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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原因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2-23 09:10:37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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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原因

国际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国内运输系统的健全和完善。货代职业的责任及范围的扩大。

2,家用车非法营运处罚条例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还有你所在省的地方条例

3,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怎么处罚

第六十一条是运管部门可以暂扣《道路运输证》。 这可能不是你要问的问题,或者你的条文说错了。 由于你违反了另外的什么规定而没有接受处罚,运管部门根据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暂扣了你的《道路运输证》。
第六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搜

对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不过这“第二十三条”不是一条罚则啊,怎么用在处罚决定书上?建议楼主说清楚些

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一条是运管部门可以暂扣《道路运输证》。 这可能不是你要问的问题,或者你的条文说错了。 由于你违反了另外的什么规定而没有接受处罚,运管部门根据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暂扣了你的《道路运输证》。

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条第一项我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显然两者是不同的,前者是针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这一种违章行为的,而后者是针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这一种违章行为的。 若是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办理了道路运输证,同时办了包车牌,包车协议,包车发票。行驶的路线和包车牌上的出发地一致但是目的地不一致,(分两种情况:1、线路延伸 2、线路缩短)像这样的行为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对于这种情况也做了禁止性规定“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法律是这么规定的 第六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货运源头站点及大型和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运输质量信誉档案,从2008年9月1日起,实行“黑名单”制度。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五十条,对道路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但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对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物站经营者存在非法超限超载等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10日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第六十五条,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的处罚,同时移送*交警部门强制拆解,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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