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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12号令,公路工程招投标中经评审后少于3家投标人的怎么处理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1-02 14:09:46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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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招投标中经评审后少于3家投标人的怎么处理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公路工程招投标中经评审后少于3家投标人的怎么处理

2,7部委12令将评标分为哪几个阶段

下面的是我看12号文自己总结的,仅供参考,哈,~~没荡到一样问题的答案,要不你看看12号文,1.建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2.确定评标专家。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认真研究招标文件。4.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9.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10.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 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11.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12.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 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7部委12令将评标分为哪几个阶段

3,评标办法由哪些

一般是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有限因项目特殊情况设定的其他评标办法,如双信封法、高价中标法、入围法,随机抽取也算一种。
2001年七部委12号令规定: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商务部2004年11月1日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第22条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所有评分方法和标准应当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对投标人公开。”交通部规定:综合评价方法、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计分法和综合评议法 。水利部规定: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信息部规定: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综合评分法。铁道部规定: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财政部规定: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最低评标价法。

评标办法由哪些

4,建设工程律师 哪些属于法定的废标条件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规定的废标条件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中规定的废标条件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第12号令)中规定的废标条件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决标报告上如有废标废标原因是不是需要写清楚

无效标与投标无效 “无效标”与“投标无效”所表述的意思是一样的,只是说法不同而已。从语言文字角度区分,一个是“形+名”格式,一个是“主+谓”格式。可以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某某单位投标无效,其所投的标为无效标。但反过来讲,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某某单位无效标,其所投的标为投标无效,在语法上就行不太通。所以,两词虽然意思相同,但运用时还是要注意区分。 废标与流标 “废标”与“流标”这两个术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表述的意思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同的。 表述一致的情形:某政府采购项目,在其开评标的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并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符合专业条件或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不得不重新组织采购。这时,我们既可以说这个项目“废标”了,也可以说,这个项目“流标”了。 表述不同的情形:某政府采购项目,经历了开评标过程,确定了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在中标结果公告后,财政部门受到投诉,经查该项目有一名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应判为无效标,本来只有三家参加投标,如此一来,符合要求的只剩下两家,财政部门据此作出决定:对该项目作废标处理,依法重新进行招标。对于这种情形,通常投标人不会讲该项目流标了,因为这个项目本来是招成功的,只是后来因为投诉,被财政部门废了。 “废标”更多地体现了动作的一面,是人力作用后的结果;而“流标”则更多地表现了一种状态,表述的是采购失败,相当于采购项目还未开始就流产了。 无效标与废标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效标”与“废标”是大不一样的,“无效标”只是针对某一投标人而言,其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就是无效标;而“废标”,则是针对某一采购项目而言,出现《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就应废标。 投标人因为标书有问题,被评标委员会判为无效标,有些投标人说,其做的标书是废标,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因为投标人做的标书只能是“无效标”,而不能说是“废标”。 政府采购“废标”与工程建设“废标” 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等部门规章中所提及的“废标”,其表述的意思都是指投标文件出了问题,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来进行处理。此处的“废标”恰恰是针对投标人的,这也是实践经常有“我的标被废了”、“我投的标是废标”等说法。 但是,仔细查阅《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后不难发现,其中没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废标的说法,看来制定法律法规的专家,初衷也是想将工程建设领域的“废标”概念与政府采购中的“废标”相吻合。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作如下归纳。 1.无效标与投标无效,表达了同一个意思,只是在语言描述上有差异,针对的是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及其制作的投标文件,因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被判为无效。 2.废标,是针对整个采购项目而言,是一种招标失败,只能重新招标采购,与流标相比,侧重于行为。以往的工程建设领域曾有过投标文件为废标的说法。 3.流标,也是针对整个项目而言,是招投标活动中的流产,与废标相比,更侧重于状态。
应该不是吧。

