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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是效力性还是规范性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22 21:28:00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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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是效力性还是规范性

虽然劳务派遣已经被《劳动合同法》肯定,但是该法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只是在第六十六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订的《劳动法》实施细则的草案中也还是用“?”表示的,也就是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还无法对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进行界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否定劳务派遣者认为其极易成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义务的合法外衣的观点是不无道理的,尤其是不能对其适用范围做明确规定的时候,尤其如此。所以相关部门应该对其进行明细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是效力性还是规范性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我们应咋办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那么先反映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服裁决的,那么15天内上诉法院解决。
走,忍,打
用工单位所在行政管辖区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我们应咋办

3,合同法66条的拒绝是什么

【法律原文】《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解析】一,"当事人互负债务“,只限于债务纠纷的法律关系当中.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属于法律指示规定。三,“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是指请求履行人要首先履行,否则,另一方可以“拒绝”。“拒绝”就是否决的意思或做出否定的行为。四,“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不符合约定时“是指没有完全履行或履行过程中有的.例如;张三欠李四10万元,同时,李四欠张三8万元(互负债务),都没有规定偿还时间(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张三于2015年5月20日让李四给付欠款8万,被拒绝(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张三于2015年5月21日主动还李四8万并要求李四付欠款8万(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法66条的拒绝是什么

4,乙方没按甲方要求做到甲方是否要履行合同承诺

一般情况是可以拒绝履行的。 这要看你们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按照一般的合同来说是这样的:在一个双务(双方均负有履行的义务)合同中,双方履行义务的期限均已届满,如果:(1)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本方可以提出完全的抗辩权(也不履行),(2)另一方当事人不完全履行的,本方可以提出相应的抗辩权(履行与对方履行相对应的部分)。 《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可以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违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违约索赔。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所以,乙方没有按照甲方要求做到,那甲方当然有权拒绝履行合同承诺。

5,债务人的合法权利

债务人的合法权利:《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四、债权无效抗辩权。《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6,合同法中的抗辩权有哪些每个抗辩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 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没听说啊,怎么会呢
合同法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由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 2】成立条件 A、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B、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C、双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D、双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 2】成立条件 A、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B、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 C、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三、不安抗辩权 1】概念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据此,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2】成立条件 A、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B、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且已届履行期 C、后履行债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D、后履行债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7,买受人以出卖人未开具发票为由 拒绝支付货款可以吗

那么,买受人主张该权利能成立吗?《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依据该法条规定及理解,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1)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合同没有约定履行顺序;(4)须双方的对等债务是可能履行的。据此,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在于强调对等履行之间互为条件、互为牵连、互为对价。,买卖双方之间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的债务应该是卖方对买方的交货义务以及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应货款义务,卖方向买方开具发票的义务只能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附随义务,与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这一义务并不能构成对价、牵连关系,故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以拒绝履行其支付货款的义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该单证和资料一般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证、保险凭证及约定的技术资料等,此为出卖人的附随义务。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交付发票和货款的先后顺序,买卖双方应当同时履行,但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开具发票仅为出卖人的附随义务。如果出卖人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的主要义务交付了货物,买受人不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得以出卖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应当先支付发票,否则买受人不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出卖人先支付发票后再支付货款。 对于一方未支付发票,另一方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作为收款方,具有开发票的义务,而原告没有交付发票,被告有权拒绝给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生经营业务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原告至今未向被告交付相应发票,已违反了应及时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此外,被告以此为由提出抗辩,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6条有关“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并不构成违约。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未开具发票不能成为被告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笔者亦赞同这种观点。首先,应当厘清合同关系中的主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关系。主义务是指构成某种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能决定合同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实现的义务,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之外约定的或法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具有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权益,追求实质正义的功能,具有从属性。两者之间的关系为当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如果一方虽违反附随义务,但已经履行了主给付义务,另一方不得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此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66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处约定的债务应指约定的主给付义务,而非基于《合同法》第60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另外,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合同双方的牵连关系为前提,即以双务合同的对价给付为前提,一方未为对价给付前另一方可拒绝给付,而附随义务并不属于对价给付义务,其从属性决定了其是促进给付义务实现的功能。本案中,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要开具发票,因此根据《合同法》第60条和《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具发票是一项附随义务。由于该义务并不是与被告给付货款相对价的合同主义务,被告不得以原告未履行该义务为抗辩,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主义务。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付款方在付款后,可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如收款方拒绝开具发票,付款方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或者起诉等途径向收款方主张未开发票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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