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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对象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4-12-31 19:32:28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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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追究对象有哪些

要看追究哪一类责任了,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几种,追究的对象也有不同,行政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民事责任追究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或个人、刑事责任同民事责任。
不同的责任对象不一样,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法律责任的对象主要包括:(1)生产经营单位;(2)各级地方政府主要领导;(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4)生产事故直接责任人;(5)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负责行政审批的责任单位等。

责任追究对象有哪些

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第一,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第二,被人民*判处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第三,被人民*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分的;第四,劳动者被人民*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包括:第一,劳动者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第二,劳动者被劳动教养。 对于不包括在追究刑事责任之内的情况,用人单位虽然不能依据此条款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其他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比如依据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客观情况变化等条款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被人打了要怎么样追究责任

1,轻伤也可以构成刑事犯罪,所以在法医鉴定以及调查结果还没下来之前不好说对方承担什么责任。如果确定是对方的责任的话,就民事方面可以要求一般伤害赔偿。这是指经过治疗后可以恢复健康的,不会造成残废的受伤。赔偿费一般包括1,受害人的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和不要的营养费。2、受害人治疗期间的必要的额专人护理费和看病所需要的交通费(必须是与这次打架受的伤有关)。3,受害人的误工工资或者是劳动收入。如果眼睛后来发现有后遗症,应该也是对方承担责任。看看*是怎么判的。2,拘留权的行使是县级以上的*机关来行使的。派出所是不能拘留他的除非是经过县级以上*机关批准。而且拘留的适用比较严格,在这里是不适用的。3,过程中警察有过失,《刑事诉讼法》有规定是要先采取紧急措施再干其他的事的。警察是否会找路人取证是警察的办案方式,具体的他才知道。一般的情况下是会的
那要先看伤情.轻微伤算民事案件 就索要赔偿. 轻伤不仅要获取赔偿 你还可以追究他的责任
建议:1、先报警。2、报警后马上进行伤情鉴定,如果构成轻伤害以上,可能会提起刑事诉讼,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你则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赔偿你的医药费、误工费等。3、如果鉴定后为轻微伤,加害人面临的一般是治安处罚,当然,给你的赔偿也是少不了的。
报警吧

4,丢失巨款如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问:我系统某单位,在出纳人员前往银行提取职工工资时,由于疏忽大意,途中将二十一万元现金丢失。该单位根据事发情节认定:巨款丢失系该出纳人员疏忽大意,责任意识不强所致,做出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经济赔偿五万元;非直接责任人(陪同提款人)行政记过,经济赔偿一万元的处分。处分决定做出后,直接责任人以经济拮据为由拒不赔偿,并制造假离婚,切断与家庭的经济联系。为此,单位准备对其提出诉讼,在起诉材料准备过程中,单位律师感到对于此案法律条文无明确规定,也无相同案例援引,材料准备受阻。为此,我们向国内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征询,敬请各位同仁提供有关法律依据和类似案例,以帮助我们处理这一案件,将不胜感激!答:1)本人认为,是否追究提款人的经济责任,以及追究多大的经济责任,主要看提款人与贵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看看有没有对类似现象作出约定,尤其是劳动者由于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损失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因为就类似现象我国相关法律并无具体规定,本人也没有查到相关按理。2)有关劳动者的违约责任,我国《劳动法》仅有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很难从《劳动法》上为贵企业讨说法提供依据。3)在我国立法者看来,劳动合同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所以《合同法》中无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也无法从民法上为贵企业找到依据。5)关于本案,本人认为,如果贵企业与提款人之间的《劳动合同》没有对丢失巨款等情形作出相应的规定,贵企业无权作出处以罚款的决定。贵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行政性质的处分。要求赔偿损失只能先投诉到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其裁决不服,再起诉到*。但本人认为要求当事人赔偿过多的责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5,违反合同应追究哪些民事责任

48"在合同法律制度中,一方违反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依法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3.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4.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5.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6.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好律师网参考
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来确定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
1、根据合同约定及守约方主张,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6,根据我国会计法规定应当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行为有哪些 搜

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行为有: 1.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档案; 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3.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4.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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