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CISG,中国在CISG?理论上我们只讨论CISG的管辖权。根据CISG Convention第11条,CISG中是否有关于准据法和仲裁条款的规定?如果CISG不适用,则只能根据国际私法确定准据法,这就成为国际私法涉及的问题,无法在CISG convention本身得到体现。
中国在加入CISG Convention时声明,公约第1条“适用范围”第1款(b)项“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一缔约国的法律。”预订。这说明CISG Convention将不适用于中国公司与非缔约方之间订立的合同。此举旨在限制《公约》的适用范围,从而扩大中国国内法的适用机会。根据这一保留意见,我国当事人与非本公约缔约国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争议,如果没有法律适用的约定,法院将根据冲突法的指导,决定适用我国法律,只能适用我国国内法而不能适用本公约。
中国加入《公约》时提出的保留意见之一是关于合同的形式。根据CISG Convention第11条,“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以书面证明,其形式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买卖合同可以通过包括见证在内的任何方式证明。”当时,中国对这一说法有所保留,因为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建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这种份额的案例很多。请参考CISG第74至77条。当然还有其他相关规定,比较零散。第七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对方因违反合同所受到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该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根据其在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所预期或者应当预期的可能损失。
3、在买卖双方没有规定交货地点的情况下, CISG是如何规定的无约定依合同CISG有如下规定:第一节货物的交付和单据的移交第三十一条卖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交付货物的,其交付义务如下:(一)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卖方应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交付给买方;一般是第一承运人的营业地。(b)如果合同涉及从特定库存中提取的或尚未制造或生产的特定货物或非特定货物,并且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些货物在特定地点或将在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将货物移交给买方;
4、根据 CISG和《合同通则》规定,要约不能撤销有哪些情形?合同的一般条件,除大多数国家民法的规定外,都明确规定:“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或者(b)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受要约人信赖该要约。”上述(a)款规定了要约中包含的不可撤销的表述,如“确认要约”、“本要约在收到你方答复前有效”等。除此之外,还可以从要约人的其他表达或行为中推断出来。
5、 CISG中有管辖法律及仲裁条款的规定吗?CISG第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还有几条关于公约不适用的条款,有需要的话我给你找。仲裁条款似乎没有规定,因为CISG的性质就像合同法,只规定了合同不履行时双方可以约定救济措施,不需要规定具体的仲裁形式。特定仲裁条款适用于国际私法的其他国际公约。
我不明白你说的治法是什么意思。理论上我们只讨论CISG的管辖权。CISG如果管不了,怎么用其他法律来规范?你是这个意思吗?CISG它还是遵循了双方的意思表示,包括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如果CISG不适用,则只能根据国际私法确定准据法,这就成为国际私法涉及的问题,无法在CISG convention本身得到体现。
6、简述 CISG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的适用范围是指参加共同协议的所有国家、部门和人员。惯例是指所有国家、部门和人员共同遵守的协议,总的来说,就是大家通过公开讨论,就相关国家、部门、人员的利益达成一致,并同意遵守的规定。公约是所有参与单位和个人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它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安定团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