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2规范性-1/的管理,由-2规范性确定。意义重大行政决策与-2规范性-1/从行政学习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的区别,行政,必然涉及制定相应政策措施的决策活动显然属于一般行政决策范畴,那么-2规范性-1/属于广义意义行政决策,但后者是决策吗。
1、 规范性 文件的范围包括哪些?法律分析:1。规范性 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关和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者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格-
2、如何看待 行政 规范性 文件在城乡规划中的作用和地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城乡规划中的作用和地位。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1。有利于规范行政机构行政行为。2.有利于提高行政 organ的效率。3.有利于解决行政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4.有利于推动和完善行政立法工作。5、有利于调动和发挥行政organ行政积极性。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行政 规范性 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2规范性-1/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法律实施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律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决定和公布、备案审查、第三条-2规范性-1/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关或者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
4、西宁市 行政 规范性 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治国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第二条本条款行政12345666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1/的制定、审查、公布、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制定和备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二)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坚持权责统一;(四)有必要、有准备、有纠正。第五条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1/进行监督管理。
5、深圳市 行政机关 规范性 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规范性 文件,现规范行政 organ-。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 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和规范管理事务的行为。
6、郑州市 行政 规范性 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2规范性-1/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治国行政根据河南省第二条第项行政规范性
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要点、机构设置、会议纪要、请示、表彰奖励、人员任免、专项规划和专业技术标准等,不适用本规定。文件.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2规范性-1/的管理,由-2规范性确定。其他制定机关自行负责管理-2规范性-1/。
7、重大 行政决策与 行政 规范性 文件区别从行政学习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行政机构制定规范性 文件的过程不可避免地涉及决策活动以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这显然属于一般。因此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广义的major 行政 decision,但后者是否是前者规范的范围存在争议,目前多数地方会是规范性。对此,两者也要严格区分:一是规范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程序规范虽然要体现一般决策程序的共性,但更侧重于规范许多尚未合法化的政府活动,即体现一种全力保护的功能,目的是避免政府活动的“法外徘徊”;
法律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五条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第六条重大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证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参与决策。
8、 行政 规范性 文件的法律地位法律主观性:关于规范性文件-2/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二)罚款;(三)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6) 行政拘留;(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该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处罚行政;
第十一条规定行政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外,可以设定处罚。上述规定不包括规范性-1/,所以规范性 文件不能设定任何一种处罚。规范性文件Only行政本行业体系内规范本机构行为的机构内部文件是规范-。
9、如何认定 行政 规范性 文件根据规范性-1/制作权的性质和来源不同,规范性 文件可分为三类:一、创作类规范性。即行政某一方面的管理事务未被法律规定,但行政管理需要使文件具有新的权利义务;二是解释类规范性 文件,即相关行政管理事务虽有法律规定,但原则性强,操作不便,且解释详细,但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文件;三、指导性标准文件,即针对行政的指导性而制定,对相对人没有强制力。
(一)主体的审查和制定规范性-1/是行政主体的一种行为行政在我国能够成为主体的组织只有两类。所以制定规范性-1/的主体一定是这两个部门,此外,由于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因此行政主体的内设机构和部分议事协调机构不能制定和颁布规范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