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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30号令,七部委第30号令在哪里可以找得到谢谢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1-25 07:51:32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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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七部委第30号令在哪里可以找得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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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 第30号令 谁能 帮我

http://www.ndrc.gov.cn/fzgggz/flfg/flgz/201507/t20150701_710580.html。点这个链接,记得给分
如果是直接相关,或者其他文件如图纸,施工方案,已经说明工程量或者施工方法,那么漏项就视为已经包含到合同清单中,承包商在报综合单价的时候要考虑进来。否则按增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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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具备哪些手续才可以开始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之相关规定如下:“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同时需遵守您当地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例如取得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通过规划审批、施工图审察完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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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指定分包商的法则

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所以非主体工程或非关键项目的分包人,应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因此也就不存在甲方或总承包指定分包人的结算方式问题。《招标投标法》之所以作了这个规定,是因为允许招标人指定分包人时,易产生权钱交易,不顾招标项目的需要,而强加于中标人接受招标人指定的分包人。但是,国际上业主指定分包商的问题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业主之所以指定分包商,是由于为了在技术复杂的部分项目中,用有技术优势的分包商在保证工期和质量的前提下更好的完成合同任务。所以《FIDIC》编制的1987年第四版和1999年第一版施工合同条件,都有业主指定分包商条款。无论在招标文件或者在合同实施时的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只要承包商未提出异议(当然承包商也可以反对),即接受了指定的分包商,就被视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承包商与指定分包商之间的权利、义务、风险和责任。这个合同还应在业主和工程师(相当于我国称为的监理工程师)处备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指定分包商依据合同规定完成的工作量,工程师是通过承包商应按分包合同证明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指定分包商。如果是由于变更引起的由指定分包商完成的工作量在“暂列金额”中列支,其他都应在合同价格中列支。如果承包商没有充分的理由或者证据,应支付而未支付给指定分包商的工程价款,经工程师核定后,业主可(自行决定)直接向指定的分包商支付以前已证明应付的工程价款。随后承包商应将业主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的金额付还业主。以上可以看出,业主或工程师指定的分包商在工程价款的支付上,较分包商有较大的权利。

5,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应拒收吗

有网友问:七部委30号令: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按照30号令第37条第4款的规定,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是不是表示应该拒收??博主回答:不是这么理解。应该接收标书,且应该启封并公开唱标。 又问: 个人认为是不行的,因为如果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提交投标保证金而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那他的投标文件就是不完整的,不完整的投标文件还要开标吗?又答:1、不完整的标书该收,因为不属于法定的拒收情由之列;2、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标书,都应当启封唱标,招标法有明确规定。 再问: 即使是“被拒绝”按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也是被“招标人”拒绝,而不是被“评标委员会”拒绝。30号令这一条的规定本身就存在一个小问题,在30号令刚下来时我们就讨论过,因为“被拒绝”是招标人行使的权利,而“作废标处理”是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如何能让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已拒绝的投标文件作出废标处理呢?再答: 30号令的规定没有问题,是您对法条的理解有误。“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这是一句连续而完整的表述,不应该拆分出来理解。 本句说的就是: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该拒绝这样的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 您的理解的不确切之处,在于把“拒绝”和“拒收”等同起来了,其实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6,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如何规定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具体而言,关于投标保证金主要有以下几种规定:(1)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2)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3)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总价的2%为宜,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保证金不能超过项目预算或者估算总价的2%,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截标之前按时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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