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司 > 税务 > 奚晓明,推荐一本有关婚姻继承法律关系的书籍律师需要

奚晓明,推荐一本有关婚姻继承法律关系的书籍律师需要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6-29 10:54:46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1,推荐一本有关婚姻继承法律关系的书籍律师需要

你好!律师解答: 推荐一本《婚姻家庭继承法理论与实务》天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李科蕾,路焕新 主编,这本书不错,建议先看一下,可以先从当当上看看!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可以参考一些杨晓林律师和贾明军律师写的书,婚姻家事方面他们比较专业。
律师解答: 推荐一本《婚姻家庭继承法理论与实务》天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李科蕾,路焕新 主编,这本书不错,建议先看一下,可以先从当当上看看!
婚姻法、继承法
最新婚姻继承法一本通。奚晓明主编,人民*出版社出版。本书集婚姻,继承,收养法规解释相关部门规定为一册,很是详尽。

2,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有哪些规定

公有住房的承租使用权与因房屋租赁合同而取得的房屋普通使用权有着以下不同的区别。第一,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存续具有永续性。公有住房使用权不受期限限制,租期届满后自然续期,非因特定事由,房管部门不得终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等还可以申请继续承租公有住房。这样,承租人对公有住房就获得了永久性的占有和使用权,这与一般的私有房屋租赁是明显不同的。第二,公有住房使用权因其租金远低于市场租金水平,因而具有高度的价值性。公有住房的租金由政府统一规定,公有住房人缴纳的公有住房租金基本只用于房屋维修的成本费用支出,房管部门并不从公有住房租金中经营获利。这与一般的私有住房租赁存在本质不同。第三,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取得需要支付对价,遇征收时可以获得补偿。公有住房虽然租金低,但其最初取得使用权却需要支付其他对价,初始投入成本巨大。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或是因计划经济时代作为实物工资的一部分分配给承租人,或是公有住房政策改革后,由承租人通过市场置换(使用权有偿转让)等途径从前手承租人处出资购得。公有住房虽名义上属于公有,但其绝大部分价值构成却应归承租人享有。当公有住房遇征收时,按照有关征收政策,被征收公有住房补偿金额的大部分应给予公有住房承租人。第四,公有住房使用权可转化为完全所有权。按照现行公有住房政策,直管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人只需支付很小的价款,即可购得公有住房所有权。该购房资格只有承租人才具有,非承租人不能以如此低廉的价格购得公有住房的所有权。第五,公有住房使用权具有实质上的可处分性。按照现行的公有住房政策,承租人在向房管部门备案后不仅可以将公有住房以市场价格对外转租,而且承租人还可以通过置换的方式以市场价格将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上述区别说明,公有住房使用权具有迥异于一般私有房屋租赁使用权的性质,其所具有的永续性、支配性、可转让性等特征,使其在性质上更接近于物权而非债权。虽然公有住房使用权实质上具有用益物权的特征,但由于我国《物权法》没有将其规定为法定的用益物权种类,受物权法定原则的制约,将公有住房使用权界定为用益物权,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难以获得法理上的有力支撑。鉴于此,应将公有住房使用权界定为一种高度物权化了的特殊债权。[上述内容来源于奚晓明、韩延斌、王林清著:《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下),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915-917页]信息来源:大众家园网

