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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内容是什么,执行法律文书都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22 09:36:05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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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法律文书都有哪些

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具有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这个要看具体法律文书的内容有没有罚款的内容,如果有则可以

执行法律文书都有哪些

2,简述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法律文书和检察内部工作文书的内容

按照法律文书适用程序和范围的区别,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又可以分为诉讼法律文书和检察内部工作文书两种。诉讼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执行性和严格的法定性,是可以让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的,检察文书。

简述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法律文书和检察内部工作文书的内容

3,法律文书的名词解释

1,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2,刑事自诉书是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所书写的状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告诉才受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当事人自诉。自诉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等案件。 3,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罪证不足,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作出不起诉决定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4,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5,抗诉词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时所制作出来的抗诉书中的理由,事实,依据等。

法律文书的名词解释

4,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具有法律的

是法律文书还是司法文书,选C
我谈一些简单的看法,仅供你参考。 我们可以简单的把法律文书分为这么几类,法院的文书、检察院的文书、律师的文书(含非诉案件中的法律意见书) 法院的文书和检察院的文书,估计不是你关心的对象,事实上这些东西基本是约定成俗的。 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书,内容很多很杂,涉及到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和非诉案件。 这些文书,建议熟读文书写作类的资料,至少文书的格式要熟悉,这样你写的文书就有“形”了,但精彩的法律文书不是这么容易就可以模仿得到的。 如果想让你写的文书有“神”,我个人觉得至少应该具备下面几个要点: 1.对整个案件、事件的事实你应该非常清楚,没有错过任何一个细节 2.对这个案件、事件的法律关系分析要到位,只有法律关系定位准确才可能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样,至少保证文书内容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3.注意自己身份的转换,很多时候,律师代当事人出具相关的文书,比如诉状等等,那么这个时候,你是当事人,在这些文书中不要大肆的引用法条宣讲法律,如果是代理词等,你的身份是律师,措辞要严谨、规范。 4.多读一些精彩的辩护词、代理词看看人家的思维逻辑和文字驾驭,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就是这个道理。 我常看京都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词、辩护词都是公开的、免费的。 个人看法,肤浅的很,希望能共勉。
A.公正性 C.规定性
D 明确性
a.公正性

5,法律文书具体有哪一些

□刑事自诉状  □刑事答辩状  □民事起诉状(非公民)  □民事起诉状(公民)  □民事答辩状  □民事反诉状  □民事上诉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用)  □宣告失踪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先予执行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  □公示催告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控告状  □民事撤诉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中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事行为能力)申..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房屋租赁合同  □借款合同  □居间合同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保证合同  □仓储合同  □抵押合同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合同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工矿产品订货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加工定作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  □劳动合同  □买卖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委托辩护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  □修缮修理承揽合同  □一般财产租赁合同  □赠与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申诉状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行政答辩状  □行政起诉状  □行政上诉状  □行政再审申诉书  □宣告失踪申请书  □宣告死亡申请书  □证据保全申请书  □支付令申请书  □指定仲裁员函  □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  □仲裁保全担保书  □仲裁答辩书  □仲裁反诉书  □仲裁协议书  □专利实施许可证转让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
法律文书你说的很全面了。笔录包括:接待笔录、问话笔录、讯问笔录、开庭笔录、宣判笔录、执行笔录、勘验笔录等。

