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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工伤具体的认定条件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1-10 12:54:10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工伤具体的认定条件

只要不是近亲属就可以作证!
工伤认定条件:1、有劳动合同;2、上下班期间;3、非本人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包含与电瓶车相撞);4、有证据证明(亲属也可以作证,只不过证明力很低而已) 楼主所述的情形如果受伤比较严重,可以构成一般工伤。 如果您认为我的回复对您有帮助,请予以采纳,谢谢。

2,工伤是怎么认定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是怎么认定的

3,关于工伤的认定

应该认定是工伤。
从离开工作岗位到死亡如果在48小时内,可以视同为工伤,享受相应待遇。
我认为应当视同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认定为工伤,就可按规定享受工伤各项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照这规定,该员工应该被视同为工伤

关于工伤的认定

4,关于工伤认定

建议你的朋友签字。这样一来可以证明你的朋友与其老板的公司存在用工关系,再者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因为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遵循的是“无过错赔偿”原则(即无论发生工伤人员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免费的。
申请劳动仲裁,不行可上诉*
建议你保存证据,比如工资单、考勤表等,必要的话可以录音。
有没有签劳动合同并不影响是否是工伤的认定,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就行.需要做的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比如提供员工证、工资单等等
工伤的都是违章的,就是没违章是别人的责任因受胁迫所签的也是无效的

5,关于工伤认定请专业人指点

你爸爸应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详细请看工伤认定条例: http://baike.baidu.com/view/285772.htm
学校的说法不能成立,建议你申请工伤认定,在通过劳动仲裁程序享受工伤费待遇。
实在不行打官司啊!怕什么啊

6,劳动法对工伤怎样界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扩展资料:案例:上下班途中顺道办事发生意外属工伤何培祥是原北沟镇石涧小学教师,2006年12月22日上午,学校安排何培祥到新沂城西小学听课。当天下午回学校时,何培祥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离石涧小学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何培祥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审理认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工伤保险条例参考资料:人民网-工伤认定更明确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①故意犯罪的;②醉酒或者吸毒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您好: 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受伤,是可以申请认定为工伤的。公司是需要在一个月内给劳动者申请工伤,最迟在1年内申请,否则就超过工伤认定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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