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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总结,关于经济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09 08:03:3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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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经济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江某既然告其违约,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法院起诉。当然,如果能协商是最好的。因为是随行就市,所以就要证明7元和9元哪个是目前的市场价格。证明了这一点双方认可了,就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了。

关于经济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2,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1、建筑公司的分别发函行为系“要约邀请”,甲、乙回函系“要约”,建筑公司条二次向乙厂发函的行为系“承诺”,建筑公司与乙厂之间的合同自建筑公司第二次函到乙公司时起成立。2、甲厂与建筑公司买卖合同不成立。无义务。甲厂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3,关于合同法的经济案例分析

甲丙合同约定,甲不能私自拆修缝纫机,甲违反拆修致缝纫机报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丙保证缝纫机不会出现故障,但实际出现了故障,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额不应当超过缝纫机价值。关于甲延迟交付造成赔偿违约金5000元并不能归责于丙,法院应当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甲在缝纫机出现故障可以请求丙维修、更换,或者另租缝纫机,而不是等着违约于乙)
(1)甲的中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5分)有效。完全获利的合同对限制行为能力有效。 正确。 (2)甲的父母是否有权要求商城返还电视机?为什么?(5分)有权。甲与某商城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错误,应“无权”,甲与某商城的合同不属效力待定合同。

关于合同法的经济案例分析

4,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改机械厂的做法不合法。双方以复涵的形式来进行约定,其有电子凭证,根据当合同的订立来看,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约定合法,机械厂接到复涵而未回应,正常的选择了电炉场的更改,所以其作法不合法。

5,经济法案例分析合同法

甲乙双方的合同有效存在。乙方的要求合理。合同中的欺诈是一方当事人因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虚假信息(合同中的重要部分),本案中乙方仔细审阅了甲方提供的保证书和说明书,说明甲方能够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因此合同已经成立。只是在履行过程中甲提供了不符合同的货物,因此是甲方违约。违约自然要负法律责任。
我要对案例一做补充说明:只有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而b公司以可预见的不可抗力为理由拒绝履行债务,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a可以要求取消合同。当事人及约定违约金又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只能就其一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甲乙之间的合同时有法律效力的。这里“乙方仔细审阅了甲方提供的保证书和说明书,说明书列举了各种成分的含量。”说明这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这合同是能成立的。兄台把经济法翻出来看看吧 呵呵

6,关于经济法中合同法的案例分析急请高手解答

A公司为大型棉毛制品公司,下属有两个公司,一个为B制衣公司(独立法人),为A公司的子公司;另一个为C制衣公司,为A公司的分公司,已由王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在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王某负责。2001年6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A公司董事长李某遇到了某棉纺厂厂长孙某。孙某说:本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A公司董事长李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要棉布,就给孙某牵线介绍。2001年7月份棉纺厂与B、C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棉纺厂供应各种棉布240包,价值120万元。B公司和C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120包,价款各为60万元。合同规定货到一个月后付款。但是棉纺厂发货后三个月,两个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付款。棉纺厂就以A、B、C三个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货款。问:1、该合同是否有效? 2、B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3、C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4、法院应如何判决? 解答:1、本合同完全有效。从法律角度上讲,两个公司可以为共同需方,签订一份合同。2、B公司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其60万元的货款与利息应由B公司独立承担,与A公司无关系。 3、C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然已经承包给王某,王某所签的承包协议规定了债权债务由王某承担,但是承包协议为企业内部承包性质,对外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因此,C公司所欠棉纺厂的60万元货款及利息由A公司承担。 4、法院应判:B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A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
(l)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为乙服装厂因突发火灾导致厂房、布料和大部分机器设备被烧毁,说明乙厂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迟延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实现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 (3)乙服装厂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甲乙双方的合同纠纷应当依照他们达成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若双方均放弃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方可由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4)鉴于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机构应确认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服装厂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3万套服装不再履行,对已经履行的2万套服装,应按合同的规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l00万元货款。

7,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合同法

成立。发生了效力。因为合同已经签订。投保单就是一个合同。保单只是对于他们内部的效力。而对外部不发生效力。既然合同成立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
一、a厂有权解除合同,参见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b 公司就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a 公司交付的定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二大题 一、甲乙起诉a公司行使的是代位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见合同法七十三条 四、不能得到全部支持,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到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双重法律关系,因而其诉讼请求额应当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方面,其诉讼请求额不应超过本人所享债权的数额,亦即不应超过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另一方面,其诉讼请求额不应超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这是代位权诉讼在诉讼请求上不同于一般的债务纠纷案件的地方之一。对于这一问题,《合同法解释》第21条也明确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题: 一、该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不可以。甲乙双方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法院应当没收与合同有关的商品、注册商标以及货款。 四、无效的合同应当是自始无效。

8,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1.不生效,房产抵押必须登记,必须登记的抵押物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2.一般保证责任。王赵可要求有关部门把张房产卖掉,在依法强制执行之后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后再承担还款义务。3.孙某。因为他和李某的抵押合同是无效合同和孙某的合同有效
一、a厂有权解除合同,参见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b 公司就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a 公司交付的定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二大题 一、甲乙起诉a公司行使的是代位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见合同法七十三条 四、不能得到全部支持,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到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双重法律关系,因而其诉讼请求额应当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方面,其诉讼请求额不应超过本人所享债权的数额,亦即不应超过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另一方面,其诉讼请求额不应超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这是代位权诉讼在诉讼请求上不同于一般的债务纠纷案件的地方之一。对于这一问题,《合同法解释》第21条也明确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题: 一、该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不可以。甲乙双方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法院应当没收与合同有关的商品、注册商标以及货款。 四、无效的合同应当是自始无效。
亲,上面的答案本人持保留意见。抵押权的相关内容现要适用最新《物权法》的相关规定:1、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登记设立抵押权。也就是说,不登记,抵押合同生效,但抵押权不设立。2、王、赵二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可以先就张某的平房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可要求王赵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所以,符合第一种情况,产权当然属于买受人。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是不被允许的,房产部门不会办理房产过户登记,除非先消灭抵押权。

9,经济法案例分析关于合同法

不能得到支持,因为:  1、合同依法生效,无法定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不具备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针对本案,可能有人要问:原主人隐瞒房子中曾死人的情况,现在造成郑先生及其妻子心理不适,精神紧张,不能适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我认为对此应当这样理解:  1、房子中以前发生过什么,并如实告知购房者,这不是售房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售房者只要确保房子质量达标,手续合法齐全,且双方就价款达成一致即可,所以不应说原房主“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另外,郑先生本意就是买房,所以“违背真实意思”也不成立。  2、郑先生主张撤销的理由不充分。心理不适,精神紧张仅是他与妻子自身的心理状况,不能因此就否定合同的效力,那是不是发现房子风水不好是不是也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呢?这明显不利于经济流转的稳定性。  如果房地产商建楼时不慎发生事故导致工人坠楼死亡等事件,那是不是整栋楼都不要卖了。
一、a厂有权解除合同,参见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b 公司就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a 公司交付的定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二大题 一、甲乙起诉a公司行使的是代位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见合同法七十三条 四、不能得到全部支持,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到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双重法律关系,因而其诉讼请求额应当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方面,其诉讼请求额不应超过本人所享债权的数额,亦即不应超过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另一方面,其诉讼请求额不应超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这是代位权诉讼在诉讼请求上不同于一般的债务纠纷案件的地方之一。对于这一问题,《合同法解释》第21条也明确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题: 一、该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不可以。甲乙双方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法院应当没收与合同有关的商品、注册商标以及货款。 四、无效的合同应当是自始无效。
文章TAG: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总结经济经济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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