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0 /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盐业的管理,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0 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规定》第五条省盐业主管机关负。
1、 盐业专卖制度是什么法律分析:宋代建立了较为完备的食盐专卖制度。中央金融机构主要部门有盐铁使负责盐政,三部直属资本负责食盐专卖和盐课收入。地方政府任命高级官员或地方官员负责盐务管理。产盐地区设置监测点,派官员管理盐的生产。北宋惠宗崇宁年间(1102 ~ 1106),在路一级设立茶盐公司,负责食盐的生产和销售。盐的生产,一个是官制,一个是官采民收。官盐用于招募农民,发放口粮和工资,每年完成官方定额。所有的盐都属于政府。
盐户的产量是政府定的,全部按官价收购。生产过剩的盐叫浮盐,价格稍微高一点就能买到,谁也不能私自出售。宋初售盐是“官商,适随州郡”,没有固定的制度。法律依据:盐业 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食盐的正常分配,满足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2、四川省 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盐业的管理,促进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盐业 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生产、建设、运销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盐资源,有计划地开发利用盐资源。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省盐务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盐业,主管全省的生产建设和市场管理工作盐业。
3、黑龙江省 盐业 管理条例(2016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盐业的管理,保证食盐专营,消除碘缺乏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产品加工、储存、购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产品包括: (一)盐,是指直接食用的盐和食品加工用盐;(二)纯碱和烧碱用工业盐(以下简称纯碱和烧碱用工业盐),是指用于生产纯碱和烧碱的原料盐;(三)一般工业盐,是指除碱性工业盐以外的工业固体盐或者液体盐;(四)农用盐,是指用于浸泡农作物种子的盐;(5)复盐产品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添加其他原料的盐产品。
4、鞍山市 盐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盐业管理,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0 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1》第二条凡在我行政区域内从事盐产品加工、运输、储存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盐产品包括食用盐和工业盐。
第四条食盐按照国家规定专营。年用盐量2000吨以下的工业盐由市、县(市)盐业公司统一供应。第五条市、县(市)盐政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主管机构,其下设的盐政稽查队具体履行盐政稽查职责。市、县(市)盐业公司是本行政区域内的a 盐业专营公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种盐产品的供应。
5、山东省 盐业 管理条例(2010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食盐资源,保障社会供应,消除碘缺乏危害,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购销、储存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产品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的产品(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第四条碘盐实行专营。纯碱和烧碱用工业盐应进行监督管理。其他食盐实行统一管理。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管理工作盐业;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工作盐业。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财政、价格、铁路、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盐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管理工作。
6、黑龙江省 盐业 管理条例(2016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盐业的管理,保证食盐专营,消除碘缺乏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产品加工、储存、运输和购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产品包括: (一)盐,是指直接食用的盐和食品加工用盐;(二)纯碱和烧碱用工业盐(以下简称纯碱和烧碱用工业盐),是指用于生产纯碱和烧碱的原料盐;(三)一般工业盐,是指除碱性工业盐以外的工业固体盐或者液体盐;(四)农用盐,是指用于浸泡农作物种子的盐;(5)复盐产品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添加其他原料的盐产品。
第四条本省依法实行食盐专营管理,向全民供应合格碘盐;监督管理两碱工业用盐;统一管理一般工业盐、农用盐和复合盐产品。第五条省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行政工作盐业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行署)、县(市)盐业主管机关负责辖区内的管理工作盐业。
7、江苏省《 盐业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盐业 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生产、运销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盐务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盐业,主管全省盐务工作盐业。市、县人民政府盐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盐业。第四条省直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盐业行政管理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行业生产、销售和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三)编制和管理全省食盐生产、分配和调拨计划;(四)制定和发放省内相关票证盐业管理;(五)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协调地区间盐产品销售纠纷;(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8、湖北省 盐业 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盐业市场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食盐资源,保障食盐专营,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盐资源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购销盐产品,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产品是指氯化钠含量在50%以上的盐产品(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包括食盐、纯碱、烧碱盐和其他盐。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盐业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盐业/0;省级盐业行政机关直属分支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省级盐业行政机关的管理工作。食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食盐卫生监督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盐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支持和鼓励盐业生产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盐业生产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