3,机动车无过错要负担刑事责任

你好,笔者整理出:大律师网 相关律师从法律条文和整个《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精神看,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都是无过错责任制。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非常清楚,该条款明白无误表明机动车承担责任不是以其是否有过错为要件的。对此,笔者也参考了比较专业的学术著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奚晓明主编),该书在第350页第一段讲到,“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句话的根本点在于认定即使机动车一方无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这恰恰符合无过错责任的内涵,同时也与第二款并行不悖,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并不能证明行人就是故意碰撞。行人的故意可能是故意违反交通法规,但这并不能证明他有自杀的倾向。如果是故意碰撞的,适用第二款,不承担责任。如果是重大过失,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与典型案例详解》(法律出版社出版,李显冬主编,顾问江平),在该书第274页第三行提到,“3.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第六、七行讲到“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这些都是权威的学理解释。既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判断加害方即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是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有过错,而不是看机动车是否有过错。同理,减轻加害方的赔偿责任也仅仅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承担。但是遗憾的是目前很多*居然是以机动车是否有过错来判,这明显走的是过错责任制的路子,应予以纠正
在交通事故中,我国对机动车主适用无过错责任。2007年12月29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阐述如下:一、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之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限于请求权。因为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但不是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的规定,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符合诉讼时效客体权利的特征,其以财产权利为内容,不具有支配性。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2、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理由如下:第一,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是包含在物权权能之中的。只要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由于物权本身作为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作为物权的一部分的物权请求权,也不应当因时效届满而消灭。第二,物权请求权的主要功能是保证对物的圆满支配,它是保护物权的一种特有方法。如果物权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物权继续存在,这将使物权成为一种空洞的权利。换言之,物权请求权以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为目的,罹于时效,无异于剥夺了物权人的支配力,必将引起变态物权的出现。物权请求权的真正含义可以用个简单的例子来比喻,一件物品,无论经过多少年,无论辗转至多少人之手,只要占有该物品的人没有支付对价,不成立善意取得的情况下,物品的所有人都有权向无权占有人要求返还原物,无权占有人必须返还。最高人民*副院长奚晓明在《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讲到“物权请求权的作用在于保障物权恢复圆满状态。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是包含在物权权能之中的,只要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物权为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作为物权一部分的物权请求权,也不应当因时效届满而消灭。而且,在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的情形下,如规定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则将出现物权人虽享有物权、但在物权被侵害时,无法行使物权请求权、使其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导致物权成为空洞权利的问题。”3、物权请求权被侵害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亦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民法通则》第五章规定了物权请求权的内容,第83条规定物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物权在遭受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要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是物权的一个作用,不是由此所发生的独立权利,因此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与物权本身一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们认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关系物权人的根本利益,在标的物被他人侵占的情况下,如果物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则尽管其享有所有权,但由于其无对该标的物进行支配,享有其利益,故该物权实为空洞权利,不能保障物权的合法行使。由于我国现行法上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比较短,又没有取得时效制度,如果也同样毫无例外地适用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将造成极大的不公平,甚至鼓励巧取豪夺等行为的发生,故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二、物权所有人基于物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无权占有人应当将原物返还给物权人。无权占有人在不成立善意取得,又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而合法的占有和所有该物,其根本没有理由和合法的依据占有他人财物,这好比强盗或者是无赖的行为,“拿了人家的东西就死活不还回去了”,法律上怎会纵容这种侵犯公民私人财产权的行为呢?如果这样的理论占得住脚,那么就给有些意图侵犯别人财产权的人留下一个天大的机会,“只要我拿到别人的东西,经过20年就是我自己的”,如果这样的理论成立,岂不是天下大乱,巧取豪夺之人就会大行其道。综上,诉讼时效制度根本不能适用物权请求权,物权所有人的支配权和排他性权利应当得到*的保护。

5,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债权投资吗

一、《私募管理办法》未禁止债权投资根据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的规定,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将私募投资基金区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基金四大类别。通常理解,债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标债权、委托贷款等方式对被投企业进行投资的私募基金,一般不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直接向被投资企业发放贷款方式。《私募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方式而非限定方式,同时原则规定了“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并未排除债权投资的范围;其次,《私募管理办法》秉承“负面清单式”原则,私募基金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等方式实施债权投资,并未违反中国现有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开展债权投资并无不当。二、债权投资已有先例与规定虽然《私募管理办法》没有明确列举债权投资范围,但是也并非没有出处。目前仍在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依据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债权投资业务。在实践操作中,基金子公司的多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也都是通过债权方式或者债权加股权等夹层方式进行对外投资。三、委托贷款方式合法合规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之一。《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私募投资基金作为委托人,将其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在遵守《贷款通则》规定的情况下,属于合法业务模式,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四、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含委托贷款《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规定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是指企业违反《贷款通则》等金融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私募投资基金所开展的债权投资,一般是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实施的,并非私募投资基金直接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开展借贷业务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因此,现有规定所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括委托贷款等合法债权投资方式。五、企业之间直接借贷与委托贷款有所区别根据《人民*报》2013年9月25日刊载的《最高人民*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对于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1)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2)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此处讨论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是指企业之间直接借款的合同,并不包含企业通过委托贷款发放的贷款合同。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委托贷款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并不在此处讨论的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范围之内。委托贷款合同法律关系有法律依据并且得到司法确认。六、建议与理解当前国务院与证监会均强调坚持“负面清单式”监管原则,对于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减少事前许可准入,强化事中与事后监管。在目前各方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能否开展债权投资存有争议或疑问的情况下,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意见,避免市场主体抱持观望状态,调动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积极性。