6,法律意见书有哪些内容

法律意见书通用格式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 法律意见书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和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可。
目前有关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尚未颁布法律意见书的写作格式。法律意见书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个新文种。就当前各地的使用情况看,基本形成了如下一种写作模式。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居中标明“法律意见书”字样。  2.致送单位(或人)的称谓  在标题的下一行顶格写明接受文书的单位名称或人的名称。如:“××有限责任公司”“尊敬的××国××××先生(女士)”“××董事长”等。  3.说明解答内容的缘起和依据  要求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概括交待解答的是什么内容,即就提出的什么问题予以答复,这是法律意见书的开头部分。  (二)正文  这部分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部分。正文通过法律、法规来详细解答询问人所提出的问题。一般而言,这一部分需要进行严密的论证,科学的分析,从而给询问人一个圆满的答案。正文的内容既可单列一项,就问做答,也可以分为若干个问题,用分题标号形式一一作答,具体如何写,要根据询问人所提问题的多少来决定。  (三)结尾  正文写完之后,一般应另起一段,用几句话对所述问题进行总结,加以概括,起到归纳全文的作用。最后在文末右下角写出律师的工作单位、职务及姓名,并注明制作日期。  编辑本段  三、注意事项  撰文前首先要做好调查工作,即针对提出的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寻找有关法律依据,参阅有关文件、规定、批件,到实际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查询等。  答复要准确,法律依据充分。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必须做好先期准备工作,寻找出有关适用的法律依据,对问题经过梳理、分析、比较对照,从中归结出正确的答案,做到合理合法,切实可行。  合理安排好表达内容的逻辑结构。一般来说,重要的关键性的问题应放到前头说明,次要问题可放到后面去写,有主有次,重点突出,使人读后一下就把握了重点,留下深刻印象。此外,还要注意分论点与论据、分论点与总论点之间的密切联系,使其证明的层次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链形结构,从而集中、有力地突出所要说明的问题。  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既要符合我国的法律,又要照顾国际上通行的习惯做法。法律意见书作用的大小,取决于它的内容及质量,由此必须对其反复研究,在高质量上狠下功夫。

7,债权债务法律文书有哪些

债权债务法律文书有哪些?1.借条借款人 :姓名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今向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整,期限为____个月.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此据借款人:________担保人:________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2.欠条兹因________近来手头不便,而向________借金额,共得款项人民币______元整。预计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如期归还。期间每个月利息人民币______元整,需於每个月初支付不得有误。特立此借条为证。立据出借人: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借款合同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于 ____年 ____月 ____日前交付甲方。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借款期限:还款日期: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还款方式:现金/__________支付。违约责任: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__________人民法院。本合同自 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附身份证复印件):合同签订日期 : 合同签订日期:
在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案件中,有大量的案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虽有财产却无法有效执行,但该被执行人却有一定的债权存在,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够最大限度的得以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设计了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进行执行的制度。笔者结合自己的执行工作实践,对该制度的相关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粗浅认识,不当之处敬请指正。一、确保执行申请人的利益能够最大化的实现是设立该制度的根本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并无关于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予以执行的相关规定,只是在该法的第21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该条仅仅规定了对被执行人的收入的执行,且限定协助执行人为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银行等办理储蓄业务的单位。而在大量的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往往的和第三人有一定的经济往来,双方存在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不能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予以执行,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规定确立了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依法可以执行的制度,对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能够最大化的得以实现具有十份重要的意义。 二、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予以执行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确立了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予以执行的制度的同时,为了规范法院的执行行为,依法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予以执行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定。首先,人民法院应当向第三人发送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通知中应载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其次,履行通知书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不得用其他方式送达;第三,第三人在履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即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四,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在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书,且在指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才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且仅限定为该第三人。 三、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享有债权,但未到期的情况,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思考。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有债权债务关系,但相当一部分未到期,且数额不确定,对该类型的债权能否执行,应当如何执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在执行实践中一直是困扰执行法官的难题,予以执行法律无明确规定,不予执行不能很好的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应分两种情况区别处理:一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虽未到期,但数额确定。对此种情况,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在向第三人落实清楚其所欠被执行人的债务数额及到期时间的情况下,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第三人在期限内以及到期后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按照到期债权依法予以执行;二是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数额不确定,是否到期也无法确定。对此种情况法院依法仍不能查明的情况下,可告知申请执行人不予执行,并将不予执行的理由予以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可对第三人和被执行之间的该债权债务关系予以关注,发现数额确定后及时告知法院,同时法院也可通知第三人在和被执行人结算确定债权数额后及时告知法院,法院依法核实后,可按数额确定的未到期债权的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能否按被执行人的收入采用提取、扣留的方式予以执行的问题的理解。《民事诉讼法》对此虽未明确规定,但根据该法第219条将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的协助执行人限定为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显然不符合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条件,为此笔者认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不能按被执行人的收入采用提取、扣留的方式进行执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被执行人的收入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分别予以规定,是为了在有效保护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也能很好的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对此我们应当在执行工作实践中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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