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必须包括合同主要条款,以使受要约人确切知道要约的内容,决定是否接受要约。第三,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要约作为表达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已经包含了一份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此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表示接受此要约,则双方达成了订立合同的合意,合同也即告成立。因此,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在受要约人表示承诺的情况下,要约人就要受该要约的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要约邀请只要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为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在于: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般是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中要约人提出合同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要约邀请中要约邀请方没有提出合同订立的主要具体条款;要约发出后,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即受此要约的约束,而要约邀请的发出,在法律上没有意义,不能产生合同成立与否的法律后果,要约邀请对要约邀请人和相对人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标、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普通商业广告的主要职能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在最大、最有效的时空领域中建立直接或间接的商品交换关系。其目的是通过媒介或者其他方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以唤起不特定的人购买该商品的欲望,从而向自己提出购买该商品的要求。因此,商业广告原属于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如果商业广告中明确注明了要约,或者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悬赏广告,因为其内容具体确定并注明只要相对人承诺自己即受该承诺约束,因而其应当属于要约,而不再属于要约邀请。例如:甲公司因建筑工程需要,急需水泥,遂向乙、丙、丁三家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型号的水泥,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甲所发出的函电属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因为一方面,函电中明确声称“请速来函电”表明甲是希望乙或丙或丁向自己发出要约;另一方面,甲提出“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其含义是派人前去协商购买,而不是前往提货。
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一般情况下,要约的相对人(受要约人)也是特定的,即要约是向特定人提出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人提出。如商店中明码标价的商品销售,就是要约人(商家)向不特定的顾客(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第二,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必须包括合同主要条款,以使受要约人确切知道要约的内容,决定是否接受要约。第三,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要约作为表达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已经包含了一份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此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表示接受此要约,则双方达成了订立合同的合意,合同也即告成立。因此,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在受要约人表示承诺的情况下,要约人就要受该要约的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要约邀请只要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为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在于: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般是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中要约人提出合同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要约邀请中要约邀请方没有提出合同订立的主要具体条款;要约发出后,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即受此要约的约束,而要约邀请的发出,在法律上没有意义,不能产生合同成立与否的法律后果,要约邀请对要约邀请人和相对人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标、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普通商业广告的主要职能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在最大、最有效的时空领域中建立直接或间接的商品交换关系。其目的是通过媒介或者其他方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以唤起不特定的人购买该商品的欲望,从而向自己提出购买该商品的要求。因此,商业广告原属于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如果商业广告中明确注明了要约,或者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悬赏广告,因为其内容具体确定并注明只要相对人承诺自己即受该承诺约束,因而其应当属于要约,而不再属于要约邀请。例如:甲公司因建筑工程需要,急需水泥,遂向乙、丙、丁三家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型号的水泥,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甲所发出的函电属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因为一方面,函电中明确声称“请速来函电”表明甲是希望乙或丙或丁向自己发出要约;另一方面,甲提出“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其含义是派人前去协商购买,而不是前往提货。同时函电中并不具备要约的要件,即函电中不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如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要约的生效与失效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确定要约的到达时间,在口头对话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对人了解要约内容为标准来确定;在非口头对话的情况下,只要要约已经送达到受要约人所控制的地方,应当认定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如将载有要约内容的信件投入受要约人的信箱,就应当认定要约从投入信箱时起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基于同样的理由,合同法进一步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一个有效的要约产生以下法律后果:第一,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资格,即受要约人承诺的,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不为承诺的,合同不能成立,受要约人不负任何责任。第二,要约人发出要约在要约中规定要约答复的期限,称要约的有效期。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受要约的约束。即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有与之签订合同的义务;当要约人以特定物向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不能再向第三人发出同样的要约,如果要约人是以种类物向对方发出要约,那么,只有在满足第一个受要约人数量的情况下,用其余的种类物向第三人发出要约。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第三,口头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的,于承诺期限内有效;未规定期限的,受要约人如没立即承诺,要约即失效。书面形式的要约,有承诺期限的,在承诺期内有效;未定期限的,在依通常情形能够收到承诺所需一段合理的期间内,要约有效。受要约人作出拒绝承诺的表示的,要约即失去效力。要约撤回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第一,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二,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如果要约撤回的通知是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履约的行为,则该撤回要约的行为不产生消灭的法律效力,要约人依然受要约的拘束。要约可以撤销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并已到达受要约人的情况下,要约人可以根据情况,撤销要约。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因为,要约人想要撤销的要约,是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此时,受要约人完全有理由进行订立合同甚至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所以必须有严格的限制,以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不受损害。