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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双方签订某个协议无第三人作证生效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31 11:05:17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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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签订某个协议无第三人作证生效吗

第三人作证不是协议有效的必要条件,协议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协议本身合法;协议双方出于自愿;协议双方在协议所反映的意思上保持一致...所以无第三人作证时生效的
有效
生效。
你好!协议生效不以第三人作证为条件。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内容是否合法。打字不易,采纳哦!

双方签订某个协议无第三人作证生效吗

2,合同法律问题

合同的相对权,指合同的相对性,仅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一般合同涉及第三方都是给第三方约定权益,如果涉及第三方义务必须经过第三方同意。
合同的相对权,是指合同仅在签订双方产生效力,合同一方基于合同行使权力,也仅能向对方主张权利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不是的,合同相对权就是指只有合同双方才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

合同法律问题

3,A公司收购B公司所有股东的股份成为B公司的股东能在收购协议中约

A公司收购B公司全部股份后,B公司成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对B公司债务的承受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否者上述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你好:不必。B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切债务,应该由B公司自己承担。不是由B公司的股东承担的(一般情况)。你要那样做,也无可厚非。那是你自愿。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如果不做上述约定,B公司的债务还由B公司承担,即以B公司的法人财产为限偿还债务,或者说以A公司向B公司的出资为限偿还债务。如果不足以清偿债务,B公司破产,未偿还的债务也与A无关了。  如果做上述约定,B公司的债务将由A公司承担,即以A公司的法人财产(也包括B公司,因为B是A的全资子公司)为限偿还债务,这增加了A的债务偿还风险,所以需要A的全体债权人同意。  所以在收购协议中约定主动承债,对A是负担,而对原B的股东来讲也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原B的股东本来就不需要承担B的债务。

A公司收购B公司所有股东的股份成为B公司的股东能在收购协议中约

4,父母生意亏损对外欠债子女是否有义务承担债务

父亲欠债,女儿没有义务承担还款责任。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合同相对性有两层涵义:1、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状态而言”。2、即指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
1,如父母健在子女不用承担债务,如父母不在则用你父母留给你的遗产偿还,不足的部分子女也不用承担。2,你父亲欠债如是用于家庭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开支等则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你父亲所欠债务系用于非法目的。3,你父母如果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协议离婚或者你父亲意外致死,都不能逃避债务。
如果你父亲打算以后将遗产留给你继承的话,那么你也就同时继承你父亲的债务,但你偿还父债应该以你继承的财产的价值为限。如果你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那么你就不用承担父亲的债务。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5,合同规定免除责任但与法律相抵触请问有效吗有什么建议 搜

1.责任划分为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内部责任是您和代理商之间的关系,可以双方进行约定,您提及的条款是有效的,对合同双方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方,消费者。同时,建议在条款上进行完善,比如“代理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产品不存在侵犯他人物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理公司负责。”2.在外部责任上,包括行政处罚、对消费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等,您作为销售方难以规避,不过在您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代理公司追偿。
合法免责条款与法律抵触是无效合同合同法第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你的合同条款确实无效,因为出是事故,对方可以找你,也可以找你的上一级,也可以找厂家。选择权很大,你无权规避。
这是你和上级代理商的内部约定,有效。但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上级代理商和区域代理商是不是同一个呢。如果不是,你和上级代理商签的合同不能及于区域代理商的。问题要再写得清楚点才好回答哦
你明知道可能是侵权产品,肯定要承担连带责任咯,除非区域代理公司能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
肯定是连带责任。 一概有代理商负责这明显不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这条无效。 可以从新协商签订 。或者增补相关条款把具体的侵权责任细化

