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条款是:1。合同期满后自然终止;2.合同含有明显不公平的条款;3.其中存在欺诈,给当事人造成直接利益损害;4.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经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如果协商未能达到双方目的,法院会做出判决,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解除合同;5.合同一方自然人死亡,财产继承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6.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内容无法实施。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标的物;(3)数量;(4)质量;(五)价格或者报酬;(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第98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算的效力。可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包括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的内容。如果合同终止,则条款中规定的合同结算和清算仍然有效。
5、如何认定合同是整体无效,还是部分 条款无效总结:是整个合同无效还是部分条款无效,取决于无效方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作用。如果无效条款为合同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相对独立的无效部分,则整个合同无效。反之,应认为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可能部分无效。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的,从其规定。合同无效包括下列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6、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那指的是劳动合同中有些条款无效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效力。现实生活中,除了主体不合格,很少出现一份劳动合同的内容全部无效的情况。更多时候是部分条款无效或个别条款无效。正因为如此,“劳动合同法”遵循的是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为处理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也避免了一方否认多数条款invalid条款valid的可能。
这里需要把握一个原则,就是劳动合同有必要条款无效的,必须依法修改,不能删除;如果是协议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删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该规定明确了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
7、急!![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主要 条款有哪些(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以其住所地为住所;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其住所不一致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是法人的,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有两个以上办事处的,应当区分哪个是主要办事处,主要办事处以外的办事处是次要办事处,主要办事处所在地是法人的住所地。
客体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客体,客体是所有合同必须具有的主体条款。合同中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使之具体化。特别是当作为标的的同种商品会因产地和质量的差异而有所差异时,需要详细说明标的的具体情况。比如白棉布,可以分为原色布和漂白布,所以买白棉布一定要写明买原色布还是漂白布,(3)数量。合同双方应选择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和方法,并允许约定合理的增减条款和尾差。
8、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内容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前款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