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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分期履行规定,分期履行的可以一并申请执行最新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24 16:20:1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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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期履行的可以一并申请执行最新规定

分期履行的要一并请求履行,只有在诉讼中行使不安抗辩权解决。在执行中是不能解决的。
只执行申请的。

分期履行的可以一并申请执行最新规定

2,民法典分期付款的规定

法律分析:分期付款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买受人不是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而是按照约定期限分批支付价款。但不能简单地以合同中有分几次支付价款的约定就认为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所分期之“期限”的特点是确定能够到来的,且不属于付款“条件”。例如,汽车买卖分期付款合同中约定,合同总价款20万,首付2万,余款18万,分36期付清,每期于每月25日支付5000元,从签订合同的当月开始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民法典分期付款的规定

3,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及保证期间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2004〕法函23号《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至于你说的保证期间计算,说的太笼统,保证期间计算也是分你的合同规定情况的,所以目前无法解答

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及保证期间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4,买卖合同关于分期付款有什么规定

一、买卖合同关于分期付款有什么规定1、买卖合同关于分期付款有以下规定:(1)买卖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约定采用分期的方式支付货款的,分期付款的买受人需要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2)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二、首付分期付款的风险有什么首付分期付款的风险具体如下:1、首付分期有套取贷款嫌疑,但很难监管,签订高价虚假合同一经发现不仅会被拒绝贷款,甚至会影响个人征信。2、分期首付的概念较为模糊,如果开发商将该笔款项挪为他用或是资金链出现问题,购买不符合约定的首付,可能会被起诉。

5,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怎么算起

法律依据(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6日,针对云南高院的批复法函〔2004〕22号《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对于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6,民事纠纷普通程序结案六个月后履行还是六个月内提前告知履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可能案件比较疑难复杂 法院需要调查或查阅相关资料 可能会延期审理。也有可能案件存在终止的情况或鉴定等等 这都是需要时间的。要么你就打电话问一下

7,买卖合同约定分期履行债权转让后仍为分期履行吗

分期履行之债,指当事人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分期履行。我国《合同法》第166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该条规定的就是分期履行之债。如果各批债务具有可分性的话,可以就每一笔债务行使独立的权利,即其诉讼时效可以从每笔债务履行届满时起算;但是当各笔债务具有整体性时,则只有所有债务只具有有一个请求权,即其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二.分期履行之债有哪些类型(一)通常而言,分期履行之债又可以具体分为定期给付之债与分期给付之债。1、 定期给付之债(不同笔债务),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定期重复该债务,同时该债务具有双务性,因此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均为独立之债。例如居民的水电煤等定期给付之债。2、 分期给付之债(视为同一笔债务),指某一债务发生后,当事人按照约定分期履行,其债务在订立合同时即产生,而不像定期给付之债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例如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分期付款。该种债务具有同一性和整体性。

8,法律是如何规定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的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对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给付某一笔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起算。司法解释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符合同一债务的特征。当事人约定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对同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该债务为一个单一的整体,具有整体性和唯一性。因此,尽管因为对整体债务分别约定了分期履行的期限和数额,使每一期债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定整体性,整体性和唯一性是该债务的根本特征。给付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是同一笔债务具有唯一性和整体性的根本要求。 第二,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权利人没有在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后即主张权利,并非其怠于行使权利,而系其基于对同一债务具有整体性以及不同期债务具有关联性的合理信赖。其通常把每一次的履行行为看作是一个完整的合同关系的一部分,往往认为其可以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再主张权利。而且,当事人之间签订分期给付债务合同的目的在于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尽量维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和信任关系是解决履行障碍的基本态度。为促进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权利人也不愿或者不想在部分债权受到侵害后就立刻主张权利。因此,规定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也不违背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三,有利于减少诉累、实现诉讼效率。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可以避免当事人为主张权利而激化矛盾,避免频繁起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实现诉讼效率。

9,民事执行的指定期间是多少天

是法律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章、十九章关于执行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民法通则第七章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事案件审理、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二审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期限为三个月。审理民事裁定上诉案件。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复议的,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涉港、澳、台地区的民事案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执行案件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呈报高级法院备案。 下列情况不计审理、执行期限: 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审理或执行至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或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期间等。
你说的民事执行期间指的是什么?是法院要求当事人按判决履行义务的期间还是申请法院执行后法院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期间?如果是前者,则由法院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履行义务紧迫性等因素自由裁量,有一次性履行的也有分期履行的,一次性履行一般不超过30天。如果是后者,则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这是法定期间。如果超过6个月法院还不采取措施,则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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