6,关于物权法第十五条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问题

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是的,合同有效,物权不一定有效,后半句只有三个字,所以不知道如何为你解答
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是的,合同有效,物权不一定有效,后半句只有三个字,所以不知道如何为你解答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大陆法系,把这个概念区分得尤为详细,又分为要件主义和意思主义。如果你想问的是关于我国的具体规定的话,你这样理解也是有一定问题的。合同有效与物权变动应当区分开来。合同有效,但是还没有发生交付的,这个时候物权不一定发生变化;(动产以交付为准,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但是合同无效,双方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即使已发生过交付行为,但是因为法律基础不存在,也要重新回到以前的状态。
楼主,你这个表述,估计法律系的没人读得懂。难道你是在说远古传说中债权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关系么?简单的说,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不同的。这是两个相对独立的问题。合同效力只在合同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对第三人不产生任何效力。而所有权变更,可以对抗第三人。不管合同有效无效,所有权转移另有其标准,比如不动产的登记,比如动产的交付转移,所有权发生变更效力。不动产经过登记,动产经过交付,是产生所有权转移效力的。合同无效,所有权已经发生变更的,物权转移是有效的。至于转让合同无效,产生的是一个返还请求权,是一个债权效力,转让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7,什么是不可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http://www.china56ec.com/new_view.asp?id=38286这是一个案例,看了应该就可以明白。
不可对抗第三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扩展资料: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相关要求规定:1、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2、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中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按孔祥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39页之论述,不得对抗第三人具体是指不得对抗如下两种人:1、受让抵押物的善意第三人;2、就该抵押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得对抗第三人
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一个法律行为,在效力上说可以简单分为有效与无效。而无效还可以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所谓绝对无效,即无论对于任何人,一个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不产生法律效力。而相对无效,则是对某些人有效,对有些人无效。所谓对抗第三人,就是指即使是对第三人来说,法律行为也是成立并且合法有效的。“不对抗第三人”,即是在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但是面对特定的第三人的主张下,则法律行为无效。“不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民法常见的规定,比如夫妻见财产约定不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登记公示的抵押权设立不对抗善意第三人等等。物权关系说将“对抗”作为关注焦点,王泽鉴教授指出“所谓第三人应指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之人,债务人之一般债权人并不包括在内 ”即是此种观点的体现。在物权关系说视角下,具有相同属性的权利方可形成“对抗”,在先受让人的物权也只能被在后取得物权的第三人对抗。这种判断方法基于物权与债权的划分指明了“第三人”范围的主要类别,具有一定程度的优越性,但其只将物权人纳入不可对抗范围,遗漏了其他类型的同样应得到保护的债权人。担保法中关于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主要在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此种不得对抗第三人系针对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财产的抵押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权本应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情形。具体规定见担保法解释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中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扩展资料:按孔祥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39页之论述,不得对抗第三人具体是指不得对抗如下两种人:1、受让抵押物的善意第三人;2、就该抵押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按曹士兵《中国担保法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第220页之论述,不得对抗第三人具体是指不得对抗如下五种人:1、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不包括因赠与、继承等未支付相应对价的受让人)。2、质权人;3、登记的抵押权人;4、租赁权人;5、部分债权人,包括查封债权人、破产债权人,但不包括一般债权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得对抗第三人
你这问题该分到法律里吧 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是不动产强行产权登记,动产是自愿登记为原则。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不属于不动产,但是其价值巨大,所以最好是以登记为宜。但是,他们价值再大也是动产,仍旧是以交付作为要件,登记仅仅具有对抗效力,而不是作为物权设立之必要条件。如果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没有登记的,也成立,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说白了就是没有过错的第三人。当事人不得以未登记之船舶物权来对抗善意第三人之权利。由此可见,立法者是鼓励价值巨大的动产进行登记,事实上,飞机,船舶,汽车都是进行登记的,比如有民航管制机关,船舶登记和管理机关,还有车管所。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不漏掉例外,现实生活中的确有人买了机动车没有去登记,比如,很多人就买了摩托,重型的而非燃油助力车,跑了一两年都没有去登记。也见多不怪。黑车也不少!黑飞机和黑船应不多,除非是反政府武装。
比如说甲乙丙三人,甲有一艘船,与乙私自达成协议将船卖给乙,且没有登记过户,后来乙开着甲卖给他的船把丙的渔船撞了。此时丙向甲索赔时,甲不可以以船只已经过户给乙为理由,拒绝赔偿丙。因为船只没有过户,不得以出卖的理由对抗第三人丙的索赔。从理论层次上讲,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是在甲乙间内部有效,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但因没有按要求进行登记,这种转让行为对第三方是没有效果的。相反,如果上述甲乙买卖后办理了过户手续,甲就可以拒绝丙的赔偿要求,并只能向乙索赔。很多要求产权登记的财产过户为登记的,都不得对抗第三人,如房屋、车辆、船舶等
就是第三人只认登记的。如果一方船舶已经转让,且拿出了一方与另一方的合同,称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但是该转让没有经过登记,第三人只向登记上的所有人主张权利。
文章TAG:合同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第三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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