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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有哪些,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哪两种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2-23 03:00:29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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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哪两种

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1、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行政处罚的类别主要有:(1)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3)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等。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2、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哪两种

2,刑事行政民事的区别

主要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民事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行政主要适用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法》;刑事主要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2、举证责任不同。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在行政诉讼中,只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负有提供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可以提出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自己辩护。   3、刑事主要解决定罪与量刑的问题。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5种主刑,还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应受到的处罚分别是什麽

一般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警告、罚款、行政拘留…… 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主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
一般违法行为受到一般都是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 犯罪行为受到的是刑法的处罚:主刑有: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外国人的还可以附加驱逐出境。
处罚执行机关不同,处罚的方式不同,轻重程序不同。 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制裁,方式如楼上所述,程度一般较轻。 犯罪行为,必须经*审判才能确定有罪,处罚执行机关有***部门,方式如楼上所述,程序一定较重。
行政处分一般就是警告 降级 撤职 开除
一般违法行为:拘留、罚款等; 犯罪行为: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等。

4,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是从有期徒刑或者

根据我国刑法第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你的看法是对的。被判无期或死缓无所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计算问题,因为它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只能是终身的,计算也就没多少意义了。
简单来说,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两大类。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基本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此外,还有对犯罪的外国人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的驱逐出境。 根据我国刑法第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都是终身的,不需要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如何理解: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未满的,继续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的额一种,它与主刑(如有期徒刑)是分别计算的,因此,两者不存在相加的情况.

5,刑法里有驾车撞死人判刑还要交罚金的附加刑吗

罚金是刑法中的一个附加刑 《刑法》第34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60 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所以,1.没收财产可以独立适用。 2.没收财产不论犯罪分子的财产是否合法,也不论其财产是否用于犯罪。实践操作中如何区分罪犯个人财产和其家属财产要依民法中关于家庭财产、夫妻财产的相关规定。至于什么叫“必需的生活费用”,则很难用文字来表达了。 3.债权人可以向*请求偿还。
对于交罚金属于附加刑,是可以的。
罚金通常是适用于经济类犯罪的,在交通肇事犯罪,在法条里没有表述要处以罚金,可能你所说罚金涉及的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
有可能是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没有附加刑
不交

6,刑法保外就医又犯新罪还可以保外吗

根据《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数罪并罚处理。  本案行为人按上述规定应从重处罚。因为按照《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一般会被收监。
可以
保外就医期间,又犯新罪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新罪依法做出判决,结合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综合执行。 法律链接:《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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