6,什么是投标程序

(一)招标工程项目备案 (依据:建设部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鲁建发[2001]43号《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1)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必须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5日前,招标人持有关材料到泰安市招标办进行备案,办理招标申请。工程备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拟招标项目的①立项批文②用地许可证③规划许可证④建设资金来源、到位证明⑤图纸审查意见书⑥办理邀请招标的要提交邀请招标申请报告(附拟邀请投标人名单)⑦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如有时)。 (2)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需提供以下资料①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成立批文②能证明有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的岗位证书、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工作事宜 。 (3)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泰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需先携带①营业执照②资质证书③拟进泰招标代理人员名单④拟代理招标项目的委托代理合同等到市招标办备案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二)办理进场交易登记 (依据:建市[2003]231号《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 招标备案后,招标人持立项批文等招标备案材料及审批后的招标申请表到泰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进场交易登记。 (三)招标方式的确定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 (依据: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1)按照法律法规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拟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并填写《招标公告审查表》报市招标办审查,审查合格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准予发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持审查后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审查表》到泰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 (2)招标公告执行国家计委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一般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在泰安日报、泰安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大型工程应当在省级报纸、泰安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自发布时间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招标人须同时提交邀请招标申请报告及投标邀请书报市招标办审查批准后实施。 (四)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审查 (依据:鲁建发[2001]43号《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实施办法》)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项目所属性质,报送草拟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到市招标办进行审查。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评标方法、资格预审方法。 (1)市直项目由市招标办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市招标办印鉴后实施; (2)泰山区、岱岳区所属项目由区招投标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招标办审查核准后实施。 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准予发放。 (五)招标时间安排、投标人报名及招标文件发放 (依据:鲁建发[1999]30号《关于建设项目承发包必须进入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通知》)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审查的同时按照市招标办《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审查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审查表》到泰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安排招标活动日程,确定开标、评标时间及场所。 (2)所有招标项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放都应在泰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中进行,所有潜在投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要求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报名窗口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六)招标答疑、资格预审会议及封闭编制标底 (依据:鲁建发[1999]30号《关于建设项目承发包必须进入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通知》)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不特定的投标人或资格预审合格后的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同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但在上述活动中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2)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组织进行资格预审会议,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参加。资格预审结束后,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制作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经市招标办审查后向合格投标人发出。 (3)设标底的项目,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投资性质,由市招标办决定是否进行全封闭编制标底。一般工程封闭编标由市招标办实施全过程监督,市重点工程由市招标办协调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财政局等监督部门共同参与监督。 (七)投标保证金及公开开标 (依据:《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鲁建发[1999]30号《关于建设项目承发包必须进入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通知》) (1)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自行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予以签收,并出具表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对投标人的有关原始证件、资信获奖证书的核验在市招标办监督人员监督下由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协助完成。 (2)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均应在公开开标前交纳,否则,其标书将不予拆封唱标。 (3)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①宣布会场纪律。 ②主持人介绍参加会议的有关单位和代表。 ③领导讲话(招标人如果有此项安排的)。 ④主持人宣布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 ⑤招标人、投标人推荐的代表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共同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认为投标书密封符合要求后签字确认。 ⑥由市招标办宣布投标文件递交、密封情况及有关证件的核查验证结果。 ⑦按投标书递交的逆顺序开标、唱标(根据工程规模确定由招标代理工作人员或投标人唱标),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如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目标、优惠承诺等。 ⑧投标人确认开标内容并在唱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⑨需要公布标底的公布标底(如果有)。 ⑩开标会议结束。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评标 (依据国家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1)招标人或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办等有关部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通过计算机从全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评标,并产生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现场由市纪委监察局、市检察院、市招标办监督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其它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监控系统监督评标现场或巡查现场;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制作招标过程报告(原件)送招标办。招标过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投标文件送达签收情况的记录; ②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专家抽取记录; ③投标文件检查及确认情况; ④开标记录及投标人确认开标记录情况; ⑤评标委员会签到记录; ⑥投标文件初审(符合性检查)一览表;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的资格审查情况; ⑦废标情况的说明; ⑧详评或终评一览表及排序情况; ⑨澄清、补正及说明、签定合同时应注意事项等; ⑩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情况; (九)定标及中标公示 (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1)依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情况,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结束两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不得超过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制作书面的中标公示申请报送市招标办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泰安市建设工程信息网或大屏幕公示中标结果(三个工作日)。 (十)办理中标通知书签证及合同审查备案 (依据鲁建发[2001]43号《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实施办法》)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如工程概况、招标过程等; ②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③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范、评标方法和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及附件; ⑤中标结果;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2)市招标办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上述资料已进行了备案的,不再重复提交。 (3)招标人应同时提交草拟的施工合同、廉政合同报市招标办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加盖市招标办合同审查专用章,招标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留存一份。 (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中标人按国家标准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 (5)对在中标公示期间无投诉并经审查招标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和中标人缴齐了应交费用、提交了完整的备案文件资料、施工合同已经市招标办进行审查完毕的招标项目。由市招标办统一办理中标通知书签证。 (6)全部招标工作结束。 (十一)投诉受理与行政处罚 (依据:《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1)招标办设投诉电话(0538-8209458),受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投诉。 (2)对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经核实违法违规的,要立即纠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招投标工程项目已结束,经核实违法违规且无法纠正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承诺服务内容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策法规。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实施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各项招投标业务 项目 承诺时限 1、招标申请(手续齐全) 即办 2、审查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即办 3、审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即办 4、审查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1日 5、开标、评标 1日 6、中标结果公示 3日 7、中标通知书签证 公示后即办 8、合同审查备案 即办 (三)严格执法, 认真履行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精简招投标审批事项,提高效率,依法办理各项招投标业务。 (四)热情服务,实施社会服务承诺制,把各项业务的办理内容、办理程序、标准及工作时限公示于社会,接受监督。建立目标岗位责任考核制,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五)爱岗敬业, 转变工作作风。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工作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责任、遵守职业道德、严格工作纪律。秉公办事、廉洁奉公,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行为,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般来说,招标投标需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等程序。 开标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主持,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他主要内容。 投标人可以对唱标作必要的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开标应当作记录,存档备查。 评标与定标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及其聘请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应当决定其无效。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但澄清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中选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⑴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考虑各种优惠及税收等因素,在合理条件下所报投标价格最低;⑵最大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 除采用议标程序外,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不得在定标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结果签订书面合同。 投标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⑴投标函;⑵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⑶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⑷投标价格;⑸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⑹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到投标地点。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不予开启并退还。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投标人可以撤回、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是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 招标 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⑴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⑵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⑶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⑷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⑸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⑹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或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可以对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资格预审,但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资格预审通告。资格预审通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⑴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⑵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⑶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⑷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⑸对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⑺资格预审的日程安排;⑻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上述预审应当主要审查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提交证明其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的证明文件或者资料。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预审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程序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向三家以上有兴趣投标的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议标程序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向二家以上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⑴投标人须知;⑵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⑶技术规格;⑷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⑸评标的标准和方法;⑹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⑺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⑻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⑼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⑽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⑾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⑿合同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⒀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作出说明,并规定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应当采用国际或者国内公认、法定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型号、原产地或生产厂家,不得有倾向或排斥某一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容。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需要对已售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非实质性修改的,一般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购买者,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30天。 对于同一招标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要求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提交不包括投标价格的初步投标文件,列明关于招标项目技术、质量或其他方面的建议。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可以与投标人就初步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讨论。第二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向提交了初步投标文件并未被拒绝的投标人提供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投标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文章TAG:部委号令公路公路工程七部委1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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