6,我们买的北京重信四海p2p理财产品现已到期现在公司告诉我没

买理财产品的时候都有相应的合同,可以凭合同办事
找它们公司,做和解面谈,实在不行,可以向媒体披露,如果还不行就走刑事诉讼,不过要有证据,注意搜集证据,以后投资额建议投资前先了解它的背景,是怎么来盈利的,你的钱去了哪里,它的资质,媒体报道,等 我是投资了 “轻易贷” 背景是开元金融,然后主要做4S店和卡车业务等,注册资金居国内榜首。现在是互联网时代,不受区域限制的,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用,请采纳,谢谢!
民间借贷纠纷  P2P网贷业务相关的纠纷在司法实践领域还未大规模出现,在债务人违约时,平台和债权人一般通过其他救济实现债权,真正采用司法手段的还比较少。但随着业务的纵深发展,以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已成为必然。关于P2P网贷所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P2P网贷中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  P2P网贷模式中,出借方大多为自然人和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自然人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效力由《合同法》以及《若干意见》进行了肯定。而不具有出借款项资质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一直以来,司法实务界采用了无效的认定标准。其法律规范依据是《联营解答》。  该解答规定:“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但关于该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修改的呼声很大。  近年来,金融主管部门以及司法部门都有适度放开的趋势。近期最高人民*奚晓明副院长全国*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讲话精神亦指出:“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果提供资金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强制性监管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因此,P2P平台对于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中小微企业之间的借贷,应当审核借款人是否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过桥资金”性质的融资,而提供资金的投资人也不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以避免因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风险。  (二)P2P模式下民间借贷的利息保护问题  人民*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这些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P2P 网贷形成的借贷关系。  具体而言:(1)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情形的,人民*对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部分予以保护,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2)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人民*依法予以支持。  (3)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人民*依法予以支持。  (4)对于债务人已经按约履行的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债务人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5)对于P2P平台通过服务费、催收费等名目变相收取的费用以及约定的相应违约金,应当与利息、逾期利息一起予以计算,人民*对最高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部分,不予保护。  实践中,有的平台为招揽客户、吸引群体,会推出一种奖励标,投资者除正常获得投资利息之外,还另外还能获得奖励。奖励有物质的奖励也有金钱的奖励,由网站发放或者由借款人发放。投资者在享有投资利息和奖励的情况下,实际获得的回报很多要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是借款人给予的奖励,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但由于是借款人主动给的,属于自然债务,在已经给付完毕后,借款人不得要求返还。如果是网站给予的奖励,属于服务合同中服务商对客户的另行支付的促销返利,不属于借贷利息,应当予以支持。  (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问题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般为出借人向贷款人请求归还款项的争议。而在P2P网贷中,首先,出借人和贷款人从未谋面,出借人往往并不了解贷款人的具体身份和信息,提起诉讼并不便利;其次,由于债权的可分性,贷款人违约往往造成多项债权无法实现,由此可以引发共同诉讼或集团诉讼。在这一情况下,能够在诉讼发挥P2P平台的贷款催收作用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般而言,P2P平台作为一个纯信用中介,并无权利起诉违约借款人。但其可以通过一系列方式获得投资人的授权,代为诉讼。  部分平台一开始就在居间协议中设置了相关条款,规定在必要时,出借人可以把债权转让给平台,以便集中起诉。这种回购债权的方式,对投资人也是有利保护,而平台出面向用资人起诉,具备更多的信息优势和资源优势。但是目前对于回购债权,监管层面存在不同声音,有人认为债权二次转让的情况让P2P机构进入了交易平台的角色,P2P机构如果只是信息中介,应该是债权第一次撮合的中介,也就是只能构建债权的一级市场,二级市场超出了它的业务范围。所以,关于二次转让债权的问题,有待监管部门或相关立法予以明确,在法律法规未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司法并不主动干预。  担保合同纠纷  在P2P网贷业务中,一旦出现贷款人违约,出借人实现债权有赖于各种担保,因而担保合同相关的纠纷也会是一个重要方面。其中最有争议的是信用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  2014年9月,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提出“中国P2P网贷行业监管的十大原则”,其中明确指出:“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等行为。”  不过目前,关于P2P机构自身提供担保,并无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因此司法实践中如果P2P机构或第三方机构作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那么该担保合同是否有效?