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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无效条款53条,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4 19:35:32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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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就是说:如果在合同中约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不承担责任”,或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这两种约定的条款是无效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2,有提示并不等于可以免责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已有明确规定合

#有提示并不等于可以免责.#《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已有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因事故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有提示并不等于可以免责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已有明确规定合

3,合同法五十三条第一款与承揽关系中定作人的免责怎么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是所有合同的基本原则,承揽合同属于合同法中的分则部分,承揽关系受该五十三条调整。
”定作人“和”承揽人“,是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两组称谓,分别是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名称。

合同法五十三条第一款与承揽关系中定作人的免责怎么理解

4,合同法借款合同无效的条款有哪些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合同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我们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需注意,自己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以上情形,避免因合同无效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合同法规定有哪些免责条款属于无效

《合同法》规定哪些免责条款无效?为什么要规定其无效?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这是因为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我国合同法确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财产的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是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

6,哪些情况下格式合同无效

《合同法》  该法第39、40、41条对格式合同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义务即:对于提供方在提供合同时,要求格式条款的内容应遵循公平原则;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有提醒对方注意的义务;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二是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对于违反(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规定格式条款争议的解释规则。当格式条款的解释出现争议时,应当采取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无效。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唯一出现“格式合同”正式名称的地方。 《海商法》  其第44条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条款,违反《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无效。第126条第1款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的条款无效。 《保险法》  该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1、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即:⑴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⑶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⑸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格式条款免除、加重对方责任、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7,该案例是否适用合同法53条

该案涉及委托合同中有关受托人义务的规定。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依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为委托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受托人。根 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有以下几项:(1)办理受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的基本义务是须依委托人的指示,亲自或在特定情况下转委托他人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委托人对其所委托事务的处理如有指示时,受托人应当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受托事务。(2)报告义务。《合同法》第401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 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依据该条规定,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根据委托人的请求或认为 有必要之时,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结果。 但受托人于事务终了时做出有 关委托事务结果的报告,不以有委托人的请求为前提。也就是说,虽然委托人未请求受托人报告,受托人不及时报告的, 也违反了合同。 (3)交付财物 和转移权利的义务。《合同法》 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 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受托人应当将因办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各种利益 及时转移给委托人。该项利益包括金钱、实物以及前二者的孳息。这些财产,无论是以委托人名义还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取得的,也不论是转委托中 的第三人取得的还是受托人在处理事务时直接取得的,均须交付给委托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受托人履行这项义务的日期,因而受托人的交付义务属于未定期的债务。但如果经委 托人催告,受托人仍不履行交付义务的,则应承担迟延给付 的责任。(4)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赔偿损失。"(5)继续处理义务。《合同法》第412条 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综上所述,李某作为受托人,在委托事项处理终结后,负有向委托人学校报告的义务和交付财物的义务。其应当将代购的情况(包括中奖的情况)与结果如实向委托人学校汇报,并将处理委托事项取得的财物一一电视机及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取得的其他财产一一兑奖券交付委托人。鉴于此,商场开奖后兑奖券中奖 获得的电视机也自然应当归学校所有。
如果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适用该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我认为应该是不适用的!你可以看看我的理解。 首先应当正确理解法条,53条的意思是:如果合同中出现下列1、2情况,该条款无效。那有两点要注意1:是条款无效而不是合同2:1、2的情况举例来说就是合同中出现“你在我这工作你工伤了我可不负责”或“就算我防护措施不好,你的损失自负”之类的条文,你可以揣摩一下条文针对的是那种社会现象。主要是遏制弱势群体签订不平等合同带来的不利。 再按案例中,甲与乙之间原本是雇佣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这之间影响到责任分摊),那么根据新的侵权责任法,被雇佣人在工作时自己受到的伤害应该按照雇佣方与被雇佣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摊。案例中没有说明,这里就不深究了,至少肯定,雇主并不一定非要赔钱的。 再按甲乙之间的协议,我认为应该算是民法中的和解协议,双方你情我愿,并不是《合同法》53条的立法利益所在。而且《合同法》53条调整的事合同签订前的双方关系,而案例中的协议是时候和解,两个东西还是有差别的。 所以说不能使用条款,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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