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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52条全文规定第一款理解,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一下那些情况失效1具有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07 15:11:04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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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一下那些情况失效1具有

现行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这些规定当然也适用格式条款违反的情形。
我是来看评论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一下那些情况失效1具有

2,关于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与第二项的立法考量

欺诈、胁迫仅看这两个行为,侵犯的是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而当这两个行为实施之后是有可能为当事人带来其他利益的,因此,给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比如:A收藏一件瓷器留作传家宝,B见之心生喜欢,采欺诈胁迫的方式以市价买来,后发现该瓷器系赝品,此时,A就可以选择不撤销。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在事实上,第三人不可能获得任何好处,因此无效。

关于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与第二项的立法考量

3,该怎么理解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出现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决定性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分为两种情况:生效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以,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由于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现或不出现),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出现)。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己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该怎么理解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4,民法通则58条第三款可以打合同无效的案子吗

应该可以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应该说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基本上是相同的,应该说只要证据充分都可以打无效合同官司的。
民法通则58条第三款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理由不是合同无效的理由。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因为合同法是特别法,所以以认定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如果只是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还没有构成刑事欺诈、刑事胁迫的,属于可撤销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是什么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6,对于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的理解

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本条规定则涉及到了拟制交付的另一种形式,可以称为简易交付。它指的就是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合同一生效就视为标的物已交付。例如,甲出租给乙一部照相机,乙使用过程中产生了买下照相机的念头,经与甲协商,甲同意出卖。尽管甲把照相机交给乙的行为是在买卖合同订立以前做出的,但那与买卖合同无关。因此,该行为也就不能作为买卖合同中交付的行为。但又不应要求乙先将照相机先返还给甲,甲再依照买卖合同把它交付给乙。实际生活中人们也不会这样去做,法律当然也不会作出有悖常理的规定。从有利于节省交易费用,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出发,规定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标的物交付时间的规定是适宜的。由于本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对于本条所规定的情形,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就从合同生效之时起,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
和你猜想的一样这样,理解的确是错的。这条是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法条本身表述补完整,容易让人产生歧义。《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是指:以合同生效的时间作为交付的时间。而不是:以合同订立前,买受人最初占有时的交付时间作为合同生效的时间。
不太清楚!
你的理解错了: 1、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民法理论上的简易交付,属于通常情况。 2、“标的物事先已为买受人占有,占有之时合同已生效”,这属于民法理论上的占有改定,占有改定也属于交付的一种形式,是特殊的交付,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其在买卖合同订立后没有交付的动作而买受人就占有了该标的。在合同未订立时,合同没有成立,而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合同成立,故即便事先标的物交付给了买受人占有,买卖合同也未生效,而后来订立合同了,这时候按简易交付本来该交付才生效,但由于是占有改定,所以此时基于占有改定这种特殊交付而生效。 占有改定有点抽象,请你仔细琢磨一下哈。 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
“占有时”是“视为生效”。是对前行为的一个追认……

7,求合同法全文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 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 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 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 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 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 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 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 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 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百二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太多 去百度搜中国法典大全 不过要注意日期 有些是旧法 现在没有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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