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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什么是承揽关系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1-03 11:21:16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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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承揽关系

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
如果你是个包工头的话,装修公司将其承揽的装修工程再转包或分包给你,此时,你与装修公司构成承揽关系。如果你仅是个工人,装修公司有活的时候,你去干活,装修公司发给你劳动报酬,此时构成雇佣关系。满意请采纳。

什么是承揽关系

2,什么是承包关系

“承包”就是“承包经营管理”,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http://baike.baidu.com/view/400163.htm?fr=ala0_1_1 另外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家庭承包,就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法律上所授予的一项具有承包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关系,这种承包关系属于必须的。第二是其他承包方式,这种承包关系包括自然人与村委会之间以及自然人与具有土地使用权人之间通过协商而发生的土地承包关系。

什么是承包关系

3,请问什么是承揽法律关系如何界定承揽和雇佣 谢谢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法律关系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最常见的承揽就是修理各种东西。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雇佣就代表着雇工出现意外,雇主负责,承揽则是承揽人对手下雇佣负责,定作人对承揽人和手下雇工出现的意外不承担责任。人把原材料或者物品交给承揽方,人到时候直接给钱拿东西就行了。装修工程和建筑工程合同也是承揽合同的一种。装修合同签订后,直接把材料和图纸交给对方,对方因为施工发生意外的话,是承揽人(雇主)对其手下的雇工产生责任。这时候的承揽人和手下的雇工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上边的例子应该可以比较出雇佣和承揽的界定了。承揽一般代表着少点责任,雇佣关系则责任就大多了。最高人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1条清楚说明了雇佣关系所要承担的责任

请问什么是承揽法律关系如何界定承揽和雇佣 谢谢

4,雇佣还是承揽关系

是承揽合同关系。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是工作成果,这工作成果具有一定的技术性,不是一般的简单人人均可完成的劳务;雇佣关系中,雇员向雇主提供的是劳务,劳务所产生的成果怎样,不是雇佣关系中的问题。 本案中,你是定作人,安装队是承揽人,安装队向你提供的是安装好客户地板的技术成果,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只要你对安装操作没有指示行为,对安装工人也没有指定谁,事故责任应当由安装队承担。 你所面临的问题是向*提交承揽合同关系的证明,而不能让法庭认为你与安装队长合伙共同聘请工人安装,这样你就成了雇主,性质就不同了。可以多找几个同行业主写出书面证言,证实一般都是像你这样做的,是交易习惯,以确定承揽关系存在。

5,区别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一、归责原则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合同的约定,定作人不负有赔偿义务。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的地位不同,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处于主导地位,双方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所以雇主在雇佣关系中承担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即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均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   二、目的不同   承揽关系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承揽人依据一定的专业技术,为定作人提供劳务,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揽人提供劳务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雇佣关系是一种劳务活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其合同标的。   三、劳务性质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雇佣关系中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从事雇佣活动,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的工作具有从属性,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应当服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和监督。   四、报酬给付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技术含量较高,获得的报酬相对雇佣关系较高一些,且如果承揽人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不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定作人可不支付报酬。雇佣关系中,雇员大多提供简单机械的体力劳动,技术含量较低,报酬相应较低,但报酬一经确定后,即使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须支付雇员报酬。   五、劳务专属性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他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旦由雇主选定,非经雇主同意不能由第三人代为提供劳务。

6,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在哪儿

传统的雇佣关系是劳务关系的基本类型。考察雇佣关系是否成立,主要看以下几点:1、双方是否有雇佣合同(包括口头合同);2、雇员是否获得报酬;3、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其中第3、4点是确认雇佣关系的核心。  承揽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接受该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应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应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承揽的特征有:1、承揽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2、承揽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3、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定作人只有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对承揽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指示、监督和检查。4、承揽人自行承担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当事人双方就雇佣与承揽的性质发生争议时,为了准确区分二者,人民*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除此以外,笔者认为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主要区别还有六点:1、给付劳务性质不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仅为一定的目的而劳动,即在一定时间内服劳务而已,侧重劳务给付的过程;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需为一定劳务给付,并且服劳务的结果即工作成果所有权之转移为合同主要内容,劳务给付与工作成果之间有不可分之关系,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即承揽人向定作人提供的是劳动成果。2、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出发点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选任雇员时,是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员则从劳动报酬是否达到自己的要求,而缔结雇佣合同的;而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的,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的。3、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之劳务给付系一种“从属性劳动”,包括经济上和人格上的从属性,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人之劳务给付系“独立劳动”,定作人与承揽人自始至终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定作方无权进行干预。4、报酬确定与给付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合同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同时,一般而言,雇佣合同的受雇人之工资系计时工资,承揽人之报酬系计件报酬。雇佣合同以一定期间之存续为原则,承揽合同则以一次性给付为准。5、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雇佣合同。承揽关系中,如无特殊约定,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雇佣他人完成工作。6、风险负担不同。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如雇员受到伤害,致他人损害、工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损失,均由雇佣人负危险责任;在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负危险责任,除非是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不涉及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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