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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法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关系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6-01 23:33:01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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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关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的精神制定的,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制定了详细的处罚规定。简单比喻:一个是母法,一个是子法。当然两者要结合在一起执行了!子法在制定时,是不能与母法冲突的!

安全生产法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关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自哪年实施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于2003年7月1日实施
你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3,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各类行为的行政处分方式

5多种违法行为: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4种处罚方式: 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各类行为的行政处分方式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令第15号)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我也是安监系统的,这个问题,我也遇到,我们实际中采取了只罚生产经营单位多,也可以两个都处罚。但如何生产经营单位是非法人单位的话,就不能对主要负责人处罚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那40多种违法行为和哪13种处罚方式

13种处罚方式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0多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6)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9)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0)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4)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6)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7)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8)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9)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0)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2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3)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4)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5)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6)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9)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3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3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3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5)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  (3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  (38)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3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求助编辑百科名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者是王玉庄和刘文龙,由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于2010年5月1 日出版。本书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用为主线,以鲜活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案例作为载体,通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系统地阐述了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用工作内容和方法。目录基本信息 内容简介 图书目录 编辑本段基本信息 书 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作 者: 王玉庄,刘文龙 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5-1 I S B N : 9787504583116 定 价: ¥26.00 [1] 编辑本段内容简介 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应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应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用。 本书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与矿山企业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紧密结合,以工学深度融合、任务驱动、行动导向为工作思路,提炼出矿山企业典型的事故案例,以这些案例的分析作为工作任务和载体,并围绕这些工作任务和载体来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及其应用,体现了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高职教育特色,强调学与做的统一,注重实务。本书取材新颖,内容丰富全面,能够给读者的学习和工作带来真正有效的帮助。本书既是高职安全技术管理专业的骨干课程教材,也是对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等有实用价值的学习用书。 编辑本段图书目录 情境1 《安全生产法》应用 1.1 相关案例 1.2 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1.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及其特征 1.4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情境2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 2.1 相关案例 2.2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有关知识 2.3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情境3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 3.1 相关案例 3.2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的有关知识 3.3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情境4 《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 4.1 相关案例 4.2 《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内容 4.3 《煤炭法》的基本规定及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4.4 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情境5 《矿山安全法》应用 5.1 相关案例 5.2 《矿山安全法》的基本内容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情境6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用 6.1 相关案例 6.2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情境7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 7.1 相关案例 7.2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基本内容 7.3 《职业病防治法》的基本内容 7.4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情境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应用 8.1 相关案例 8.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内容 8.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 情境9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用 9.1 相关案例 9.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基本内容 9.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参考文献 参考资料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相关信息 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20870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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