所以,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一种情况下,实际上要约人自己主动放弃了撤销要约的权利因而也就不得再撤销要约。第二种情况下,通常是受要约人在接到要约后,按照以往的交易习惯或者是依据要约人的行为能够推定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以往的交易已证明了这一点。因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本次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并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而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的区别在于,要约撤回只能适用于要约没有效力的情况下,而要约撤销则适用于要约已经发生效力的情况。要约的失效又称要约消灭,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要约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合同失去其成立的基础,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失效有以下四种情形: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即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中所确定的条件,并以明确的方式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拒绝要约通知的到达与要约的到达时间规定应该是相同的,在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如果改变态度,要约仍然有效。受要约人的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视为发出新的要约。对于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如商店标价出售的商品,则不因特定人的拒绝而消灭。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失效。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为受要约人承诺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则要约失效。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以后发出承诺的,如果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则要约仍然有效。否则,该承诺可看作是承诺人发出的新要约,原要约人则成为新的受要约的人。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则视原要约失效,受要约人对原要约人发出新的要约。实质性变更主要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非实质性变更的,除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要约仍然有效,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的承诺也有效。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有义务接受受要约人的承诺,不得拒绝。一个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出。要约如果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则承诺必须由该特定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如果要约是向一定范围的人作出的,承诺可以由该范围内的任何人作出。第二,承诺不附带任何条件,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接受,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第三,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该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没有规定期限,则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超过了要约有效期(承诺期限)或合理期限的承诺,视为一项新要约。如果要约中没在规定要约有效期,即承诺期限的,承诺应该在合理期限向要约人作出,合理期限一般指要约的送达时间、受要约方考虑是否接受要约的时间、接受要约送达到要约方的时间的总和。承诺是对要约的全部接受,只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拘束力,所以,承诺必须向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作出,对要约人以外的人作出的承诺,合同不能成立。第四,承诺必须明确表示受要约人同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承诺的方式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方式有如下几种:第一,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约中提出的要求。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提出承诺方式的,受要约人在作出承诺时必须以要约所要求的方式作出。第二,要约中没有对承诺方式提出特定要求的,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视要约的方式而定),只要是明示的方式即可。第三,依交易习惯默示的承诺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是长期的合作伙伴,根据以往的交易习惯或依据当地的交易习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以后,另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则认为已经承诺,在此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可以不再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如:甲乙双方有长期的供货关系,通常情况下,甲方付款,乙方发货,并无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乙方向甲方发出货物,甲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明示的表示的,也可以认为已经承诺。第四,推定承诺,即要约中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有效。如果要约人发出要约时声明不需要承诺通知,而把对方履行合同的行为,视为承诺人同意合同生效的意思表示,则从承诺人着手履行合同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如商店里明码标价的商品,一旦有顾客付钱,付钱行为就是作出承诺,买卖合同成立。又如,甲向乙借钱,乙未作回答,但把钱寄给甲,即可认为借款合同成立。承诺期限与承诺生效承诺期限是指受要约人作出有效承诺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对话的方式可以是面对面,也可以电信用段: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到达。非对话方式包括信件、电报、传真、数据电文形式。逾期承诺的后果逾期承诺是受要约人超过一定承诺期限或在合理期限外作出的承诺。其后果有二:一是承诺无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二是承诺有效。只要要约人对逾期承诺予以承认并能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就可以视为该承诺有效,合同成立。承诺迟延的后果,承诺迟延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传递原因在超过承诺期限的情况下到达要约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迟延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承诺有效,合同成立。受要约人在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并相信其承诺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由于邮局或交通运输工具等传递原因,导致承诺通知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本身并不过错,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逾期到达的承诺有效,合同成立。二是承诺无效,合同不能成立。由于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认为受要约人拒绝承诺,要约人已作出别的行为。如果此时承诺到达,要约人可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超过期限而不予接受,该承诺无效,合同不能成立。承诺生效我国合同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采用的是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作出承诺,其到达时间的确定标准为,要约人指定系统接收承诺的,该承诺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承诺生效的时间与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一致的,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承诺以后,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阻止承诺生效的效力。如果迟于承诺到达要约人。因承诺已经生效,合同也随之成立,就不发生承诺撤回的效果。要约的撤回、承诺的撤回规定,体现出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平等保护的意义,也具体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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