笔者认为,两者因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人民*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之契约自由,在认定合同效力方面更宜慎重。只有在当事人缔结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时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而言,虽然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融资性担保合同在原则上似不属于法律禁止之范畴,但鉴于实践中的融资性担保大多发生在金融领域,且基本上被视为一种衍生附随金融业务;尤其是我国历来对金融采取严管政策并实行金融业务特许经营,故应将融资性担保纳入特许经营范畴。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其设立需监管部门审批,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活动,而且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由于目前法律尚未对融资性担保活动进行专门之规制,故而对于融资性担保合同之效力,宜结合我国金融政策,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市场交易安全之间慎重权衡。  如果在审查中发现第三方担保机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资质,应当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精神,以及现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效情形,应认定合同无效。  而关于P2P机构自身作出保证意思表示行为的,尽管在监管层面并未获得监管部门的原则性提倡,但仍属于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范畴。当事人自愿负担的义务,应当依据意思自治原则,不应直接认定无效。  服务合同纠纷  借贷当事人与P2P机构之间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根据P2P机构提供业务的不同,部分权利义务会超越居间合同的范畴,但广义上仍属于服务合同关系。对于服务合同引发的纠纷,判断P2P机构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要看其所承担的合同义务。除了合同条款明确的义务,笔者认为,P2P机构在开展义务时至少应负有以下义务:  (一)信息披露义务  不特定主体间的民间借贷业务中,信息的真实、及时、有效披露显得尤为重要。借贷双方对于自身信息固然有如实披露的义务,而P2P机构作为居间人、服务商,应当承担更多的审查复核和披露义务。审核包括对借款人提交的信用资料审查核实,如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明、生活照片、劳动合同、固定电话账单、手机详单、工资卡最近3个月的银行流水、住址证明、借款用途相应资料证明等。由于以上资料全部通过扫描件的形式上传到网络中,因此对其真实性的审核就显得更为艰巨。但在审理案件中,P2P机构作为专业居间服务商,尽管存在审核难度,但仍应科以较高的注意义务。  信息披露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借贷双方的,P2P机构提供相关链接或平台可轻松查询借款人或公司历年来的经营或年报情况,让投资人全面了解公司从成立至今的基本状况、经营业绩、管理制度等。二是关于P2P 机构自身及产品的。目前,国内各网站基本上只有简单的借贷操作流程介绍,对贷款平台自身以及经营模式、经营业绩、风险管理等等方面的描述少之又少,一些较受关注的理财产品只有简单的说明,对投资金额、期限、信用等级等等都没有具体的罗列和介绍,对公司的经营模式没有详细的阐述,也缺乏经营情况、经营业绩等信息的披露。  笔者认为,P2P机构应当披露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概况,主要为公司简介,经营计划,经营范围与模式,组织架构、分支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合作的资金转账平台、金融机构等。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主要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股东(大)会重要决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构成及工作情况,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三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管理情况。四业务情况,包括借贷数额、违约比例、担保业务中的代偿情况、参与借贷业务中的放大倍数等方面。此外,还要披露年末资金构成及年度资金运用明细,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等情况。  (二)安全保障义务  P2P机构的中介服务涉及到资金转账、钱款交付、利润分配等流程,虽然P2P机构本身不是资金的储蓄地,但有赖于互联网络的资金往来、信息交互使得P2P机构面临着较高的信息安全保障要求。资金转账过程中,需要利用技术手段提供四个方面的安全防护。一是关于用户的身份认证的有效维护,P2P机构应当确保用户身份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可以针对级别不同的用户设计不同的身份认证方式;二是对信息传输过程提供安全保护,可采用加密方式,确保涉及用户身份、资金信息的转账指令等信息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不被篡改; 三是对用户私密信息的安全保护,由于P2P交易涉及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及信息,因此关于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P2P机构需要注意的。四是关于资金安全的防护,P2P机构应当注意加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共同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要加强网络贷款平台数据库以及应用层面安全体系的建设,采用多种技术手段,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三)协助义务  在P2P网络贷款业务中,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若发生直接与业务有关的交涉,P2P机构有义务提供协助。由于P2P机构掌握更为全面的信息,如拥有借款人的所有身份资料,资金流向证据和欠款追讨证据,也掌握所有出借人信息,具有信息资源上的优势,由其出面通过网上追讨、电话追讨等方式更为便捷有效。P2P机构还可以通过设置公布黑名单的方式,给予逾期借款人以警示而协助钱款的归还。在各方就利息支付、期限确定、本金计算等方面产生争议导致纠纷,P2P机构有义务提供相关后台资料和信息,以便各方查询使用,解决纷争。
文章TAG:奚晓明推荐一本有关奚晓明

