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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7-06 17:21:12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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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特别防卫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 2、特别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既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时,不适用特别防卫。 3、实施特别防卫应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时间上不当。即使是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许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继续打击不法侵害人。 4、只有当上述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卫人为保护人身安全进行防卫时,才能成立特别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成立特别防卫。

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2,什么是特别防卫权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卫权的前提条件; 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3,有没有关于特殊防卫权司法解释

您说的是正当防卫的无限度防卫么?对于行凶抢劫强奸等重大罪行的无限度正当防卫
你好,还没有司法解释,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第一,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第二,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第三,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第四,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2)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3)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4)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5)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望采纳!

4,刑法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行为刑法第20条第3款是什么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不明白的可以加我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在上述情况下,防卫人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的特殊防卫,也叫至死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 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5,什么是特殊正当防卫

什么是正当防卫?#星知计划#
特别防卫,又称为“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成立特别防卫,需具备以下条件:   1、特别防卫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   2、特别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既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时,不适用特别防卫。   3、实施特别防卫应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时间上不当。即使是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许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继续打击不法侵害人。   4、只有当上述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卫人为保护人身安全进行防卫时,才能成立特别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成立特别防卫。
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表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特别防卫的就应提供证明特别防卫的证据材料。鉴于此,这类案件不易简单地适用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原则。如果司法机关收集到的基本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是故意杀人(或伤害),而未收集到特别防卫的证据,被告人极其辩护人虽然提出特别防卫的辩护理由,但没有承担举证责任的,应认定为特别防卫不能成立。如果仅仅因为司法机关无法收集到证明被告人是特别防卫的证据而作疑案处理,必然使一些不法分子假借特别防卫实施犯罪脱逃法网。扩展资料: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成立特别防卫,需具备以下条件:1、特别防卫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2、特别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既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时,不适用特别防卫。3、实施特别防卫应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时间上不当。即使是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许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继续打击不法侵害人。4、只有当上述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卫人为保护人身安全进行防卫时,才能成立特别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成立特别防卫。参考资料:特别防卫-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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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认定特殊正当防卫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  对此,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1、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仍然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一般暴力犯罪,也不能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只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才不存在防卫过当。  2、刑法条文中“杀人“仅限于故意杀人。 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杀人、抢劫等能否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应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条文中的行凶可以同时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行凶包含了杀人与伤害界限不明,但有很大可能造成他人严重的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所以,对于暴力造成一般重伤的,不宜包含在行凶之内。另一方面,行凶也是对暴力犯罪方式的举例,即对以行凶方式实施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适用特殊防卫过当的规定。  3.只有当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这里的人身安全,应仅限于生命与重大的身体安全。暴力犯罪一般性地危及人身安全的,即造成死亡或者严重的重伤的危险性并不紧迫时,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4.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还包括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如抢劫*弹药罪、劫持航空器罪等;也不限于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的暴力犯罪,如果对物行使有形力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也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严重的放火罪、爆炸罪等。  5.即使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在暴力犯罪已经结束的情况下,不得因为防卫行为原本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继续进行所谓防卫直至不法侵害者死亡。例如,在杀人犯已被防卫人制服的情况下,防卫人应停止防卫行为;继续进行所谓防卫的,便是防卫不适时,不能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正当防卫的最重要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对此,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1.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仍然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一般暴力犯罪,也不能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只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才不存在防卫过当。  2.条文中 杀人限于故意杀人。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杀人、抢劫等能否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应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条文中的行凶可以同时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行凶包含了杀人与伤害界限不明,但有很大可能造成他人严重的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所以,对于暴力造成一般重伤的,不宜包含在行凶之内。另一方面,行凶也是对暴力犯罪方式的举例,即对以行凶方式实施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适用特殊防卫过当的规定。  3.只有当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这里的人身安全,应仅限于生命与重大的身体安全。暴力犯罪一般性地危及人身安全的,即造成死亡或者严重的重伤的危险性并不紧迫时,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4.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还包括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如抢劫*弹药罪、劫持航空器罪等;也不限于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的暴力犯罪,如果对物行使有形力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也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严重放火罪、爆炸罪等等。  5.即使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在暴力犯罪已经结束的情况下,不得因为防卫行为原本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继续进行所谓防卫直至不法侵害者死亡。例如,在杀人犯已被防卫人制服的情况下,防卫人应停止防卫行为;继续进行所谓防卫的,便是防卫不适时,不能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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