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案例个人观点分析:1。合同法 案例11,不同时行使抗辩权,拖欠电费是因柜台租赁合同所附的用电合同产生的债务,而甲公司欠姜某的500元是因租用姜某机器的合同产生的债务,不是同一合同关系,2.他无权切断电源,姜拖欠的电费应通过协商、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个人认为:1。姜拒交电费不是在行使开车时的辩护权。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在另一方付款之前拒绝付款的权利。其构成要件如下:1。双方必须为同一合同承担对方的对价债务;2、必须行使抗辩权,当事人没有先行赔付的义务;3.双方债务已到期;4.另一方当事人未能付款或者提出付款。因此,从构成要件上看,姜不符合第一项要求,因为这两项义务不是同一合同中的给付义务,不能同时成立和履行抗辩权。
理由是:A公司欠蒋500元,他欠的电费是310.28元。姜拒交电费可以理解为债务抵销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已通知对方,债务抵销可以成立。该债务自抵销后已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即姜某已不欠甲公司电费,但甲公司仍欠姜某租赁费500310。289 72元。因此,A公司无权以此为由切断其电源。
2、 合同法 案例11。而不是同时行使抗辩权,拖欠电费是因附在反租赁合同上的用电合同产生的债务,而甲公司欠姜某的500元是因姜某的租机合同产生的债务,不是同一合同关系,2.他无权切断电源。姜拖欠电费应通过协商、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而非此类侵权行为,属于自助行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