最近更新

  • 增量留抵,*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2,增量留抵退税是不是指进出口一般纳税企业3,2019年还有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么4,当期增量留抵退税50万应交增值税10万40万是.....

    税务 日期:2025-06-29

  • 随你花app,腾讯随意花是什么软件随你花app,腾讯随意花是什么软件

    腾讯随意花是什么软件2,分期租房的利息贵的要死偶然发现了一个叫随我花的APP3,给你花APP遇到银行维护要多久才能放款4,有谁知道随你花借4800实到账多少7天那种急5,随心花APP被查了吗6,在随.....

    税务 日期:2025-06-29

  • 二级智力残疾,2级智力残疾能做事吗二级智力残疾,2级智力残疾能做事吗

    2级智力残疾能做事吗2,什么是智力二级残3,二级智残国家补助政策4,成年人二级智力残疾严重吗相当于几岁小孩5,什么样人才能评上一级或二级智力残疾人6,二级智障国家有什么补助1,2级智力残疾能.....

    税务 日期:2025-06-29

  • 合伙人不履行口头协议怎么办,口头协议的合伙人受法律保护吗合伙人不履行口头协议怎么办,口头协议的合伙人受法律保护吗

    口头如何处理合伙公司?合伙人之间协商不成,建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合伙人None协议如何处理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处理如下:1.合伙经营与联合劳动,没有合伙业务协议发生纠纷怎么办?没有.....

    税务 日期:2025-06-29

  • 重伤判几年,重伤害能判几年重伤判几年,重伤害能判几年

    重伤害能判几年2,重伤害可以判刑多少年3,重大伤害得判多少年4,重伤判刑多少年5,重伤害会判多少年呢6,重伤害一级一般判几年1,重伤害能判几年看打架的具体性质。如定故意伤害,则以伤势定论,重伤.....

    税务 日期:2025-06-29

  • 公司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协议公司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协议

    公司未与劳动者劳动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可以和-3协商/首先可以和-0协商并签订合同劳动(并支付双倍工资),由劳动者撤回,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分析:公司应与员工签订书面合同劳动.....

    税务 日期:2025-06-29

  • 如何注销,怎么注销该账户如何注销,怎么注销该账户

    怎么注销该账户2,如何注销店铺3,QQ帐号如何注销4,建设银行卡怎么注销5,我使用的是联通号怎么注销卡6,公司如何注销1,怎么注销该账户你近到个人中心看看,如果有注销就能注销,如果注销不了那就是.....

    税务 日期:2025-06-29

  • 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亿仁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亿仁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云南亿仁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2,昆明开尔科技公司怎么样3,云南我连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4,什么是科技有限公司5,请问技术公司和科技公司的区别是什么6,如何申请注册科技公司1,云南亿仁康环.....

    税务 日期:2025-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