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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74号令,财政部第74号令中为何要把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14 00:03:12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财政部第74号令中为何要把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

为了公然透明谈判结果和进程

财政部第74号令中为何要把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

2,财税74号文件是否有效

有效。财税[2016]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仍在执行,全文有效。
也许是的。

财税74号文件是否有效

3,小规模纳税人技术服务收入能免征增值税吗

财税〔2013〕52号 发文日期: 2013年07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所以,12月无销售,可以免交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现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小规模纳税人每月收入少于3万,或每季度收入少于9万,可享受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人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技术服务收入能免征增值税吗

4,建筑业纳税人如何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项目所在地怎样预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依据财税【2016】74号文件,项目所在地预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计税依据:预缴增值税税额;2、税率和征收率:项目所在地的城建税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主管税务机关: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二机构所在地怎样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二条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依据财税【2016】74号文件,项目所在地预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计税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税率和征收率: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主管税务机关: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风险提示:1、增值税需要在项目所在地就地预缴,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需要在项目所在地就地申报缴纳。2、增值税需要在机构所在地汇总申报,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但不需要汇总申报。3、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城建税时,其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的税率差,不需要补税。
营改增后,只是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他的小税种还是属于地税管理,在地税缴纳,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也是3%。

5,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程序以及确定成交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范围中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也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采购程序作了明确,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情形作了规定。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不仅在法律层面有依据,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面也有依据。竞争性磋商:最早出现在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政部财金[2014]113号文件,以下113号文)中,明确PPP项目采购可以选择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为推广PPP模式,规范PPP项目采购行为,财政部又相继印发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以下简称“214号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文件,以下简称“215号文”),对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等作了规定。剑鱼招标小结:从这点来说,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种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其适用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出台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相同点: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式。不同点:竞争性谈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出 现较早(2003年1月1日)。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2014年11月29日)。二、定义的异同相同点:均有明文规定不同点: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 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三、适用范围的异同相同点 :1、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不同点:竞争性谈判: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6,财税字1994 74号 是否作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074号) 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三、关于中介费扣除问题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四、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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