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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出卖人的权利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4-30 12:59:58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出卖人的权利是什么

犯人!

2,出卖人是什么意思

把人家的说给你的人家不让说的说出去啦
您买的是一手还是二手?不清楚我怎么给您解答啊

3,出卖人你会有哪几种的反应

那看是那种朋友,一般的就随便好了 理不理都无所谓了。 如果是你```嘿嘿``` 我就一辈子耐着你`哈哈
有种感觉很过意不去的
有的人会对你笑的很荡漾,有的人会不敢正视你,最可怕的人是什么反映都没有的那种……

出卖人你会有哪几种的反应

4,法硕什么是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一、出租人指出租物件的合法所有者,拥有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将物品租给他人使用,收取租金报酬的自然人或法人代表。 二、承租人可直称为“租赁人”,比如有一物业主对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范围,如摊位、店面、商业场所或居住所进行对外出租,那和该物业所有者进行协议签约,租赁该场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承租人”。 三、出卖人是指物件的卖出者。
期待看到有用的回答!

5,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哪些主要义务在我国的合同法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主要承担以下义务:  1 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出卖人需要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方式,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来实际交付标的物。  2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但有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还要经过批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出卖人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或者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的义务。  3 担保标的物权利瑕疵的义务,即出卖人需要对出卖的标的物承担一定保证义务。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1)交付标的物;(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3)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及物的瑕疵的担保责任。
主要的义务就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符合约定质量的货物。
出卖人有以下义务: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1)实际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实际移转给买受人占有。(2)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向买受人实际交付用于提取标的物所需的单证,如提单、仓单等。(3)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商业发票等。(4)按期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约定的交付期内的任何时间交付。(5)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6)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如果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7)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如果未确定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交付,以达到足以保护标的物的目的。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的目的就是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又一主要义务。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但有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还要经过批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出卖人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或者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的义务。3.担保标的物权利瑕疵的义务。《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如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并且保证该标的物权利本身没有瑕疵,与他人不存在权利争议。如果标的物权利本身有瑕疵,出卖人应当如实告知买受人,并保证该标的物不被第三人追索。如果由于标的物权利存在瑕疵,而使买受人受到第三人追索或者被主张权利的,应当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如果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则不负担此项义务。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主要义务:就是真实有信地把买卖合同签定;把该卖的卖出去。

6,买卖合同出卖人主要义务有哪些

出卖人有以下义务: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1)实际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实际移转给买受人占有。(2)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向买受人实际交付用于提取标的物所需的单证,如提单、仓单等。(3)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商业发票等。(4)按期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约定的交付期内的任何时间交付。(5)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6)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如果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7)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如果未确定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交付,以达到足以保护标的物的目的。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的目的就是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又一主要义务。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但有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还要经过批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出卖人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或者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的义务。3.担保标的物权利瑕疵的义务。《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如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并且保证该标的物权利本身没有瑕疵,与他人不存在权利争议。如果标的物权利本身有瑕疵,出卖人应当如实告知买受人,并保证该标的物不被第三人追索。如果由于标的物权利存在瑕疵,而使买受人受到第三人追索或者被主张权利的,应当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如果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则不负担此项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  *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否则,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根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  认定物的瑕疵的标准,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如无约定而由出卖人提供标的物的样品或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以该样品或说明的质量标准为依据。不存在上述两种依据时,如当事人事后协商标准,依协商标准;如无协商标准,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确定的标准。如标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标的物瑕疵应由出卖人负担保义务时,如有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因标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从物有瑕疵的,仅能部分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标的物为数物时,其中一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得就有瑕疵的物解除合同;数物之价值不能分离的,则可就数物解除合同;买卖标的物是分批交付的,买受人只能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该批标的物部分解除合同,但各批标的物有关联的,则可就该批以及以后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相关阅读: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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