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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合同一方未签名但签名的一方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22 12:53:57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合同一方未签名但签名的一方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吗

可以主张。合同约定双方签字后生效的,在一方未签字的情况下,合同尚没有成立,不能生效。
有法律效力

合同一方未签名但签名的一方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吗

2,谁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合同当事人和与该合同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谁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3,宣告合同无效的主体是谁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当事人就合同效力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法院作出宣判。

宣告合同无效的主体是谁

4,谁能主张合同无效

合同当事人和与该合同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如果合同出现法定的无效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和仲裁机关申请确认,法院和仲裁机关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可以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有哪些

合同当事人和与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主张合同无效,应该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两年内有效。
个人认为,合同当事人、与相关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及有权的国家机关,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主张合同无效,应该没有时间限制。

6,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能否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

你好合同约束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能主张无效!除非合同中的内容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有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第三人可主张全部或部分无效。
你应当考虑的问题是第一诉讼时效问题,第二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买卖行为,且本案争议房屋又易他人,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房屋买卖合同,就是你有了新的证据法院也不会确定现在的房屋买卖人行为无效

7,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 此前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交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而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无效合同或者无效的合同条款,是否必须由上述机关进行确认,《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

8,第三人可否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从实务的角度看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可以称之为第三人。第三人要想主张合同无效,有两种途径:1、非诉讼途径。即直接告知房屋买卖双方,你们的合同是无效的,你们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但是,这基本不会起什么实际效果。2、诉讼途径。即通过一个诉讼程序来请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我们所说的第三人可否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般也就是指第三人可否诉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走诉讼途径就必然涉及到一个问题,即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不要误解所谓的立案登记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即原告要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才具备起诉的资格。具体到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就是第三人要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的确认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合同能被确认无效与第三人要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标的房屋是卖房人由第三人处购得,第三人和卖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被确认无效,如果卖房人和买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够被确认无效,第三人即可取得标的房屋的所有权)。即第三人要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确认有直接利害关系才可以诉请确认合同无效。
一般是将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均被告。起诉确认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比较难,如果你知道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未超过一年,建议起诉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撤销的依据要相对容易举证。

9,劳动者虚构工作经历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吗

1.案例:劳动者虚构工作经历,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吗?某食品加工企业向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王某前往应聘,双方协商洽谈中,王某向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书面说明。企业求贤若渴,于是双方当即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企业聘用王某为销售主管,试用期三个月;王某全权负责企业销售业务,并对销售部人员的聘用享有决定权。劳动合同签定后,企业即要求王某上班工作。二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平平,即要求王某制订销售计划,加大销售力度。王某则提出增加销售人员的要求,并决定录用了一名以前工作单位的同事。又二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仍无起色,遂对王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于是,企业派人对王某提供的以往经历进行调查发现,王某所说的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为了避免王某继续工作可能产生的问题,企业当即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王某对企业解除决定不服,双方于是发生争议。争议焦点为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在庭审中,双方围绕因工作经历虚假而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王某认为:自己进企业是经过考核录用的,自己的能力不能在短时间内表现与销售工作特点有关,以往工作经历与目前工作并无关系。而且《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企业认为:虽然《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进行了法律约束力,但《劳动法》第十八条也作出明确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员工以往工作经历是企业录用员工的参考条件,企业因王某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经历而决定聘用,其劳动合同是采取了欺骗方式而签订的,现经查王某不存在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经历,企业因此可以作出解除合同决定。劳动仲裁委经庭审后认为,本案中,王某为了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骗取了企业的信任,致使企业在急需销售主管的时候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的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因此,王某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应属无效合同。
企业求贤若渴,于是双方当即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企业聘用李先生为销售主管,试用期三个月;李先生全权负责企业销售业务,并对销售部人员的聘用享有决定权。劳动合同签定后,企业即要求李先生上班工作。二个月后,企业发现李先生的销售业绩平平,即要求李先生制订销售计划,加大销售力度。李先生则提出增加销售人员的要求,并决定录用了一名以前工作单位的同事。又二个月后,企业发现李先生的销售业绩仍无起色,遂对李先生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于是,企业派人对李先生提供的以往经历进行调查发现,李先生所说的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为了避免李先生继续工作可能产生的问题,企业当即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李先生认为自己取得的业绩与往日工作经历并不关系,企业解除合同无凭无据,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问题]该案如何处理?  [评析]  仲裁委员会认为,李先生为了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骗取了企业的信任,致使企业在急需销售主管的时候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李先生的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因此,李先生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应属无效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企业是否可以在调查发现李先生工作经历虚假后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的此项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承担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当事人如采取欺诈或威胁的行为签订了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是否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是否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对此,《劳动法》第18条作出明确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劳动合同是否无效,不能由当事人自己确定,否则,会对合同的合法履行构成威胁。因此,《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即无效劳动合同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对劳动合同作出无效确认后,还将对该份从订立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所产生的遗留问题作出处理。  本案中,李先生为了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骗取了企业的信任,致使企业在急需销售主管的时候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李先生的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因此,李先生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该无效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应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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