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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拆迁的规定,我国法律对于征地拆迁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08 03:16:07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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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律对于征地拆迁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在我国对土地进行征收拆迁的情形非常多,而土地征收拆迁主体是有规定的,合法的主体进行征地拆迁才受法律保护的,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征拆迁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有权对土地进行征收,但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

我国法律对于征地拆迁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2,拆迁补偿权是否有时效的限制

按《民法总则》规定,房屋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房屋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给付日期之日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拆迁补偿权是否有时效的限制

3,居住三十年无产权房屋拆迁怎样补偿

最好与拆迁办的人进行沟通和解,适当地让他们补偿你的一些损失。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各地要以保护群众利益为工作出发点,采取积极灵活的措施,有效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拆迁范围内没有办理建房批准手续的自建住房,应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区分开有关政策规定的年限,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建设、房地产、土地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认定,凡符合规定需补办有关手续的,相关部门应予简化和补办有关手续,给予拆迁补偿;在无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年限建造的自有住房,由有关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报告书后,给予补偿。

居住三十年无产权房屋拆迁怎样补偿

4,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房子在拆迁的时候能够得到补偿吗

最好与拆迁办的人进行沟通和解,适当地让他们补偿你的一些损失。 根据&lt;&lt;民法&gt;&gt;和&lt;&lt;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gt;&gt;(原来的&lt;&lt;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gt;&gt;已经终止了)的规定,只要你能够证明你的房屋是合法拥有,仍应当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这里所指的标准就是指有房产证的标准).,只要能证明房子是你的,也得照样按标准补偿拆迁,我家的房子两个证一个都没有,照样按标准补偿.呵呵.所以,别担心. 如果是非法的,那么你一分钱都不会有,而不是得到的补偿款少,明白吗?(这是我假设给你听的,不是说你真的非法拥有)

5,没有房照的房子拆迁时如何补偿

没有房照的房子,根据《民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终止了)的规定,只要你能够证明你的房屋是合法拥有,仍应当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全国各地各个地方不一样,原则上是不低于原房屋和土地的市场价格。通常执行如下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6,公产房拆迁同住人有权取得补偿吗房子的名字是我大伯

一、该被拆迁公房房屋属于遗产范围,应按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处理。(一)房屋承租权属于我国公民的可继承合法财产的范围,这与我国《继承法》及相关规定并不矛盾。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第(七)项规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也属于合法财产范围。被继承人所承租的公房承租权也是合法取得,既然承租权也是财产权的一种类型且受法律保护,其当然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根据一般民法理论,房屋承租权属于依附于所有权的用益物权的范围,其含有财产权内容,对合法承租人来说含有财产利益。基于此,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也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公房使用权的性质和前述规定完全相符,所以其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有法律依据。(二)我国法律对公房使用权是否允许继承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相关的行政规章并非明确且有的已经失效,其也只是参照依据而非审理的直接源渊。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公房承租权及其附属利益的继承已成为生活中的现实,无论是房屋管理部门、拆迁部门或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实际上大部分都是按继承问题操作的。(三)公房产权单位对把该房款补偿给原承租人又没有异议并已实际弃权,而且相关法律也规定承租人有权获得获得拆迁补偿。因此,为维护原承租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司法最终裁决原则依我国《继承法》解决本纠纷比效合理。二、实际占有人并非所涉及公房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因而其直接取得拆迁补偿款并没有法律依据。(一)我国《城市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对承租人进行相关安置;根据相关行政规章综合分析,被继承人去逝后变更公房承租人的条件为:与被继承人生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但实际占有人已无法符合上述条件。(二)实际占有人的的户口是否迁入被拆迁房屋与其是否应获得全部或部分补偿款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现实生活,有房无户、有户无房、一房多户或房户分离的情形十分常见,仅以作这拆迁补偿以据即既不合理也无法律依据。如国务院法制办和建设部负责人解答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时就指出:原《条例》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标准,在实践中被一些所利用,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基于此,不能只凭户籍或占有(或居住)而当然认定其有合法的承租权或享有拆迁补偿款的权利。
有的

7,房屋拆迁要给原房主的拆迁费是如何计算的

1992年我以居民身份买了一套平方 2010年面临拆迁,以前的房主找我要30%拆迁费 合法吗? 我们以前签订了买卖协议 请问我应不应该给他30% 怎样避免他的做法。 我现在有 房产卖契 内容是:立卖契人(原房主)今将所有下列房产(****)卖与(我的名),议定卖价(*****),此产如有一切纠葛,均由卖方负责,今经北京市(章大兴县房地产管理局) 订立卖契为凭。 现在手里还有 个人建房许可证 我的名 宅基地使用证 户主我的名 感谢您的回复 律师: 他没有权利要。 相关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是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的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第六条 被拆迁物系共同共有或共同使用者,一般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共有人可以委托一人为代理人,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第七条 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公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三)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四)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五)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六)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 (二)申请人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 (三)申请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四)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公证人员与当事人的谈语笔录除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制作外,还应记明下列内容: (一)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讲明的事项: ①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依据; ②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③不履行义务承担的责任; ④双方应注意的事项。 (二)被拆迁物座落地点和具体拆迁范围(包括:名称、产权人、使用人、产权或使用权的来由、种类、数量、面积、结构、价值及有无争议等); (三)协议是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及签订的过程; (四)协议中补偿、安置的依据和条件,有无争议; (五)搬迁的具体时间、方法、违约责任和处理办法等; (六)有无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记明的问题。 第十条 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要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提交的证件; (二)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拆迁物产权或使用权情况及现状; (四)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审查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例,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主体资格合格; (二)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三)协议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四)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被拆迁物的原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变更,未办理产权或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依法先办理过户手续,再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第十三条 国家征用农业用地发生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公证书格式(一)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拆迁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与×××、×××(被拆迁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前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与×××签订上述协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公证书格式(二)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拆迁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与×××、×××(被拆迁人)的共同代理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前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与×××签订上述协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注:本格式用于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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