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组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的设立、组织和权限,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1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工作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组织法规定各级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司法警察。
1、检察机关的职权是什么法律分析:1。对叛国、分裂国家和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案件,要依法查处。3.审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决定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4.起诉刑事案件,
5、对于*、看守所等执行机关进行的犯罪活动是否依法实施。6.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违反法律规定,提出抗诉。7.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发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检察院是领导关系还是监督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1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工作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 组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的设立、组织和权限,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2条人民检察院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起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
4、检察院权力有多大改革后,针对“多部制”的特点,吉林省检察院出台了一系列制度,重构各部门、办案组、各类人员的权力配置,将原本属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相当一部分权力交给办案组和检察官。在2017年版检察官权力清单中,上海市各级检察官可以自主决定的权力有141项,检察官或检察长决定并需要提交检察长审核的权力有66项。2016年以来,82%的案件由各级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独立办理,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同比下降11.5%。
在检察长授权下,被点名的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办案决策权,独立承担办案责任。今年10月1日起,最高检察院正式运行新的司法办案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拟定办案审判权清单,将检察权划分为10种具体的检察业务类型,明确哪些类型的检察业务可以由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决定或提出,哪些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哪些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5、检察院的法警还有必要存在吗有存在的必要。法警是法院和检察院依法设立的岗位,是司法系统依法履行职责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法院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若干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 组织法规定各级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司法警察。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包括(一)维护审判秩序;(2)对进入试验区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守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四)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配合执行强制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的;(六)协助本社处理安全和突发事件投诉;(七)执行传唤、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6、最高 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存在法官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中有违法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和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控告申诉主管部门受理人民检察院。当事人不服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或决定,申请监督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可以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原审执行案件的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
7、我国上下级 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上下级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表述,上下级关系人民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宪法第132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工作人民检察院和专门工作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1。
8、检察院人事由当地人大还是上级检察院任命?除助理检察官外,其他均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具体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1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的检察长的任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9、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法律解析: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1组织法-1/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叛国、分裂国家和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二)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0、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检察院 组织法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 组织法”最早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9月21日颁布,后根据1987年11月24日NPC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清理1987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的报告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